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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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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6〕29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做到既防范信贷风险,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开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和《黄冈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信贷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原则,贯彻以开发性金融理论推动信用建设的战略思想,注重对信贷风险的监控与化解,确保贷款本息回收。
  (二)市合作办作为开行信贷管理的延伸机构,对于项目贷款的信贷管理职责主要为:负责合同谈判和文本草本的拟定;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的审查;信贷合同变更的受理、变更方案的拟定及变更协议草本的拟定;承担贷后监管、资产质量分类、信贷档案整理归档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贷管理职责
  (一)信贷合同谈判与签订
  1、市合作办负责根据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审议结论及相关评审、评估报告、四项审批的批复情况,协助开行跟踪检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填制《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附件1)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贷款条件变更和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合作办负责与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进行有关合同谈判工作,并拟定合同文本草本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2、参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与用款人转贷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前,市合作办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提款条件及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对贷款发放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制《贷款发放申请表》(附件2)与借款凭证一起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三)贷款资金支付
  1、市合作办按照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每月(季)末5日内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下月(季)辖区内项目用款计划。当借款人需要支付资金时,向市合作办提出资金支付需求,按照资金支付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市合作办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对于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填制《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2、在资金支付后,市合作办根据开行资金支付情况,监管资金流向,掌握借款人、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附件4)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上季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贷款本息回收
  1、市合作办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40日内和结息日前1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并收取回执,同时抄送担保平台。对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在收到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3日内转送至用款人,并收取回执后交市合作办。
  2、市合作办负责督促借款人在本息到期日前15日,将资金存入其开行偿债资金专户。同时,对于融资平台项目,市合作办应积极协调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督促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并落实补贴还款资金。
  3、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市合作办应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取得回执,同时每隔三个月发送一次。
  4、对于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用)款人,市合作办应及时报告开行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到现场调研、催收,提请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采取补贴还款机制等方式尽快回收拖欠本息。
  (五)信贷合同变更管理
  1、信贷合同变更管理是指在项目信贷合同签订后,对包括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变更、抵(质)押变更、提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提前还款、贷款金额变更、贷款用途变更等变更事项所进行的管理。
  2、市合作办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变更工作,在受理借款人的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真实,落实合同变更的债权债务及贷款担保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债权悬空,并拟定变更方案。对于抵(质)押变更提交贷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客户处备案,其他变更需填制相应的变更方案审批表后(调增贷款需市合作办审议小组审议)报开行客户处审查。
  3、市合作办在变更方案审批通过后,完成变更合同(协议)草本的拟订并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变更合同(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收集归档。

第三章 贷后风险动态监控

  (一)市合作办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对项目信贷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包括:
  1、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标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动态情况,获取关联客户信息,全面评估客户资信状况。
  若出现用款人发生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涉诉等影响开行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市合作办必须以《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报开行,并按照开行的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二)监管要求:对借款人、担保平台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季,用款人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半年;按要求对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及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形成《信贷工作记录》;季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支付与项目建设动态监控表》;每半年按贷款项目(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同时,市合作办负责项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按月、季开展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并填制《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底稿》、《资产质量认定表》及《资产质量分类分析汇总表》,对分类依据、分类过程、分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产质量分类建议经市合作办审议会通过后报开行。
  (三)市合作办每年年底向开行提交《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状况、贷后监管,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信贷档案管理

  (一)市合作办负责对直贷项目按项目建立信贷档案,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建立信贷档案。凡是在项目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要求存入档案,以连续、全面、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决策、操作、管理的全过程。贷款管理卷档案的归档范围见《贷款管理档案资料清单》。
  (二)归档时间要求。贷款管理档案按季整理,按年度归档,每年形成的档案于次年1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三)档案的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同一类范围内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编制件号。信贷档案以件为单位装订(如资金支付等可按实际情况以月或一定时间为单位装订,以减轻整理的工作量),每盒信贷档案内的归档文件按照归档范围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
  3、编制页码。每件文件材料都应在有效(文字、图表)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用铅笔编写文件页号。每份文件页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
  4、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5、填写备考表,置于卷尾。
  6、打印封面、盒脊粘贴到档案盒上。
  7、移交。遇有机构变动、人员调整要做好信贷档案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执1份,以备日后查证。
  (四)保管与利用
  1、档案部门应妥善保管信贷档案,明确专人,设置专用库房,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2、要建立信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完整地保留相关记录。




附件1:
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贷委会承诺日期 承诺贷款额度:
序号 对贷款条件落实与变更情况 结果确认
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核准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土地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规划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环境评价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内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借款人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资本金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信用结构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贷款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二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三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市合作办经办人意见: 日期:
市合作办负责人意见: 日期:


附件2: 贷款发放申请表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借款金额 本次发放金额 累计发放金额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借款法人结构治理完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正常,没有不利于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发生;

●借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环评、土地、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变化或变更的建设内容经过审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满足;
●没有发现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附件3:
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
单位:万元
借款人
企业申请日期 申请支付金额 申请支付日期
付款方式 □支票 □信汇 □电汇 □汇票
付款用途
收 款 人 汇入行名称 账号*
借款合同编号 年度提款计划
审核要点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用于生产经营 采购合同、商务合同是否属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
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客户生产经营所需
其他:……
用于项目建设 用途是否与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一致
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项目建设所需
其他……
是否可能流入股市和其他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付款凭证上的名称、账号、金额、日期是否准确,印鉴是否真实清楚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 市合作办
经办人 市合作办
负责人
备注


填表说明:
1.审核要点中符合要求打√,不符合要求打×,不存在条款打-。
2.对于同城结算的项目,如果使用同城转账支票可不填账号。

附件4: 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贷款总额 贷款余额

项目建设内容

监控事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 贷款用途是否改变,资金支付是否流人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 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
◆ 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 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 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责任;
◆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现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8号)附件三和附件四执行。
附件: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卫生检疫机关、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各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检疫技术服务等,收取检疫费。
(一)卫生检疫机关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进行卫生处理,收取卫生处理费。
(二)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实施蒸熏处理,收取蒸熏处理费。
(三)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进行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30元,有关单位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缴纳交通费。
(四)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每派一人次收费30元。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缴纳交通费。预防接种、体检按规定收取预防接种费和体检费。
第四条 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以检疫实际消耗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 因对外索赔、复议超过检疫有效期限的进出口货物等需要复检的,复检后卫生检疫机关收取检疫、检验费。
第六条 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机关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机关支付,卫生检疫机关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条 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限终止两个月以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第九条 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经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条 自卫生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内,报检单位和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检疫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机关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一 |入境、出境卫生检疫费 | | |客轮增加50%
1 |船舶 |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30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2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1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50 |
2 |飞机 | | |
(1)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 航班次 | 60 |
(2)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 航班次 | 40 |
3 |火车 | 车厢 | 4 |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 车次 | 1 |
5 |集装箱 | 箱次 | 4 |
--------------------------------------------------------------------------------------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6 |邮包、货物 | 件 | 1 |
二 |传染病监测费 | | |
1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 次 | 10 |
2 |接种霍乱疫苗 | 次 | 6 |
3 |接种黄热病疫苗 | 次 | 40 |
4 |其他接种 | 次 | 2 |疫苗费用按实计收
5 |签发健康证书 | 份 | 10 |
6 |换发健康证书 | 份 | 10 |缺项目按标准另收
7 |验收外国人健康证书 | 份 | 20 |同上
8 |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 份 | 10 |译外文加倍
9 |体验 | | |按当地标准
10 |医疗及药品 | | |同上
三 |卫生处理费 | | |
1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 份 | 100 |
2 |船舶卫生检查 | | |仅对申请电讯卫生检
| | | | 疫的船舶,需做卫
| | | | 生处理的免收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35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3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22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120 |
3 |船舶鼠患检查发证 | 份 | 100 |
4 |船舶鼠患检查 |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50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4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3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150 |
5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 份 | |按第4项减半计收
6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 份 | 40 |
7 |船舶器械、毒饵除鼠 | 艘次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700 |
--------------------------------------------------------------------------------------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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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5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4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200 |
8 |船舶薰蒸除鼠、除虫 | 总吨 | 1 |超过1万总吨,超过
| | | | 部分按80%计
| | | | 收,包括除蟑螂、
| | | | 蚊蝇等;客轮加收
9 |船舶除虫 | | | 60%
(1) |5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700 |
(2)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500 |
(3) |501—1000总吨 | 艘次 | 300 |
(4) |500总吨以下 | 艘次 | 200 |
10 |船舶消毒 | 总吨 |0.05 |来自疫区或被污染的
| | | | 船舶客轮加收
| | | | 60%,薰蒸加倍
11 |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 | |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 架次 | 600 |
(2) |101—200吨 | 架次 | 500 |
(3) |51—100吨 | 架次 | 400 |
(4) |50吨以下 | 架次 | 300 |
12 |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 每车厢 | 100 |
13 |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 | |
(1) |大车 | 辆次 | 60 |
(2) |小车 | 辆次 | 30 |
14 |集装箱卫生处理 | | |其他参照本项标准,
| | | | 薰蒸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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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项药品费用按市场价两倍计收,是指凡到外地采购,特殊包装(如
用钢瓶等包装)或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的药品。例如:氢氰酸、溴化甲浣、磷
化铝、次氯酸钙、环氧乙烷、过氧乙酸、甲由药等。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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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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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箱(40英尺) | 每箱 | 60 |
(2) |小箱(20英尺) | 每箱 | 30 |
15 |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 吨 | 5 |
16 |饮水消毒 | 百吨 | 70 |有污染的饮水,
| | | |16、17项不足百
| | | |吨按百吨计
17 |废水消毒 | 净吨 | 70 |药品费另收
18 |压舱水消毒 | 百吨 | 70 |对装自霍乱疫区
| | | |压舱水的
19 |垃圾消毒 |每立方米 | 50 |
20 |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 | 20 |
21 |粪便消毒 | 吨 | 20 |
22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 | | |
| 查签发许可证 | 具 | 100 |
23 |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 具 | 200 |
24 |邮包卫生处理 | 包 | 2—5 |
四 |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 | |未列项目按货物
| | | |总值的2‰计收
1 |废旧物品批件 | 份 | 20 |
2 |旧家具 | 件 | 3—5 |
3 |旧床上用品 | 件 | 2—5 |
4 |旧衣服 | 件 | 2—10|
5 |旧地毯 |每平方米 | 2 |
6 |旧玩具 | 件 | 1—5 |
7 |旧餐、茶具 | 套 | 2—5 |
8 |旧电器 | 件 | 5—10|包括冰箱、空调、
| | | |电扇、电视机等
9 |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 辆 | 3 |
10 |旧摩托车 | 辆 |10—15|
11 |旧汽车(大车) | 辆 | 40 |
12 |旧汽车(小车) | 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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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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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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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旧轮胎 | 条 | 2 |
14 |废旧橡胶 | 吨 | 30 |
15 |废旧塑料 | 吨 | 30 |
16 |旧五金 | 吨 | 5—10|
|其中:旧钢材 | 吨 | 3 |
17 |旧碎布 | 吨 | 30 |
18 |动物皮(干) | 吨 | 30 |
19 |动物皮(湿) | 吨 | 15 |
20 |动物毛、人发 | 吨 | 30 |
21 |动物骨 | 吨 | 10 |
22 |废旧木材 |每立方米 | 5 |
23 |废纸 | 吨 | 2—5 |
24 |废旧棉絮 | 吨 | 2—5 |
25 |签发废旧物品许可证 | 份 | 10 |
五 |实验室检验费 | | |执行当地标准
六 |其他 | | |
1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份 | 50 |
2 |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份 | 20 |
3 |公共场所监督、监测 | | |执行当地标准
4 |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 | 份 | 50 |
5 |外出检疫、监测、卫生处理 | 每人日 | 30 |
6 |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 | 每人次 | 30 |
7 |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 | |执行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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