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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13: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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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的请示》(黑政发〔1998〕27号)和《关于调整〈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用地指标的请示》(黑政发〔199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林业基地,保护耕地和林业资源极为重要。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
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整理,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3.92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7.35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30.98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
有量不低于1190.5万公顷,比1996年净增7.06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183.32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松嫩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三江平原地区,要加强湿地保护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垦宜农荒地;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等地
区,要加强对林地和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毁林开垦。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中开展竞争,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其所需的机电设备可以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都必须采用招标的办法进行。
技术引进项目需要的进口机电设备,应道先在国内招标,国内招标解决不了的,可由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参与招标和投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可以委托省招标办进行,并签订委托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省招标办在接受招标委托时,委托方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机电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2、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成套设备的总招标;
2、单项工程所需机电设备的分项招标;
3、单台机电设备招标;
4、从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应和安装调试到试车投产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刊播招标广告,进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具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至少应在三个以上单位中进行。
对某些复杂的机电设备以及工期紧迫的项目所需设备,可以选择有承包能力的生产单位进行议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度:
1、招标主持单位刊播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主持单对投标企业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3、招标主持单位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4、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5、招标主持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询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 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应明确招标的内容、要求及投标者的资格、日期、方法和保证条件以及开标日期。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没有纳入的招标内容,可以写入其他招标文件之中。招标文件由招标主持单位制订。
第十条 委托省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应由省招标办会同委托方参考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及设备的现行价格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对评标测算价和标底,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工程技术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和设备成套部门等单位(统称投标单位)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机电设备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派人送交或挂号邮寄到招标主持单位,并应领取收条或挂号邮寄回执。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以及在招标截止期后送交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部分招标内容或全部招标内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主持单位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投标报价单;
4、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含商务、技术条件的有关说明);
5、银行保函(投标的报价总金额的2%);
6、投标履约保证书。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须按招标项目所提机电设备的数量报出机电设备的单价及总价(不允许有选择价或浮动价)。所报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第十六条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单、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投标银行保函必须密封,并在招标专用信封上写明投标项目、提供产品称以及投标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电挂、电传和联系人,注明“开标时启封”的字样。
投标申请书、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等不必密封,在投标时交招标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四份投标书应同时提交招标主持单位,作为投标的依据。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加以修改,并及时送交招标主持单位。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主持单位应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
2、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单位参加的情况下,由公证部门验证标箱无讹后启封;
3、招标主持人通报本次招标情况,公布评标原则和评标注意事项;
4、公证部门核实投标文件,并做出书面记录;
5、由招标主持单位指定的拆封员、唱标员、记标员进行拆封、唱标、记标。记标员记标后须由投标代表当场签字;
6、公证部门公布公证结果;
7、投标单位退席,等候询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由招标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享有定标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可以询问投标者与投标有关的情况,听取投标者对投标书有关事项的说明,但不接受投标者对投标书的修改。评标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可以建议招标单位拒绝所有的报价,对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不做中标保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自开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由招标主持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对中标者由招标主持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按中标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拖延或拒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应规定按设备制造进度拨付设备预付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开标之前和宣布中标之前,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定,以及关于选标建议等情况,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招标办在进行招标工作中,可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九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前撤标的,应向投标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中有违约处罚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超期签订合同或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表示拒签合同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每日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1‰的违约金;拒签经济合同的,还要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
1.5%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2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捷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20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会后双方发表了《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9年5月20日,布拉格)

  一、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9年5月20日在布拉格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捷克共和国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以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二、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对自1998年首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双方全球性、战略性和互惠性伙伴关系迅速拓展并且更加深入和巩固表示满意。欧盟欢迎中国的发展,支持中国继续走和平发展道路。中方重申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欢迎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中欧领导人会晤步入第二个十年,双方重申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愿以向前看的态度,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推动共同发展。

  三、双方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欧关系正日益超越双边范畴,具有更加重要的国际意义。双方重申积极致力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支持有效多边主义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四、会晤主要讨论了中欧关系、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并就朝鲜半岛、缅甸、伊朗、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中欧领导人决心加强合作,进一步携手应对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积极致力于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

  五、双方对第二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于5月7日至8日在布鲁塞尔成功举行表示满意。双方将通过适当的对话和工作组机制对经贸高层对话的议题进行后续讨论。双方领导人承诺将全面执行伦敦金融峰会领导人声明,抵御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致力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尽早达成具有雄心的、均衡的和全面的结果。

  六、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和《中欧中小企业合作共识文件》等合作协议。

  七、领导人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再次举行会晤。

  八、领导人对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及出色举办这一成功会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