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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06 04:1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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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富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米德·卡尔扎伊于2006年6月18日至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卡尔扎伊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卡尔扎伊总统。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阿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访问期间,卡尔扎伊总统分别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和北京大学向中国学术界和知识界人士作了演讲,出席了两国企业界人士座谈会,介绍了在阿富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并接受了中国媒体的采访。

三、两国领导人对1955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予以积极评价,对阿富汗临时政府成立后两国关系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中阿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以巩固两国传统友谊,拓展各领域合作。

四、双方肯定两国在196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对深化双边关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一致同意在此基础上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双方同意将恪守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充实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五、中方对波恩进程四年多来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和平进程和经济重建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中方希望并相信,在阿富汗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阿富汗能够尽早实现持久和平与繁荣。中方重申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积极参与阿富汗经济重建,今年将再向阿富汗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卡尔扎伊总统代表阿富汗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以来向阿富汗和平重建提供的无私帮助。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中阿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关系,双方决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成立中阿经贸联委会。双方同意在自然资源开发、发电、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为扩大阿富汗对华商品出口,中方宣布从2006年7月1日起给予阿富汗278种商品零关税待遇。双方愿继续探讨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七、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农业、文化、教育、交通、能源、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为支持阿富汗国家建设,中方将在今后两年内为阿方培训200名各类专业人才,从2007年起每年向阿方提供30个为期一学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

八、双方强调,加强在国防、安全与警务领域的合作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积极推进上述领域的务实合作。

九、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台湾独立”。中方重申尊重阿富汗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阿富汗为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内安全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危害阿富汗稳定的图谋。

十、双方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公害,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阿都是恐怖主义受害国,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中方支持阿方为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稳定所作的努力,愿与阿方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阿方重申将在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继续坚定支持中方。

十一、中方赞赏阿方为推动区域合作所作的努力,欢迎阿富汗根据《联络组议定书》的规定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中方愿在区域合作框架内与阿方开展务实合作。阿方欢迎中国成为南盟观察员,支持中国与南盟开展互利合作。

十二、访问期间,双方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给予阿富汗部分对华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关于中国向阿富汗提供无偿军事人员培训援助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畜牧及食品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信息、文化、旅游、青年部关于维护与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富汗工商会合作协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富汗投资支持局合作协议》。

十三、卡尔扎伊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对阿富汗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2006年6月20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地区国防科工委(办)、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当地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紧急部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成立了以陈求发局长为组长的国防科技工业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现就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迅速组织投入抢险救援,带领广大群众做好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应急救援,以人为本

  此次地震灾害发生后,部分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人员伤亡,目前,尚有部分人员被掩埋在倒塌的房屋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动员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尽快实施救援,对抢救出的伤员要全力组织救治。对于灾区职工群众,要妥善安排好生活,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三、科学抗灾,防范次生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还存在发生较大余震、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还可能引发其他事故。为了防范次生灾害,震中附近地区的企业应暂时停止生产,防止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山区企业应注意山体地质变化,特别是雨水天气要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检查厂房、库房和防雷设施等,防止因房屋倒塌、避雷设施受损等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存有危险品的生产企业要注意检查储罐、管道等,防止发生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泄漏而引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事故。

  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受灾较重的军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深入受灾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损失情况,抓紧组织提出重建计划。

  五、强化安全保卫保密措施

  受灾地区各有关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在抗震救灾的同时,要绷紧安全保卫保密的弦,加强对密品密件和危险品的管理,切不可松懈麻痹,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或危险品被盜流失。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要及时了解、报告灾情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没有重大情况,要求每天报告一次。

  值班电话:68516733 88581002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