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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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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2〕5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2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编报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我国的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财政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节约使用国家外汇资金,并切实做好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1.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七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02〕9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2002年度的外汇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编报2002年度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2.各用汇单位要努力把握涉外工作方向,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好年终前的外事工作用汇。要坚决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努力节约财政资金。
  3.各用汇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出国用汇的管理,尤其要强化对“双跨(即跨地区或跨部门)”出国团组用汇的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外汇。
  4.年终前,各部门、各地区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地区外汇和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催报、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坐支或转移外汇资金,严肃查处逃、套、骗汇等行为。
  5.凡在中国银行开立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账户的单位,年终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6.各部门、各地区报送执行情况要附正式公函和说明书。说明书要对限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执行比预算的增减额、增减比例、主要原因等。执行情况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7.各部门、各地区的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请于2003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2003年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年,编制好购汇限额预算对加强我国外汇管理工作,保证我国外交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各部门、各地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购汇限额预算。编报的购汇限额预算要充分体现国家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要与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交外事工作计划相衔接,要落实好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
  2.2003年部门预算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各部门、各地区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综合预算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地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年度购汇限额预算;对没有纳入限额预算管理的下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纳入限额预算管理;要努力细化编制工作程序,使编制的限额预算更切合所在部门和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
  3.各部门、各地区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具体负责限额预算编制的财政财务部门要与外事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调,编制的外事用汇计划要充分体现“保障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杜绝一切讲阔气、讲排场的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行为,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刀刃上。
  4.适应我国科研系统对外交流往来的需要,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增设了“科研用汇”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编制涉及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科研单位用于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购买科研用小型设备、仪器、图书等方面的用汇。
  5.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在以前年度预算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外汇收入”附表,主要是用于各用汇单位报送因特殊原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境内现汇账户和驻国(境)外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务必认真填报。
  6.各部门、各地区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进行认真分析,并详细说明原因。
  7.各部门、各地区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以及年度外事工作计划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三、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的编报
  编报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是各部门、各地区财政财务部门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限额预算支出变化情况,及时地分析外汇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各部门的季度执行情况表应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寄达财政部,各地区季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寄达财政部。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季度执行情况表的,财政部门可停拨或缓拨下一季度的限额预算。
  附件:1.2002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1_20050701.doc    
     2.2003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2_20050701.doc    
     3.2003年__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3_20050701.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我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为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
  在市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统一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可从本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县(市)的评标专家可在所在县(市)范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或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M2(含)以下的住宅小区;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
  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统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嘉兴市有形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嘉兴市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活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对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实施方法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后方可成为市级评标专家。各县(市、区)推荐的专家必须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相应部门审查同意。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应当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任期为两年。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标专家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在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对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五)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揭发和举报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由后备评标专家补充: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6小时内完成(上午开标项目在前一天下午抽取),由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并认真做好评标记录。评审结束后,受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对专家评审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等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专家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有违规行为2次或累计3次评价为不称职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在邻近省、市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进行支付,评标专家跨县、市发生的旅差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