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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4 12: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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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3〕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努力盘大对外贸易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出口创汇企业,包括市属外贸公司、私营创业园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

二、奖励标准

1、符合上述奖励对象并在2003年中无严重违规的出口创汇企业,凡2003年度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度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2002年无出口实绩或出口实绩低于35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2003年度出口创汇超过350万美元以外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2002年无出口实绩或出口实绩低于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2003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以外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奖金来源

按财政管理体制,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县(区)财政负责。

四、实施办法

(一)年度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于下年度1月底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金,企业凭市财政局通知单领取奖金。

(二)奖金50%用于降低企业出口换汇成本,50%用于奖励经营者和对出口创汇存在直接贡献的人员。

(三)各县(区)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泰安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5号】《泰安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颁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颁布日期]
[文件备注]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泰安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鲍志强





二OOO年六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的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条  处理外商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诉的管理工作。泰安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外商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服务机构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职权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投诉:
(一)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的;
(五)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以权谋私的;
(六)投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传真等通信号码。投诉人可通过约见、电话、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对同一部门的多个事项可一并投诉。
第八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投诉人应将姓名、职务、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如实提供;
(四)投诉内容应以中文书写或表述。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约定申请仲裁的,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不再受理。
在处理投诉期间出现前款情况的,投诉即告终止。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由于投诉人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误解而提出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或指定的机构作出解释,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意见分歧产生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确属被投诉人过错的,被投诉人应当限期解决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乱罚款、乱收费等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职能管辖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进行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市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投诉,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向有权处理该项投诉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同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及时转告投诉人。
第十四条 对于要求解释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适用其他处理方式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应每15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对紧急的投诉事宜,应立即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再次进行协调,或引导投诉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投诉内容经核实,如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或有关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协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查阅有关档案或资料的,有关单位应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投诉人对有关投诉材料要求保密的,不得转给被投拆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人在投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的,由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故意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建议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诉受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企业和
个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勘查、采矿、采石、取土和项目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违法占用林地,占用(含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五条 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配备专职护林员。禁止将天然林和灌木林等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承包开发种植等。
第六条 恢复海防林带。市政府应当做好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规划恢复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防林基干林带上改种经济林。
第七条 禁止非法改种。将桉树等人工林改种芒果等经济林,须经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种调整批复。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山坡的主要景观林带不得批准改种经济林。
第八条 保护古树名木。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采、滥挖、贩卖古树名木及林区内珍贵植物资源。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护责任制,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第九条 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挖塘养虾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山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砍柴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边界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其它山体,由市林业局和各镇政府代表市政府设立封山育林界碑。
第十一条 对25度坡度以上已开发种果和沿海基干林带内已挖塘养虾的应采取措施逐年退果还林、填塘还林,进行生态改造,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及长期影响景观。
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营农(林)场、景区、森林公园、部队等林地所在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加强森林防火戒严期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内(每年的3-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做好戒严期山火情监测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政府应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除治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区、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对各自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担当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村(居)委会非法发包国有山林。集体林地的承包开发合同应按程序报镇(区)政府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才予办理林木采伐改种审批手续。
禁止在集体林地25度坡度以上山体承包开发。
第十七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区、镇政府签订三亚市区、镇领导发展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将森林保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等考核指标量化分解到区镇,区镇政府应将各考核指标量化到村(居)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
市政府每年对签订的责任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八条 对基层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山林、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专职护林员必须认真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年终考核合格才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村(居)委会虽已非法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但尚未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居)委会非法签订合同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根据毁林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树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责令补种树木、进行处罚外,依法对村(居)委会的合同主签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毁林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四)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扑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五)对毁林开垦和违法改种,造成乱砍滥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根据《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评选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每年对各区镇保护森林资源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由市政府颁发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奖状,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成绩作为各区镇年度生态等综合考核的衡量指标。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20名。并对前1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5000元;对第11-2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3000元。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30名,并给予前10名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各奖励3000元;第11-20名的各奖励2000元,第21-30名的各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