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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9:2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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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置换办法
以“营运资金”置换对各级分支行的“营运资本金”,恢复营运资金的本来面目,剥离其现有的“资本”性质,并将营运资本金的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归属于权益项下改为归属于金融企业往来项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清理确认
总行对各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帐户先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予以批复确认,此项工作已于1997年11月1日前完成;各行对所属分支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帐户(含外币)的清理确认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二)上收
将各县级行(含县级市行,下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到二级分行进行集中管理。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后,各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科目,各二级分行停止使用”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三)科目置换
取消“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代之以“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并将“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科目归属在试算平衡表中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目下;分行“575拨入营
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轧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内。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集中管理
(一)建设银行的注册资本由总行统一注册,建设银行的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设银行各分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统一调度。
(二)营运资金的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各行不得自行调整上级拨入的营运资金,对下级行“拨出营运资金”不得超过上级行“拨入营运资金”数额,各一级分行对下级行进行营运资金的调度必须报总行备案。
(三)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集中使用,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
(四)总行根据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及各行的实际情况,将营运资金适当进行调度,以保持营运资金的流动性和增强各行的效益观念。

三、有偿使用
自1998年1月1日起,总行对营运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对各行暂按5%的年利率和营运资金实际占用额按季收费,此项收费将列入各行1998年度预算,相应抵减分行盈利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分行营运资金占用费=该行营运资金季占用平均余额×5%×1/4
总行财会部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各行上季应交的资金占用费并向各行扣收。
香港分行营运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暂按总行原定的标准和原则办理。

四、总帐传输
(一)随会计科目设置调整,相应置换金融统计指标对应会计科目。
金融统计指标1112E3000拨付营运资金对应调整后“574拨出营运资金”;113251000拨入营运资金对应调整后会计科目“575拨入营运资金”。取消原对应会计科目“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
(二)总帐数据自动生成会计试算平衡表项目小计“十、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应含会计科目“573经营调节基金”、“574拨出营运资金”和“575拨入营运资金”的余额。
(三)总帐传输的本次调整在1997年12月30日以前执行。

附件: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改革的帐务处理规定
一、有关科目的设置
(一)增设“574拨出营运资金”和“575拨入营运资金”,用以反映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营运资金拨付和占用的关系。
“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的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拨付所属设明细户,拨付营运资金时记借方,收回营运资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拨付所属的营运资金数。本科目由总行和一级分行使用。
“575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本科目下设上级行户,增加营运资金时记贷方,减少营运资金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数。本科目由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使用。
“拨出营运资金”和“拨入营运资金”的期末余额反映在试算平衡表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下,分别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53行和第54行;全行汇总后的试算平衡表中“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的金额应相等。分行“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的轧
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下,在全行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则只体现一个稳定的实收资本数。
(二)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下增设“营运资金利息收入户”,用以核算上级行拨给下级行营运资金收取的占用费。
(三)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下增设“营运资金利息支出户”,用以核算各行占用上级行营运资金所支付的占用费。
二、上收县级行营运资本金的帐务处理
各二级分行对所属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核对准确后,根据有关资料填制特种转帐凭证,向各县级行办理划款: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县级行户
县级行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上级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款项划转后,各县级行的“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二级分行的“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帐户不得留有余额。
三、营运资金置换的帐务处理
(一)各一级分行按照总行1997年批复的营运资本金数,通过填制特种转帐凭证,进行科目置换。帐务处理:
总行: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行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分行户
一级分行: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总行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总行户
(二)一级分行在对所属二级分行的营运资本金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系统内营运资本金科目的置换工作。
一级分行: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支)行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分(支)行户
二级分行: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上级行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上级行户
(三)各行对本级国际部拨付的营运资本金进行清理后,进行科目置换。具体的帐务处理比照人民币进行。
(四)科目置换后,“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帐户要做销户处理,今后各行不得再使用这两个科目。同时按照总行要求,对“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设明细户核算,并建立起规范、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今后下级行未经上级行批准,一律不得
自行调增、调减“拨入营运资金”的余额。
四、营运资金拨入、拨出的帐务处理
总行和一级分行调整下级行营运资金时,都必须以正式文件通知下级行。
(一)总行和一级分行拨出营运资金的帐务处理。
总行和一级分行本级按相关文件编制营运资金调拨通知,并进行帐务处理: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支)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二)下级行收到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的帐务处理。
下级行按文件和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进行帐务处理: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上级行户
五、收取营运资金占用费的帐务处理
总行财会部本级财会处按财会部资本金管理处出具的营运资金占用费划款通知扣收各行的营运资金占用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营运资金利息收入户
各行财会部门接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据以入帐: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运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1997年12月21日
自述式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郭旺生律师
日常生活中,常能看到某某媒体的独家采访、独家报道。这种稿件,媒体享有著作权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还存在这样一种报道方式:被访谈人自述、采访人记录然后转换成文字予以出版,构成某人物的自传,独家予以发布。对于这种作品,著作权该归属何方?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就要明确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一件作品之所以会产生著作权,那是因为它具有独创性,这是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件。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自述式访谈的实质。这种形式的访谈,主要是被访谈者自述自己的经历、观点以及看法,文中没有出现记者的问题,整个行文都是以被访谈者的口述作为依据,经过记者的整理最终发表出来的。但是,与单纯的口述作品中的简单记录者不同,访谈中的记者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因为限于报道的篇幅,记者不可能允许被访谈人漫无边际的夸夸其谈,而会事先、事中、事后对有关素材进行挑选和整理,使整个自述过程控制在预设的架构之内。这就是我们日常所听所见的“独家报道”而具备的“独家视角”。既然是“独家”,那么,每个采访媒体选取的角度必然存在多多少少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就具有独创性。
因此,这种自述式的访谈作品,著作权应归被访谈者和采访者共同享有。(郭旺生)
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新浪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郭旺生)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2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实施。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计划、经济、能源、城建、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应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与管理要求,组织力量,主动配合,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三条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为扬州市城市建成区、各工业园区、各风景名胜区、市区各集镇建成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范围。根据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现状,烟尘控制区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凡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为:东至扬菱公路——友谊路——高桥北路——高桥路——泰州路,南至南通路——南门外街——江阳中路——江阳西路东段,西至贾七路——扬冶公路东段——维扬路——平山堂西路——扬子江北路北段,北至宁启铁路扬州段。
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围,东至京杭运河市区段、南至南绕城公路、西至西北绕城公路、北至西北绕城公路。
一般控制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及一般控制区的范围。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炉窑(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现有锅炉、炉窑、炉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其中东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南至古运河、北至北城河范围内现有锅炉、炉窑、炉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现有4吨/小时以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锅炉、炉窑、炉灶必须采取措施除尘和脱硫,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适时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现有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锅炉、炉窑、炉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第七条 一般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燃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现有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锅炉、炉窑、炉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新建、改建、扩建4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第八条 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面,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污染。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2004年12月31日前应停止使用,确需继续使用的不得燃用高污染燃料。
新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在供热管网建成6个月内一般应停止使用,确需继续使用的不得燃用高污染燃料。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要求执行。
第九条 禁止在烟尘控制区内建设燃用原煤茶水炉。已经建成的限期200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和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产生影响。
第十一条 烟尘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砖瓦窑。现有的砖瓦窑实行限期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锅炉、窑炉、炉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窑炉、炉灶在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要求的锅炉、窑炉、炉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所有使用锅炉、窑炉、炉灶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向隶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申报的锅炉、窑炉、炉灶必须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测试。对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场界噪声和烟气黑度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年度审核。未达标准者,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停产治理。
第十五条 市区各单位应对在用锅炉、炉窑、炉灶加强管理和维护,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经营的,由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逾期未停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政发[1997]143号)同时废止。

附:高污染燃料指: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分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