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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9:0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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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注建[1997]28号
1997-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1997年11月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字〔1996〕第52号)第六条和二十四条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二条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计算:

  (一)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二)自学完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有自学报告。

  (三)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以上建筑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一次,相当于10学时。

  (四)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五)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筑专著或最新建筑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40学时。

  (六)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七)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题初审或终审会一次,相当于20时。

  (八)参加注册建筑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一道作图题,相当于40学时(各合作者之间按工作量分配学时)。

  第七条注册建筑 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地管委会或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建筑师参加代培单位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由各地管委会审核盖章;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考题设计由全国委员会统一出具证明,由各地管委会统一考核。

  第八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组织编写课程计划和审查教材。各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所属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的制定。

  第九条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注册建筑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注册建筑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 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各代培单位应在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指导下,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培训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附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

  一、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原则上设置在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有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该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二、代培单位应有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稳定师资队伍。参加授课的教员必须具有副教授级或高级以上职称(建筑师应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教员与培训学员的人数比应小于150。

  三、代培单位应有与培训学员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和公用设施。

  四、代培单位应配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种书籍和设备。

  五、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8)6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一日

甘南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罚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①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
②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为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所有者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2、分类指标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州人民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主要说明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州人民政府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五)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每年4月底以前,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企业依据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2、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依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4、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对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反映。州人民政府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罚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州人民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分类指标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1、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州人民政府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五)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考核期末,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企业依据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2、州人民政府国资委依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任期内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4、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对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反映。州人民政府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