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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0: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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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 [2005] 127 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凡本市常住城镇户籍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目前暂未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为特殊困难人员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具体区别分:
1、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救助以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就医医疗机构(即市级: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镇级:各镇卫生院)。另外,市人民医院成立由3名专科医生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专家鉴定组,负责对医前救助对象进行必要的病情复诊,鉴定和医疗评估,并作出相关结论。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或《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可到规定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尊重、关爱救助对象,加强与救助对象的沟通,为救助对象提供温馨、细心、耐心、爱心的人性化服务。
第五条 医疗形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形式,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的方式,并分类施救。
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施救:
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发生的医疗费,计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低保对象3000元,特殊困难人员2000元。
(一)低保“三无”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二)低保普通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项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城市低保边缘户)。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以上三种对象中的特别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普通床位费减50%。
第六条 救助报销程序。
救助对象持有户口簿、身份证,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表等,到民政部门办理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总金额,扣除按规定不予支付医疗费款额以及各种减免、补偿、报销、救助款额后,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予以救助。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要严格把关,完善手续,同时要做到热情、周到、安全、便捷。
(一)由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就医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上报镇政府(交由民政办负责办理)。
(二)由镇政府(由民政办负责办理)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镇民政办发放。
第八条 《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和《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是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诊医和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次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核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救助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要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表、统计表一式二份,镇民政办、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市财政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季按计划(或用款报告)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拨款给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收入、支付和使用等业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按季度统一拨到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捐助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安排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落实优惠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人劳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市总工会要配合做好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文件

局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 享受“特贴”档次
第五条 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 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特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推广使用,在国内海洋界或局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重大项目中,创造性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组织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发表有创建性的科学技术著作、论文,填补科学技术领域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首创,对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三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多次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者;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刘恩兰青年科技基金》一等奖的获奖者。
六、在业务技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并受到国家或国家海洋局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在国家海洋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拔时不搞层层评选,群众评议,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认真听取单位同行专家、部门领导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推荐人选要有群众基础。
二、由单位领导主持,召开科技(学术)委员会、人事(干部)部门联席会议,对初选对象的表现、业绩和贡献进行核实评议。
三、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报告,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一式两份),由人事部门填写,报局人事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的推荐先由局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然后参加所在单位的推荐选拔。
五、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选拔的对象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人事部审批。享受“特贴”人员由国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享受“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局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协助。
第十条 局对享受“特贴”工作的管理以政策指导为主,督促检查“特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负责对享受“特贴”人员的日常管理,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两年对享受“特贴”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在职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新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在来年2月底以前以考核报告形式报局人事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或存入专家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特贴”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
二、丧失或违背享受“特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四、领取政府“特贴”后,未经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
五、领取政府“特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长期不起作用者。
六、享受“特贴”人员去世后,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特贴”。
七、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特贴”。
第十四条 经考核或因故不宜继续享受“特贴”人员由各单位及时上报局人事主管部门,经局党组核准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享受“特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调往另一地区后,调出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函告局人事主管部门和调入地区的人事(干部)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秘书“官不过副厅”想到的

骆玉生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规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副厅级,其他省级领导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正处级。
不知这个规定出台的具体原因,可能是为了限制省级领导的秘书的权利过大,防止“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读了这则秘书“官不过副厅”的新闻,使人感觉到此项规定有不尽科学之处。第一、少数高级领导的秘书,不珍惜自己在领导身边工作的特殊地位,在秘书的位置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犯罪,并不在于其级别的高低,而是在于对他缺少制度上、纪律上的监督。如原“河北第一秘”李真,当初虽然仅仅是个处级秘书,但却能在“第一秘书”的位置上呼风唤雨。据报载,当时河北一些地方领导的任命竟然要先得到他的“点头”,可谓“权倾一时”。第二、高级领导秘书的晋升,有时并不是真正按照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与程序进行的,往往是个别领导一棰定音。如李真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由一个普通的干部擢升为正厅级干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直接领导程维高的“关爱有加”。可以说,李真是一个典型的“火箭式”干部。从他的身上无疑印证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社会流言。第三、人为地限制了省级领导秘书的政治前途,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人的能力有大小,政治上进步有快慢。秘书出身的人并不是就不能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如果省级领导的秘书日后的确有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能力,要是因为当初他当过秘书而限制使用,无疑是糟蹋人才的。对党和国家而言,是人才的埋没和浪费;对其个人而言,则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领导人的秘书、警卫、司机等工作人员职位虽然不高,但身份却十分特殊。秘书等人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含金量”,无非是他们在领导身边工作,天长日久,无形中与领导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秘书除了在公务上为领导服务外,还逐渐向公务之外的生活服务“扩展”,成了所谓的“生活秘书”。如此一来,这些秘书就成了领导的人,类似于封建时代达官贵人的家奴,与领导者之间存有某种人身依附关系。
本来,我们党的干部政策是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由领导直接提拔自己的秘书当官,难免有任人唯亲之嫌。所以,清正自律的领导者对此都有所禁忌。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一些领导特别喜欢提拔自己的秘书。当秘书的容易升官,这也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能否使用公共权力,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此看来,我们要防止秘书擅权作祟,并不仅仅在于限制秘书的级别,而应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上找原因,严格按照制度和纪律加强对身边的人的管理。如果他们不受制度和纪律的制约与监督,别说是“副厅”这样的秘书会犯错误,就是科员级的“小秘书”,你能保证他不做让“领导和群众失望”的事情吗?
其次,在考核、任用干部的时候,一定要真正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建立起干部使用责任制,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今后,对领导人身边的工作人员要实行民主推荐、定期轮换和监督制约等制度加以管理。对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人选要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领导人的秘书,不应只在主要领导人身边这个“小圈子”里物色,选人范围要扩大;由谁来担任秘书不应由某个人说了算,而要实行民主推荐、公开竞争,择优录用。领导人到异地任职后,也不得将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和司机一同带去。
第三、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能否搞好,最主要的是加强一把手权力本身的有效制衡。“上梁不正下梁歪”。少数秘书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一把手的影响。解决监督难的问题,要从体制上以权力制权力,遏止腐败。具体而言,可以在党内由上层党委委派专职纪检员加大自上而下的监督;从党委内部来说,探索党代会的常任制,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同时,发挥党外监督等各种监督主体的优势,促进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一体化发展,把一把手的公共权力置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可以走民主制度,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一把手选拔的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的退出机制,真正实行“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一把手用人权力的责任追究。
现在,各级党组织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愿我们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提拔、任用、使用干部过程中,都能带头按造党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办事。绝不能让“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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