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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08:3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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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
〔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
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
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
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
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为促进旅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1994年度国际旅游价格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报价总水平预测
当前全国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加强了价格改革的力度,预计1994年度价格水平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供需变化,涉外饭店出租率逐步上升,客房租价和餐饮价格将会适度反弹。综合上述因素,1994年度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价格和收费总水平预计比199
3年提高10%以上。
二、1994年度深化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关规定
1.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客房门市价和最低保护价,仍作为指导、平衡和衔接全国涉外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参考标准。
2.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等旅游基础服务项目的最低结算标准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本地区的接待价格水平,作为全国旅行社对外售价的参考标准,组团社、接团社和旅游基础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标准。
3.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旅行社在对外报价时,必须以美元、日元、港币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不以人民币对外报价。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结算客房房费时,要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汇率。除国家规定以
外,国内旅游企业之间均采用外汇人民币报价结算。
4.取消旅游价格地区类别划分的规定。
5.国家旅游局和地区旅游局的宣传推广费,仍按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87)旅企字第0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部门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均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也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
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旅游意外保险费的收取和投保方法,仍按旅管理字(1990)第41号和旅管理字(1991)第171号文件严格执行。
6.在改革进程中,为保证我国旅游企业对外销售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经济结算的顺畅,在长期的营销运作中形成的对外报价办法、对内结算方式以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如淡旺季差价、批量优惠、第十六人减免、修学团的优惠、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等等,均应做为一种市场营
销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继续延用。淡旺时间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1.为提高我国旅游业主动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上的份额,根据旅行社在国际市场营销运作中远期销售的特点,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为此,要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制度,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

两级协调制度,即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国内市场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的衔接关
系;有关行业和部门在价格方面与旅游业的协作关系;国内各地区之间价格的平衡关系。
2.转换旅游价格形成机制。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气候相差悬殊的特点,为了使各地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价格改革的步伐能够与旅游推销招徕协调一致,保障旅行社对外报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从1994年度起,每年5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将本地区下一旅游年度的餐费、车费和接团手续费三项价格及收费的参考标准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由国家旅游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全国公布,作为旅行社在国际市场对外报价时的参考标准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进行经济结算的商务谈判基础。
各地制定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标准时,应以扩大本地客源招徕能力,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和现行价格水平,恰当地做出下一旅游年度市场价格行情的分析预测,及时准确的报出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旅游局和物价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1.各级政府物价局和旅游局要密切合作,加强同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旅行社在国际市场上营销运作的特殊要求,本着提高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上招徕客源竞争能力的需要,做好与旅游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协调及预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调价的,考虑旅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远期销售的特点,必须给予必要的缓调期。要做好市场行情通报和价格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通报各地临时出台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旅游局加强与各部、委、局的沟通和协作,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协调民航、铁路、交通、文物等部门和行业的调价幅度及调价出台时间;
(2)指导和帮助各地旅游局和物价局,协调衔接平衡各地区的旅游价格和收费水平;
(3)向全国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提供全国各地的旅游价格行情;
(4)发挥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的作用,为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全国旅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旅游企业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993年4月26日
简介中国清代回避制度

曾广荣


随着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对官员回避制度规定的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完善。闲来读史之余,对我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综合如下,以博有兴趣的博友一览。
早在西汉武帝时期就作出规定,从郡守、国相到县令、丞、尉等官员,一般均不许用本郡人、本县人,初步奠定了回避制度的基础。东汉灵帝时,“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又制定了“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对监临”。以后历代在因袭“三互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增补,至清代形成比较系统的回避制度。
清代人事回避制度有三:地区回避、社会关系回避、特定职务回避。
地区回避,又称籍贯回避,清代规定地方上从督抚直至州县一级的各级官员,都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属的省、府、州、县内担任要职。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还规定:“选补官员所得之缺,在五百里内,均行回避。若有以远作近,以近报远,希图规避,择缺之美恶者,或经部察出,或到任后督抚题参,照规避例革职。”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又对以上规定作出补充:“现任各官,有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内者,均令呈明该督抚酌量该调回避。如应声说回避而不声说并虚捏者,一经查出,皆照例议处”(《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对原籍的含义,官方理解是广义的,不仅指本人祖辈世居之地(“户籍”所在),而且还包括本人及其祖辈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生活、任职、经商、作募得地区(“寄籍”所在)。不论“户籍”“寄籍”所在,均行回避。有清一代,对此制度执行较严,地方官到任,须向本省布政使呈送两份文件。一份为本人“亲供”,即本人自报的户籍、寄籍;二为同乡职官德“印结”,即旁人的证明。布政使对上述“亲供”“印结”进行审核,在复查无误之后再呈报本省督抚,由督抚具文逞送吏部和该官员原籍官府备案。
社会关系回避中的社会关系指的是人际关系的总和,包括宗法、血缘、婚姻亲属、师生、上下级官员等各种社会关系。康熙皇帝制度律令,规定中央的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汉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内供职,外官不得在同一省份内任职。“外任官员,现在上司中有系宗族者,皆令回避”(《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由官阶低者回避官阶高者,候补官员回避现任官员。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规定京官姻亲关系的回避措施: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亲姐妹之子、表兄弟、儿女姻亲都不得在同一衙署内为上下隶属之职。地方督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不得任命以下人员为本衙署之属员:本人直系及五服内亲属;父之姐妹之夫及其子;母之父及兄弟姐妹之子;妻之祖父、兄弟、胞侄、姐妹之夫;女婿及子、姐妹之子、孙女之婿。
康熙皇帝曾下令,凡在科举乡、会试分房取中之人,例应回避。即录取之士出任外官时,不得在自己房师辖下任职。又规定乡试阅卷官员不得批阅本县考生的试卷,会试阅卷官员须回避本省的考生。各省乡试除由皇帝钦派主考官外,其他参与考务的官员须从邻县候选的进士、举人中调取。“揭晓后亦即咨送回籍,不得留滞以结师生之情”(萧?]《永宪录》续篇)。此规定一般只适用外官,不适用于京官。因为京官如需回避座师,那么几乎所有的进士或翰林出身的人皆不能留京做官了。故雍正皇帝将外官中硬性规定师生回避之制改为着重加强管理监督的办法。“若考官外任督抚,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遇举劾时于本内申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如有举劾,督抚本内亦将该员与司道谊系师生之处一并声明。凡督抚司道有所举劾,倘于取中之人有徇私废公等情察出,将徇私举劾之督抚司道交部照例议处”(《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雍正皇帝曾阐明自己的意图:“朕非禁绝尔等师生之谊,欲其不相往来,诚使师生同年,平时互相规劝,勉以道义,励以公忠,各为国家分忧宣力,虽日相近奚害矣”(《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一)。
雍正时规定,各督抚每年汇奏幕友姓名、出身、人品、事迹,并规定凡入幕五年必须更换。乾隆时又规定,外省各衙门幕友在所辖地方及五百里之内不得延请,不允许各衙门幕友干预外事及与外人交接等。乾隆、嘉庆时曾发上谕,各省督抚不得留属员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友为本身的下属官员。不准许某些人同时具有亦官亦幕的身份和权柄。“如敢仍前私自留用署员,别经发现或被科道纠参,必将该督抚及留入署中之员一并之罪,决不宽贷”(《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一《官制》)。
特定职务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三品以上大臣的子弟不得任科道官,辅臣子弟不得参加殿试;道员以上子弟皆回避在军机处任职,后又改为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弟不准在军机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即着照例回本衙门当差”(《清仁宗实录》卷二三九)。雍正时规定,派往江、浙、闽等省主持海关工作的“关差”、海关监督等职务,不得任用本省人。乾隆年间,将京城御史亦列入特定的职务回避。除此以外,大臣奉谕办理或审讯案件时,如被审讯之人与本人有各种关系和牵连的,亦应照例奏请回避。
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官僚机构中互相攀援、结党营私、裙带关系等各种弊端。但咸丰初年,在太平天国起义的冲击下,统治集团不得不起用本籍之人统率本地的地方武装,不得不委任本籍之人为本地行政长官并加重其权力,人事回避制度逐渐崩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