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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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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以下简称血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械〔2001〕583号)中规定,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最近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来文请示,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血袋生产企业的现状,对于生产含保养液的血袋的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的能力。除对血袋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对其生产的保养液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保养液的车间进行药品GMP认证等。

  二、对于生产仅用于短时间保存血浆等,并且在注册时已申明不含保养液的血袋生产企业,不要求其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和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此类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其他类型的血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2月25日由我国驻柬埔寨大使张金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金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计划利用公用电话线路,逐步组建法院系统的传真通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组建我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传真通信网。
(二)高级人民法院购买的传真机,其经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担。为了充分发挥传真机的作用,使其能够用于传递绝密文件,现决定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台传真机上配备加密装置,其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解决。目前,我院已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落实了加密装置的订货合同,预计在明年3月份装机使用。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购买传真机(按一个中院一台计算)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数额,由我院司法行政厅另行通知。
(四)在未配备加密装置以前,为了做好传真机通信的保密工作,我院经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协商,对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的内容范围做如下规定:
1.有关省级政法系统内部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行动计划,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及高级领导人的案件,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等,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仍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2.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案件和司法统计报表可用传真机传递,但不得使用微波电话线路传递。
3.为保证传真机的正常使用,对传递文件量要加以控制,传递的文件应是急件和简要的文件;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4.私人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要将传真机做复印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