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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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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005年9月6日发布)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根本举措。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主题和灵魂。按照中央要求和中央纪委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突出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两个重点,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工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拳头工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源头工程”,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努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目标。2005年,深入学习宣传《实施纲要》,逐级制定贯彻意见,认真做好任务分解,为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奠定坚实基础。到2007年,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巩固,司法行政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领域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解决,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充分发挥,实现党员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党风政风警风行风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原则。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既要反映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普遍规律和基本要求,又要体现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个性和特色。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统一,既要对2007年底前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又要对2007年以后的工作做出远景规划。坚持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统一,既要对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各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又要突出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坚持科学性与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规律性、前瞻性,又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既要总结、发扬、运用多年来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创造,努力推动司法行政系统惩防体系建设与时俱进。

  二、深化教育,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为民为目标,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从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持主题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普遍性教育与行业性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相结合、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通过教育,打牢“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思想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一)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以执政为民为中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教育,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以执法为民为中心,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以诚信为民为中心,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恪守诚信、廉洁执业教育,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不断改进教育形式。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主要推行五个方面的工作:①认真抓好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系统各类培训之中,纳入各级司法行政院校、司法警官院校的培训计划。②大力宣传正面典型。积极发现、总结、表彰、宣传勤政廉政典型,广泛开展“身边人说身边廉政事”活动,充分利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③在监狱统筹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确保本系统处以上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示教育,并为外单位进行警示教育提供服务。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法制日报、中国司法杂志、中国普法网等司法行政系统的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开设党风廉政专栏、专页,努力扩大教育覆盖面。⑤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修订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各级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建立完善廉政党课制度,各级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每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各单位每年集中举行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把反腐倡廉教育列为“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的同时必须作廉政谈话。各级各单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上教育制度,到2007年底要全部建立健全起来并坚持下去。
  (四)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将廉政法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在各级司法警官院校开展廉洁教育。广泛开展学唱《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政歌曲活动。各单位普遍建立廉政教育宣传栏。2007年前,举行全系统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编写全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录,摄制全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片。

  三、健全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的保证措施

  努力构建有效制约司法行政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财的有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规范就约束到哪里。及时做好制度的废、改、立,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努力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合理,权力配置适当。完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按程序决策。凡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全局和战略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逐步实行票决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对监狱劳教单位的巡视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管理和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减教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监(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健全罪犯、劳教人员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劳教)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5+1”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建立健全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土地置换、出让及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七)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省厅以下纪检监察领导管理关系,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实际,稳妥地开展监察机构再派出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推行监狱、劳教所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做法。基层党委均应设立纪委。监狱劳教单位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监狱企业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人员。
  (八)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制。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责任追究制度。
  2006年为制度建设年,2007年底以前建立健全以上八个方面的制度。

  四、强化监督,抓住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既防患于未然,又及早发现和解决发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一)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监督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认真监督领导班子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议事规则的情况,认真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对监狱、劳教所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或抽查。规范监所管理,落实“三个杜绝”(杜绝打骂、体罚、污辱、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现象,杜绝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杜绝监狱劳教所乱收费的现象)。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度和工作机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把监督工作渗透到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确定的考察对象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单位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组(党委)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加强对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小金库”。加强对专项资金重点是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以及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党章》的规定,逐步实现基层党委由选举产生。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
  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的联席会议制度。
  深化行政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逐步推进届中审计,保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审计,运用好审计结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局)以下单位继续深化民主评议活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基层司法局、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行并规范政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广电子政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扩大监督效果。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切实整改、解决或落实。办完一件即向监督主体反馈一件,重要情况随时反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处理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肃惩治,为预防腐败创造条件

  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原则。坚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一)加大办案力度。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也要注意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严肃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发生在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破坏集体领导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执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重大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严肃查处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法律服务行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顶风违纪的案件,及时严肃处理。
  (二)依纪依法办案。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建立协作办案机制。
  (三)深化办案功能。建立大案要案通报制度,警示党员干部防微杜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一案双报告”和“一案双建议”制度(案件查结后,调查组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认真整改;对一些带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建议。对经过深入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改革的干部。做到查办一个案件,总结一次教训,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努力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

  六、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积极探索,为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一)努力推进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审改工作,继续推动《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加快人民调解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研论证工作。根据立法进展情况及法制建设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深入进行监狱体制、劳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改革。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支出分开运行,切断监狱执法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深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进一步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逐步解决因地缘关系带来的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存在的问题。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积极稳妥、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加强对重要执行权限的监督制约,实现公开、规范运行,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认真做好法律服务等业务领域的改革。深化法律服务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中立。健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目标。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四)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探索工作。围绕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探索工作,为推动反腐倡廉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反腐倡廉理论研讨工作,带头开展理论探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好反腐倡廉理论研讨工作。各级研究机构要把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作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理论研讨制度,制定年度理论研究计划。近几年要重点研究如何构建司法行政特点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作用。要认真做好理论研讨成果的转化工作。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纲要》落到实处

  (一)各级党组(党委)要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组(党委)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把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或反腐倡廉联席会议的作用,根据中央的新要求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新实际,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各业务部门要认真完成实施意见的分工任务。2005年底前,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出台实施办法;2006年6月底前,各基层单位制定工作意见。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纪检组(纪委)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党组(党委)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分工方案,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保证实施意见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把任务分解到单位、部门,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求。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强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实施意见的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推进中国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3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第六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第八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力总量和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具体调控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政策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情况统计、分析;
  (三)核发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负责证卡查验;
  (四)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五)审核招工简章;
  (六)办理用工及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
  (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签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八)实行劳动年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就业登记卡和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中央、部队驻粤用人单位和省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三)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招用流动人员及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与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四)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和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就业或暂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领就业证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就业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本乡镇(街道)人员外出劳动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具体事务,以及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缴纳的调配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能为流动人员办理就业手续,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
  (二)就业证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
  (三)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违纪、违章的流动人员可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简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浅谈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

孙继国


内容提要: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对于构建平安监狱、和谐监狱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职务犯的社会背景、心理特征、个人素质、行为特征等,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中表现出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的特点,民警在职务犯的刑罚执行中,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胆管理,又要考虑其各种个体特征,因人施教,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推动监狱公正文明执法。

监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监狱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程度,社会发展又会促进监狱的发展,监狱和社会是种互动关系。作为监狱的两大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执法者(警官)与被执法者(囚犯)同样是一种互动关系。金堂监狱作为全省集中关押职务犯的监狱,如何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呢?本文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的意义

(一)刑罚的目的决定了警囚关系是良性互动的。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为了对犯罪者实行报复,而是通过教育改造、惩罚管理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使罪犯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者,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监狱的两大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

(二)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是中国刑罚制度变革的需要。我国目前仍处于一个自由刑为中心的时代,犯罪者80%以上由“自由刑”加以处置。在中国社会现代社会转型影响下,刑罚制度变革,无论是倡议“废止死刑”,还是主张推行“社会矫正”等,皆可视为企图缓解刑罚关系的“紧张”。而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其实也是在具体刑罚执行过程中缓解这种“紧张”的一个缩影吧!

(三)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简单、最朴素的理解就是刑事措施既要有“宽”,又要有“严”,而且两者之间必须“相济”。但是不同的时代,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价值理念,对于如何“宽”,如何“严”,宽严之间如何“相济”其实有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理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下,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建立警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就很有必要。

(四)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罪犯人权状况近年来了有很大改善。但由于各方面(法律、政策)的原因,特别是由于罪犯特殊的地位,罪犯的很多权利又不可能完全实现。而职务犯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维权意识相当重,这就势必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基层管理民警要通过自身的执法素质、人格魅力,与罪犯建立一种良好互动关系,是保障罪犯人权有益和必要的保证。

(五)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是构建和谐监狱、打造平安监狱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本身也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而打造平安监狱要求必须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调动监狱刑罚主体双方的积极性.


二、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的条件

(一)行刑理念。刑罚对罪犯惩罚的唯一后果是:剥夺罪犯的自由,这一行刑理念是保障罪犯享有其他未被剥夺的概念上的权利,这也是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的行刑基础。

(二)民警条件。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民警要有较高的执法理念、执法知识、执法素养、执法艺术。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引民警正确执法方向;丰富执法知识让民警更精准、熟练的执法;厚重的执法素养让民警赢得罪犯的尊重;高超执法艺术让民警在执法工作中更驾熟就轻、游刃有余。

(三)罪犯条件。职务犯的个体特点决定其角色转换慢、身份意识淡薄、行为养成差。但他们作为警囚关系主体之一,其配合程度直接决定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的成败。

(四)法律条件。刑事执罚最主要的依据《监狱法》,它已颁布十多年了,已经严重落后监狱执法工作实践,加之,《监狱法》无具体操作细则,法律法规的缺失制约着监狱工作的开展。职务犯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东西急需突破现有的法律与国际司法接轨,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急需法律上的完善和认可。

(五)政策、法规条件。时代的迅猛发展注定了法律制定程序上的滞后性。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的灵活性,根据对职务犯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及时做出反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六)亲情及社会帮教条件。职务犯心理需求层次较高,心理矛盾大、心理落差大等特点,要求监狱要做好职务犯亲情和社会帮教工作,这也是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的条件之一。


三、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的措施、方法和手段

(一)激活行刑主体(警官)和受刑主体(罪犯)。激活行刑主体(警官)的核心就是监狱或监狱主管机关采取有效激活措施让监狱民警能够管理(职业再教育学习、培训等)、愿意管理(解决政治地位、工薪待遇、其他后顾之忧等);激活受刑主体(罪犯)关键要罪犯由被迫到自觉参与到整个改造的大环境中去,根据职务犯的特点,调动其改造自觉性,发挥改造活动的主人翁作用。

(二)劳动重在体现改造功能。职务犯参加劳动改造是法定义务。劳动在职务犯的改造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对于体验劳动的艰辛、珍惜劳动成果、调整情绪、锻炼身体、转移其注意力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效果。但在实践中,鉴于职务犯年龄、身体特点,要充分考虑到职务犯的体能和劳动素质,项目选择要适宜,劳动定额要恰当。

(三)严格考核,执法公开。职务犯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考核和刑事奖励,在其最关注的减刑、假释方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严格考核,职务犯与社会犯不一样,可以说对其考核是分分计较、厘厘计较,所以说对其考核奖、扣分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尺度一致。二是政策公开,把减刑、假释、保外的条件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示,的异议的可以复议,这两点做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稳定其改造情绪,取得他们对我们民警公正执法的信任。

(四)通过分级处遇调动职务犯的需求。职务犯由于过去工作的经历,很在乎其分级处遇。他们时刻都在相互比较,自己与他犯的服刑待遇,民警在实践工作中认真抓好职务犯这一心理,对调动改造需求,融洽警囚关系是相当有必要的。

(五)放宽亲情会见条件,扩大社会帮教的作用。相对于其他类型罪犯,职务犯情感更丰富,绝大多数都有稳定的家庭、浓厚的亲情、丰富的社会关系,而这种亲情和社会关系对他们情绪的影响和改造活动的支撑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民警要尽可能通过安排亲属会见、社会帮教、通信、电话等来促进其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