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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5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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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6] 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第六条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三)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卫星城及卫星城小城镇购房落户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报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员,仍按原规定条件落户,办理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本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亦可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30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要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如期举行。根据当前预防“非典”的特殊时期,为确保我市广大考生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1.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特别是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在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下进行,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大职责和主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做好今年我市高考的各项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无疫情传播,无疫情扩散,为考生及考试工作者提供安全的考试环境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2.我市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以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由教育、宣传、卫生、公安、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普通高考安全防疫及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育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防疫工作。
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周密、科学、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要把各种困难估计得严重一些,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得周全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超前准备,加强培训,严肃纪律,并监督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兵把守,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落到实处。
1。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非典型肺炎的防疫工作。
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和协调各部门间的高考防非典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高考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枫考纪的管理工作和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热情为考生报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高考防非典的通知精神,5月25日之前在各考区、考点设立医疗观察站,配备4名以上的临床医务人员,备齐防非典和急救药品、器具等,并制定好应急预案。同时,要指导考点的消毒工作,检测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当日体温,对高烧病人作出诊断,并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紧急措施,送往指定医院抢救。卫生防疫部门要抓好商考考生和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检查和防疫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试题试卷的保密和考点周边的道路疏通工作,对突发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广播电视部门要协助各考点对听力设备进行检修、安装和调试,保证听力设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电业部门要搞好线路检修,保证外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
环保部门要对高考期间考点附近的噪音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保证高考期间考生考试不受干扰。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认真搞好高考期间的防非典工作。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全市商考的顺利进行。
2.对考区、考点、考场的非典防疫要求及措施。
(1)各县(市)区要注意选择通风、卫生条件好、便于人员疏散的地方做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各考场应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配备电风扇降温,不得使用空调设备。
(2)普通高考每考场仍为30人。根据省意见,各县(市)区要按每考场20人做好预案,并按每考场20人做好考务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财政、广电、招生考试部门协助配合,必须按高考每考场20人及考务管理要求做好预设考点的选择、听力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购置、配备、调试等各项工作,保证启动每考场20人预案的要求。
(3)各县(市)区、各考区所有的高考考点均要准备3个以上隔离考场,用以安排发热考生的考试。同时各考区还要准备1—2个备用考点,如若出现非典型病人或疑似病人,原考点封闭,启用备用考点继续考试。备用考场、考点的听力设备必须配备、调试达标。
(4)加强高考期间考试场所的消毒工作。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操场要打扫干净、喷洒清水,时刻保持清洁卫生;设置考场的教学楼大厅及楼道除保持清洁外要实行日消毒,从6月5日开始每晚消毒,第二天早晨通风;所有考场、考务办公室每科考试结束后均要消毒,考试前50分钟开始通风。
(5)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高考考点要为考生提供体温计、消毒洗手液等。为避免交叉感染,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生午间用餐、休息方案,特别要注意农村考生和外地考生在就餐、居住方面的问题,指定专门的已进行消毒防疫处理的宾馆供外地考生居住、就餐,并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宾馆的食品卫生、居住环境的消毒防疫措施等。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防非典预案并抓好落实。
(6)由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点四周无噪音、无人员聚集、无干扰。
(7)高考期间,各级政府要制定明确、具体、可行、为考生服务的交通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通有困难的考生提供高考专用免费消毒车辆负责接送考生,考生要避免乘坐公交车、出租车。凡租用车辆接送的,要指定车辆连包几天,不得他载、混载,并要保证用车每天消毒。
(8)考试结束收完答卷后,考点须由专人负责将考生分成若干批次疏散,考生必须按安排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在走廊及操场上大规模聚集逗留。考点大门前要划警戒线,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9)在各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指定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负责对发热考生进行考前诊断检查,并做出该考生是否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病人的诊断结论。卫生部门、疾控中心要指定高考期间非典防治定点医院,配备足够的医护防疫人员、防护器具、专用救护车,公布专用的高考防非典值班电话,高考前要对有关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防非典知识、防非典程序、紧急情况处理办法的培训,一旦出现防非典紧急情况,定点医院的有关医护人员必须马上到位,迅速果断地采取治疗和隔离措施,并根据情况可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
(10)各县(市)区要于5月20日前将所有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其24小时开通的防非典值班电话、设备、物资准备情况,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3.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防疫措施。
(1)高考期间要重点做好我市在外省就读学习考生的非典排查工作。凡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在外省学习的考生必须于5月20日之前返回我市,并当日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在家中进行医疗观察15日,经本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指定医院排除非典后方可参加考试。对5月20日以后回我市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并安排在备用考场中隔离考试。对于未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通知本辖区户口的外地考生或其家长,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指派报名点,按高考报名册逐个排查,绝不允许遗漏,同时要把人员名单、何时返回、体温如何等,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从5月23日开始由市负责印制和发放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同住人员健康状况申报表,要求由本人进行日检测,并从6月6日开始由专人进行检查健康状况申报表记录,健康状况申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3)考生凭健康状况申报表和规定的证件带口罩进入考点考场,进考场后依次脱掉口罩进行考生核对,核对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带口罩参加考试。考试日前有发热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就医,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和考点负责人一起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4)高考开始,各地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员于正式开考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考生持健康卡、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三证缺一不可。同时,必须进行体温测试。有发热及异常情况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停止参与考试工作,远离考试场所,由后备人员顶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考人员是否配带口罩实施监考。发热考生要安排在备用考场进行隔离考试,发热考生的休息、就餐、居住环境都要进行严格的防疫和隔离,要为发热考生的监考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采取果断的防疫和隔离措施。
(5)发热考生的答卷单独密封装订,并在装答卷的试卷袋外另加封塑料袋,单独装箱送交市招考办。
(6)严格执行有专人负责的“一天一报,有情况随时报”的报告制度。在考试期间,每天须有专人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逐级上报。如果发现有考生或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病症.应立即向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疾控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防疫和隔离措施,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漏报、迟报,对有意瞒报、漏报、迟报者将依照国家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1)加大防非典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各考区、考点要采取各种形式向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确保安全和稳定。特别要教育和提醒考生从自身做起远离非典,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参加高考。
(2)在坚持抓防非典的同时,各考区要继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要求组织考试,确保万无一失,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对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舞弊情节严重的考点、考区,将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调动政府职能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参加高考的考试管理和监考、监察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4)对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故意推拖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对考区、考点、考场防非典措施、考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考场监考员、考点主考、卫生防疫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责任人和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考点门前人员聚集和考点周围环境嘈杂、混乱,影响高考顺利进行的,将追究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5)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可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防治实施办法及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于5月25日之前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三、非典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防疫工作若出现紧急情况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并按以下预案处理。
1.若确认考生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但没有出现非典型肺炎症状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隔离观察,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为其单独安排备用隔离考场,派专门人员配备防护设施进行监考。如果该考生已出现非典症状并确诊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痛人,须停止考试。若确认考试工作人员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立即停止其工作,到各地区卫生部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若考试期间发现本考点有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立即上报并迅速封闭考点,将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送往指定医院医治,对考点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其接触的所有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隔离,安排在该考点继续进行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到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其他考生同时转移到各县(市)区的备用考点,继续考试。
3.考试前期若发现已确定为高考考点的学校出现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或教师,此考点立即停用,改用备用考点。
4.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考试期间若因防非典紧急情况处理延误考试时间,考试应继续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立即上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报省招考办,请示省招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有关考点、考场的考试时间。
附件: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机构(略)

二OO三年五月十九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内容提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笔者在探究该种机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 少年犯罪 刑事一体化预防 预防机制



预防少年犯罪应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在寻求优化配置刑事预防资源的适当方式,寻找刑事预防与非刑事性预防(如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情景预防等)之间恰当的结合处和结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仍应有所作为。基于此,对少年犯罪在综合预防的框架下实行刑事一体化预防实属必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指以刑事一体化的方式预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旨仅在研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运行机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有四种含义:一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而更合本文语境的是第二、三种含义。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笔者认为,这里用“机能”取代“功能”更为准确,因为功能与作用是有区别的,机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统称。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展开

鉴于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这一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其预防机制的展开因而包括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机制的基本构造

关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本文所称“少年犯罪”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刑事一体化”是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种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战略思路。刑事一体化强调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多将“刑事一体化”集中在“刑事(法)学科一体化”的层面来理解和研讨,并且有时明显带有“刑法中心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不能仅限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层面,而应扩展到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的界面。如此,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一体化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刑事一体化”。据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结构可以分层研究,它可从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视角分别考察。可将该种预防体系的构造分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以下依次简称为“学科结构”、“法律结构”和“活动结构”)。当然,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还需在某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我们姑且称之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结构(以下简称“年龄结构”)。可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基本结构主要涉及上述四个方面。有关各个结构的基本内容,将于下文论及结构机能时一并论述。

(二)基本构造的机能

一般而言,机能受事物的结构特征影响,不同结构可能生成不同机能。于是,以下将根据四方面结构逐次就其机能加以研讨。

1、学科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散见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之中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学术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这些学科关于少年犯罪预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时、因地、因事有别。其实,称之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实然状态也不无各自为政之事实。所以,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无缺陷。换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积极作用、负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极作用(副作用甚至没有作用)之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故其机能也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推断,一体化程度越高,体系性越强,内耗愈少,功能与作用的威力则愈大。

2、法律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应由分散在类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综合在一些类似《少年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条款组成。我国立法体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预防少年犯罪的规定被散置在有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相对集中的细化规定。而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综合型立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一体;也有的国家的立法属相对集中型,如俄罗斯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不排除国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当然,不同国家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不同,其机能因而也有很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综合型立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为一体,其积极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和关联及操作性强,消极面是因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甚至还因少年法从原刑事法典中相对独立出来而略损原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陆法系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积极面是兼顾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与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关联及操作性,但消极面是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体系较综合型立法差。

我国分散型立法的积极之处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简洁好记;但消极之处也显而易见,即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性、关联性及操作性较差,致使为加强操作而相对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释的粉墨登场无可避免,最终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时只是一知半解。

3、活动结构的机能

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以及相关的刑事学术研究活动。而刑事活动一体化,就是有关刑事的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一体化,它涵括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活动内容。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显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预防活动。既有学科预防活动,又有法律预防活动,还有其他相关刑事预防活动(如司法及行刑处遇中的预防等)。但是,各国预防结构的样态复杂,形式各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之活动结构的机能各有千秋。与前述刑事学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区分正、负、零功能和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样,少年犯罪预防的活动结构的机能,也是一切刑事预防活动机能的综合,因此,它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关键在于,这不是其内部各类结构机能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结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产物。对此,本文将在“相互关系”部分进一步论述。

4、年龄结构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