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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2:3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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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2005〕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农委、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不及时受理和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应当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在填报、汇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的;
(四)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形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具体责任由有关部门会同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行政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宣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

  (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

  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总长500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

  3.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4.水运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

  (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第八条 市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序就开工的;

  (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紊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

  (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从工程开始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投标制度,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市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市质监站备案。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才有效。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试验资格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作制度;

  (四)需标定试验检测设备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市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规章制度、工地试验室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或校核,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市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后,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所作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市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填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责任缺陷终止证书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报送主要竣工资料(特别是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主要缺陷修补、遗留问题及建议整改情况的施工和监理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

  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市质监站有权拒绝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

  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工程,市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站的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和市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一)质量监督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并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交清。

  (二)市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的抽查试验检测、交(竣)工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的试验检测和受社会委托的试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相关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六年四月四日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中国政府出席了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并参与制定了《行动纲领》。在这次大会召开之前,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计划生育由行政管理型向综合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转变的意向和决心,强调以人为本、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国际人发大会后,中国政府坚决贯彻落实《行动纲领》,结合本国实际,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同许多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合作,内容涵盖了人发大会生殖健康定义的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男性参与以及社会性别平等等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在过去20多年开展的五个周期的合作方案有效地推动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和发展。通过在项目地区引进和倡导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先进理念,探索出了一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循证评估、综合拓展的工作模式,这一模式正逐步在其它非项目地区推广。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四周期(1998-2003年)和第五周期(2003-2005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实施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项目地区群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项目县还在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社会性别平等领域探索了不同类型的工作模式。项目工作同时促进了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

但是,中国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机制还有待发展和完善,项目县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建立示范工作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加以推广。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的执行与"十一五"规划同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实现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实现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一五"时期,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实施的,项目实施的指导原则是:将国际合作项目目标与我国"十一五"工作目标整合,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推动国内工作整体上水平。通过实施项目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两个转变"。

项目在实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强调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

  (二)强调整合的原则。首先,是资源的有效整合,包括人、财、物资源的整合。坚持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指导模式,不断探索和总结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的经验。其次是多部门之间的整合,包括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单位间的配合与合作、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包括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强调项目活动与日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确保本项目的目标与国家"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相一致,应将项目活动纳入到日常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而不是将项目活动与日常工作相分离。

  (四)强调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示范性和可持续性。建模和推广是第六周期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要注重地方特色,探索国际先进理念与各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可推广的模式,发挥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项目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开展,必将有利于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促进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项目目标与产出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为期五年(2006年-2010年),项目资金约为1000万美元。项目将在第五周期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努力使成功的实践经验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管理和评估体系的改革,建立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两个转变"。项目的长期目标是使各级决策层将国际人发大会原则和千年发展目标纳入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有两个与生殖健康相关的目标。

一是增强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利用,并使这一服务符合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

二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易感人群中与艾滋病相关的危险行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旨在增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与服务的可及性,重点在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对人发大会原则和公民权益的认识,在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更新和规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综合咨询和社会性别平等在内的技术服务,规范管理服务和行政执法行为。同时,鼓励和支持在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弱势群体中开展艾滋病预防、行为改变以及阻断母婴传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旨在满足男性、青少年和流动人口需求的生殖健康服务、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预防等创新性试点项目。

根据以上两个目标,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两项产出是:

  (一)以贯彻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为原则,进一步提供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与这项产出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

  1、 项目地区80%以上的服务机构能够向目标人群提供包括预防艾滋病在内的综合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2、 服务对象对法律规定的生殖权利的知晓率达80%以上;

  3、 80%以上的项目地区建立起优质服务管理、监督和评估系统。

与这项产出相对应的效果是,更多的育龄群众能够享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与之相对应的评估指标是:

(1)已婚人群现代避孕方法的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5%左右;

(2)大多数青少年的生殖健康需求(包括避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3)确保国家及地方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提供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服务。

  (二)增强目标人群(尤其是易感人群)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意识,提高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方法的可获性。
与此相应的评估指标为:

  1、 40%的15-24岁青少年能够正确判断预防艾滋病感染的方法;

   2、 40%以上的青少年能够正确辨别关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错误概念;

与此产出相应的效果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年人和其他易感人群与艾滋病相关的风险性行为,增强其防御能力。与该效果相应的评估指标是:青年人中安全套使用率逐年增加。

四、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与内容

 (一)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

  根据项目的目标、效果及产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应围绕维护公民权益、推进知情选择、提供规范服务、改革管理评估、预防艾滋病、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以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加强"南南合作"等八个领域开展相关活动。

  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等四个领域是本项目的基本活动内容,确保服务对象获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艾滋病预防和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在第五周期部分项目县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建立了模式,第六周期项目借鉴并推广其成功经验,在青少年和流动人口中开展以性病、艾滋病预防为重点的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和服务。

  (二)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将在全国30个项目县开展以下活动:

  1、维护公民权益 (Rights Protection)

  活动目标:

  通过群众维权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反映和受理群众投诉的机制;在项目地区,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努力实现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的目标。

  活动内容:

  (1)倡导并协助各省(区、市)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减少妇女孕检的次数,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与国际组织合作,组织中、高级政府官员参加国际和国内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培训和研讨,以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与倡导和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在推进计划生育的村务公开和村(居)民自治中,重视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努力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增强社会抚养费收缴的透明度;

(5)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技术服务部门之间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和对话渠道。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探索针对弱势人群的救助对策。

  2、推进知情选择 (Informed Choice)

  活动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广试点地区知情选择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知情选择;深化和拓展知情选择的内容,把知情选择作为群众的基本权利,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使参与知情选择的绝大多数服务对象能够获得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能够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活动内容:

(1)通过培训、研讨和考察,加强各级领导对知情选择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注重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

(2)开展群众需求和社区需求的评估和分析,满足群众在知情选择上的需求;

(3)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地区群众相关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4)对项目县技术服务人员开展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技巧培训和指导,全面加强服务机构和社区的咨询能力建设;

(5)修改不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政策和制度,完善知情选择的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管理与评估体系。

  3、提供规范服务 (Standard Service)

活动目标:

把项目县建设成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示范点;使群众获得规范的、优质的、方便的、个性化的技术服务;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满意度。

  活动内容:

  (1)在干部和技术人员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配套文件的培训活动;

  (2)与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出生缺陷干预和艾滋病预防等活动相结合,建立规范的服务程序和制度,并按标准提供服务;

  (3)在群众和技术人员中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

(4)加强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培训和设备改进与更新;

(5)加强技术服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4、管理与评估改革(Management & Evaluation)

  活动目标:

  建立群众需求评估和分析制度,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决策体系、组织实施和评估体系;改造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引导项目地区围绕群众需求开展优质服务。

  活动内容:

(1)向项目县及所在省(区、市)和地区进行倡导,调动他们开展管理与评估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项目地区对其管理与评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探索新的评估方法和指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3)形成规范的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利用统计报告、抽样调查、服务网点非政府信息网络和信访接待等多渠道收集群众需求和意见;

(4)改造或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引导优质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5)通过培训和交流,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优质服务试点项目在管理与评估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模式介绍到项目地区,为各地培养出一批能掌握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的人员。

5、艾滋病预防(AIDS Prevention)

活动目标:

  提高项目地区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对艾滋病的社会性认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青年人和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可及性,提倡100%安全套使用;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的理解和关爱。

  在部分项目县探索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优势并结合当地卫生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的工作模式。

  促进娱乐服务场所高危人群使用安全套,降低性传播疾病感染率,预防艾滋病病毒经性途径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努力形成一个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多部门合作共同行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活动内容:

(1)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进行倡导,增强艾滋病预防全社会参与的意识,动员多部门的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活动;

  (2)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网络优势,开展有效的、可及性强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结合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等活动,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尤其是关于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技巧和人际交流技巧的培训;

 (4)在社区或乡村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减少歧视与偏见。
 (5)整合地方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工作。

6、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 (Adolescent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

活动目标:

  为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青少年参与机制,包括建立青少年网络;提高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提高相关机构及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的能力。

  活动内容:

 (1)在项目地区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青少年的需求;

 (2)对领导者以及其他对青少年有影响者(社区骨干、教师、家长)进行倡导;

 (3)对青少年采取参与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同伴教育);

 (4)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

(5)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

7、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Gender)

活动目标:

  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应体现在本项目的各个领域,通过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提高项目参与者各方(包括项目县领导、决策者、管理者、技术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为载体,提高妇女在各项目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增强妇女维权能力和自我保健能力;在知情选择、技术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中实现男女平等;努力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同时,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领域,通过项目活动在部分项目县探索社会性别干预的模式与方法,取得经验后进一步推广。

  活动内容:

 (1)对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倡导,举办社会性别平等培训班,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敏感意识;

 (2)在项目县结合"公民权益"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

 (3)在社区层面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推进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男女性别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反对家庭暴力。对贫困和残障家庭的妇女和女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提高她们在家庭和社区的地位;

 (4)结合知情选择、规范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运用参与式方法进行需求评估调查,倾听妇女的心声。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满足妇女对上述服务的需求。

 (5)探索并建立社会性别的统计数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8、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 

  此领域的活动主要在国家一级开展。

9.对相关领域模式经验的整合与推广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第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

(三)项目五年主要活动计划

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主要活动将分五年实施:

  1、 2006年为项目的启动和计划制定阶段。工作重点是成立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制定各领域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领域培训内容的标准,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培训。

  2、 2007年全面实施项目工作计划,开展项目的宣传和倡导工作,继续组织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加强国家和省、地市对项目县的指导、督查和帮助。

  3、 2008年在项目实施中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国家、省、地市和项目县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困难与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总结项目经验,创新工作模式。

  4、 2009年在项目实施的同时,注重项目经验在纵向和横向的拓展。从政策和制度上促进项目成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应用和推广。

5、 2010年的重点是项目总结和终期评估验收。全面评估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各项目地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既要考虑本地区的特色,也要考虑本周期各项目地区的统一活动。

(四)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及要求

  1、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一名委分管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处级干部为项目协调员。省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工作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应聘请当地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项目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口计生委要派一名主任参加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县级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县(市、区)长牵头,人口计生、卫生、政法、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县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考核评估,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第六周期项目将继续由人口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执行。在项目实施期间,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3、第六周期项目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倡导、人员培训、交流、考察、研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项目的要求,项目地区各级都要提供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保证予以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在经费、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以促进项目活动的健康开展。

4、项目县在省项目领导小组和国家专家组指导下,根据各领域主要活动内容及目标,制定本项目县的具体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计划;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汇报项目活动的进展和成果。

  四、项目的执行机构、实施机构和实施方式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协调中国国别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卫生部(执行本项目的部分活动,相关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将共同实施本项目。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将作为执行机构参与本项目的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本项目活动的总体协调。办公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司、人事司共同实施知情选择方面的活动;科学技术司负责实施规范服务方面的活动;发展规划司负责实施管理与评估改革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共同实施艾滋病预防方面的活动;宣传教育司负责实施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活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实施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

  五、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本项目采用逻辑框架法及结果取向管理方法对本项目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结果取向管理着眼于目标的完成,旨在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与责任。活动的产出与目标在本项目开始前已经明确,并取得了各项目参与方的同意。运用这个管理系统,评估实际达到的产出与目标,并在项目结束时同项目设计的产出与目标相比较。

  逻辑框架中确定了客观可检验指标、相应的评估方法、活动时间和负责人,管理系统应使用客观可检验指标和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从项目开始就将逻辑框架方法作为项目计划和管理的手段。

  监测和评估项目进展的手段之一是基线、中线和终线调查。

  项目的工作计划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作为监督计划,应比较计划实施时间和实际实施时间以及达到客观可检验指标的进展情况,包括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项目实施阶段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应由县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和省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项目的全面监督和评估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和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负责,并在国家级专家组的帮助下开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项目办公室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将根据工作计划监督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项目县应每年报告项目活动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效果和面临的困难。项目年度报告将被用于年度方案评审会。评审会旨在评价第六周期国别方案在不同产出方面的进展,并解决有关项目实施和项目协调问题。

  项目将于2008年组织一次中期评审会。终期项目评审会将在2010年进行,审查本方案全面实施情况,对国别方案(包括本方案下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评估。评审会将着眼于成果,评估项目达到产出的程度和对实现宗旨与总体目标的作用。评估和审查包括中线、终线调查与基线调查结果的比较。上述两项调查应包括对照组在内,以求为第六周期方案终期评审增加可比性。

  各地在实施项目时应注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的建立(包括文字、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