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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8: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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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
为了适应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工作,我们根据财会局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报表及说明》,结合我行开展外汇业务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该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国际金融局。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1969年)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


(签订日期1969年4月4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于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四月四日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双方就目前中日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双方回顾了一九六八年双方发表会谈公报以来中日关系的形势。
  中国方面指出,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佐藤政府顽固地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在中日关系包括我们之间的关系上设置了重重障碍。
  日本方面坦率地承认致使日中关系恶化的种种原因在于日本政府方面,并表示,鉴于对当前局势的忧虑,从认真反省的角度出发,决心为排除这些障碍,促进日中关系的正常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双方重申:一九六八年双方确认的政治三原则(一、不执行敌视中国的政策;二、不参加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三、不阻挠中日两国正常关系的恢复)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是中日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们之间关系的政治基础,并表明决心为遵守上述原则和维护这个政治基础继续做出努力。
  中国方面严厉谴责佐藤政府在中日关系上顽固坚持的“政治经济分离”的政策,是敌视中国的政策,是中国人民所坚决反对的。
  日本方面表示,在日中关系上日本政府所采取的“政治经济分离”的政策,是同政治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相对立的,是阻挠日中关系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必须促其迅速改变这一政策。
  中国方面强烈谴责佐藤政府加紧追随美帝国主义,参加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活动,露骨地采取敌视中国的政策。
  中国方面并重申:解放台湾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日本政府同早为中国人民所唾弃的蒋帮缔结的所谓“和约”是以中国人民为敌的,是非法的,是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
  日本方面同意中国方面的严正立场。日本方面并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基于这种认识来促进日中邦交正常化,反对以任何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活动。
  中国方面严厉谴责佐藤政府变本加厉地追随美帝国主义侵略亚洲的政策,违背日本人民的愿望,坚持日美“安全条约”。
  中国方面还指出,这个条约是压迫日本人民的,是以中国为敌、以亚洲人民为敌的侵略性的军事同盟条约,它不仅严重地威胁着亚洲和世界和平,也必将给日本人民带来严重的灾难。中国人民坚决反对日美军事同盟条约。
  日本方面对中国方面的立场表示理解,并重视日美“安全条约”是对中国的威胁、对亚洲各国人民的威胁,是日中关系上的严重障碍。日本方面还表示要站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为不使日本卷入侵略战争,为摆脱这种对主权的重大限制而积极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是近邻,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不仅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而且也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
  双方就一九六九年度备忘录贸易事项达成了协议。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
     办 事 处 代 表       办 事 处 代 表
       刘 希 文          古 井 喜 实
        (签字)            (签字)

                        一九六九年四月四日于北京
贿赂犯罪侦破难,原因在于证据收集难。在刑诉法对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必须结合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际,对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认真研究。笔者认为,要收集有效的贿赂犯罪证据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二、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三、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四、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作者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