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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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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党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含县、镇两级)及其消防安全责人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含市、县两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工作委托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公安、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六)组织扑救重特大火灾。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消防规划,并组织检查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市、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消防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制考评标准
  2、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市直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人考评标准




主题词:公安消防考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9日印发



表一

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
律法规,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
2分 第年组织召开全市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于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分 未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扣1分
6分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3分 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扣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8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协决的扣5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3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活动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2分 未结合火灾形势适和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报道的扣2分
3分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
1分 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不于1次的扣1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个单位未落实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3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1分,末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1分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1分
5 消防经费 7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3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3分 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规划,上级政府予以审批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1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1分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分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防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1分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站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2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项扣1分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1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8 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4分 县级行政区域内既未建公安消防队,也未建专职消防队的扣4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每个扣1分
9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4分 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2—4分
1分 教育部门末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1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1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1分
2分 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 2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重、特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6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入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扣6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表二

2005年汕尾市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末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4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4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1—6分
3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消防站新建计划的扣3分
2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于一次扣3分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5分
7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未及时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扣2分
5分 重、特大火灾末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扣5分
5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1999年3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宁波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县(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办指导。
各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由市节水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市和各县(市)节水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逐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和中水设施建设。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逐步扩大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实行全面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及各县(市)节水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市及各县(市)节水办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定期考核。
采用定额方式下达用水计划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节水办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额度。
第十条 市及各县(市)节水办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下达后,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报经市或县(市)节水办批准。
用水单位因停业、歇业原因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及时报告市或县(市)节水办。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一倍计费;
(二)超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4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二倍计费;
(三)超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三倍计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或县(市)节水办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委收结算书,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地下水回灌和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或县(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日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单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用水,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计量水表和阀门。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建筑材料清洗、浸泡等,必须使用容器或采取其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九条 新建游泳池必须建立循环用水设施。原未建立循环用水设施的游泳池应逐步创造条件加以改造。
基建、绿化、环卫、市政等非生活用水,应少用或者不用自来水。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实行分级装表计量,其实用水量以总水表计量为准。
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节水办应当做好当地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节水办报送用水统计报表。迟报或拒报节约用水统计报表的,其用水量按计划外用水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浪费严重的;
(二)工程建设用水未装表计量或未采取其他节约用水措施的;
(三)新建游泳池未建循环用水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或未实行按户装表计量收费的,可限制其用水量,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市或县(市)节水办可扣减其30%以下的计划用水量。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发布的《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3月16日

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根据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书形式授权其代理人执行招投标的有关事宜,授权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册第93页关于授权书格式的“注”中规定,“在授权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根据司法部门有关公证书的规定,公证员只在公证书上盖签名章,而不是手签字。因此,“注”中的“签字”应指盖签名章,而非指手签字,特此解释。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