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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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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指示精神,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在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和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税收作为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但是,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需求和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和加强合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和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原则,根据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方面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良税收环境,使税收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大局。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这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提供劳务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重点提供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抵扣办法、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业务盈亏弥补的方法,等等。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指南。
  (二)畅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渠道。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上,已经开设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专栏,公布规范的税收服务指南;各省国、地税局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宣传和咨询专栏,帮助我国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对其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指引;境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类窗口中设置专门的咨询席,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税收咨询业务。
  (三)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辅导,定期举办专门的税收培训或召开专门的政策咨询会议,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走访企业,了解并解答其境外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三、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是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保障措施,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
  (一)加大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各地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协定以及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认真落实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扣以及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等政策,解决好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各地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加大调研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各地要加大对现行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力度,包括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四、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对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各地要在控管好其境内税源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其境外税源的管理,制定和实施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税务总局将根据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结合境外所得发生的特点,制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按时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各地应在税务登记证全面换证的基础上,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准确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状况,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三)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各地应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
  (四)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应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同时,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五、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还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部门合作乃至国际合作是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商务、外汇、发改、海关、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换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协调加强部门合作事宜。
  (三)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合作,积极与我国企业投资所在国税务当局开展情报交换;与我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通过授权代表访问和同期税务检查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开展税务调查和取证工作;还将加强与UNDP、OECD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我国参加的SGATAR会议、10国税务局长会议等国际会议和机制的作用。各地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供税收情报资料,提交国际税务合作的业务需求,并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国际税务合作的各项工作。
  各地将执行情况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2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项设置予以调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3年。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数不超过2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70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数的10%、30%,60%。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在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进行公示,并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公民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

第十八条 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进行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名奖励20万元,其中5万元奖励个人,1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万元、5000元、25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市区部分由市财政列支,各县获奖项目由所在县财政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组织和公民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政办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6〕91 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 〕(国发1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与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自行购买普通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分配制度。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市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未租、购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下同)或已租、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1998 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1998 年12 月31 日为界限,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一)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者,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二)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者,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五条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一)对2005 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对2005 年底前工龄不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1998 年12 月31 日前按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三)对“新职工”,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第六条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濮政〔1995〕81 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已租、购公有住房面积之差确定。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 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30 年的住房货币补贴,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原则确定。
(四)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执行。
(五)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1999 年至2005 年我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
准为142 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对“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 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
1999 年至2005 年我市年工龄补贴标准为8.02 元/平方米。
(六)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根据职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第七条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 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按1998 年底的职务和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住房货币补贴。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 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 年减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
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
第八条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职工个人向单位申请,经单位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账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为职工本人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候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由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按规定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九条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2001〕18 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7 年 7 月 1 日前可继续按成本价向现住户出售;2007 年7 月1 日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和集资建造的住房的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一律执行市场价,收回的售房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外,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四)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解决。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进入成本。
第十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根据职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由于职务、技术等级等变动,在剩余的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应重新核定,相应增减。
第十一条全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全额享受军队住房补贴的转业干部、退伍士官,不得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进行,稳步实施。
(一)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建立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直接进入新体制。
(二)房价收入比低于4 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房价收入比高于4 倍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备案后施行。
(四)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并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核定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订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施行。
第十五条在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将该职工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一)调离工作岗位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四)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转变职工住房观念,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对未经市房改办批准擅自集资建房,继续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未按规定办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不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和职工住房状况、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濮阳市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表
各级行政
职务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
技术工人
职级
系数
办事员技术员中级工(含)以下1
科员初级3 年(含)以上高级工3 年(含)以上1.03
副科初级8 年(含)以上高级工8 年(含)以上1.08
正科中级8 年(含)以上技师8 年(含)以上1.13
副县副高级5 年( 含)以上高级技师5 年(含)以上1.16
正县正高级5 年( 含)以上1.21
副地1.23
正地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