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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12:3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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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关于完善审计人才评价机制实现审计人才评价社会化加快审计人才整体性开发进程的函》(审人发〔1997〕229号)收悉。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审计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中,进行以国家考试为主、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的试点工作。请你们本着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定范围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请注意与深化职称改革的思路及现行有关政策相衔接,并注意职称用语的规范化。在总结试点经验后,经你署和我部研究同意,
再在全国发布有关配套文件。



1997年12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厅(委、局)、发
展研究中心:
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就业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农村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自1991年有关
部门联合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在农村就业的服务管理、开辟门路和劳务输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做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等,都对促进农村
就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决定,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试行城乡统筹就业。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选择一些中小城市或县城,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制定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开通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城乡公共职业中介的作用,鼓励发展合法的民办职业中介;基本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使就业服务覆盖城乡;逐步完善进入城镇就业农村劳动者
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取消对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限制;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要探索改革现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统一纳入试点地区就
业统计范围。
——探索建立劳动力一体化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依照城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能,规范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建设。
(二)大力组织转移培训。在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外出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以及输入劳动力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选择一些地市,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
——试点地区统一制定试点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根据培训规划确定劳动保障、农业、科技、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基地、学校)在转移培训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调整和改革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建职业培训基地或培训集团,鼓励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挥作用,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按市场变化和社会生产发展的需求,组织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发挥远程培训
和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多种手段的作用,继续利用“三下乡”、科技普及和农村夜校等有效形式,灵活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调动农村劳动者开展个人培训,自我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积极性,并发挥“能人”带动培训的效应。
——结合实行劳动预备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和推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规范教材开发,开展技能鉴定,建立相关职业资格的基本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三)推进西部开发就业。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西部省份为依托,建立跨省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
——制定完善西部地区农村就业促进政策。结合在西部地区发展非农产业、推进城市化、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等,制定相应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措施。
——建立中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农技服务体系,以及部门和行业培训设施,联合建立县、乡农村职业培训基地,着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流动就业;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任务,开展专项培训。
——开展跨省区劳务协作。西部省区和中部、东部有关省区共同建立跨省区劳务协作机制,定期交流地区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信息,开展多样化的劳务交流活动;规范劳务协作制度;制定和完善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
——实行劳务输出产业化。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运作,以及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纵向、横向联营,建立劳务输出联合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
(四)鼓励扶持返乡创业。在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多的劳动力输出地区,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创业环境。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各方面,制定鼓励扶持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办法;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举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一条街等形式,为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人口管理、教
育、住房等多方面,制定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
——建立外出务工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机制。开展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相关实用科学技术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开展稳定的合作与交流。
——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给予适当的表彰与奖励,发挥返乡人员在各行各业中的能人带头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地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试点。每项试点任务,以及第3项试点任务中建立中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和实行劳务输出产业化的两项试点要求,可由各省选报1—2个市、县承担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同时承担多项任务试点。各省应于8月31日前,将拟参加试点的地区名
单及其试点方案上报国家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经审核后,确定为国家试点项目。国家试点项目指导小组鼓励和支持各省根据有关任务和要求,在本省范围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上述任务的试点时间为2000年至2003年。2000年,试点地区按要求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并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2001—2002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积累试点经验,开展专题研讨和阶段总结;2003年,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组织试点评估和总结。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工作来抓。试点地区应成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
导小组。试点地区要适当安排资金投入。有关部门相关的专项经费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试点。省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相关经费支持试点工作。国家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筹措部分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管理和指导。
要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务求实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具体承担指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同时,根据本部门职能负责制定与试点有关的劳动保障政策和管理相关业务。规范和加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部门将农村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试点地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安排中,要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农村职业培训,能够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与农村就业紧密结合。
农业部门将试点任务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的建议;制定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农业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发展并使之和试点工作紧密结合。
科技部门根据统一培训规划,制定当地星火培训计划;发挥星火培训基地(中心)作用,增加试点地区培训投入,特别是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促进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科学技术培训。
建设部门提出试点地区发展小城镇的规划,协助制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小城镇的有关方针政策;对城乡统筹试点地区的城市及乡镇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在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活动中,协助组织建筑劳务技能培训。
水利部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安排吸收试点地区农村劳动力;根据项目和工程,提出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协助制定试点地区农村劳动力安排计划;协助开展所需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发展研究中心及政府有关政策研究部门参与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设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政策研究论证、指导咨询,并提供决策建议。



2000年7月20日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8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就业的人员。
三、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确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按月将新接收的失业人员和终(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管理站。
五、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设立劳动保障室,并配备日常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开办费等按铁政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居住在本街道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就业人员实行社区服务和管理,负责将正在领取和终(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转交给失业人员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室,并进行登记。
六、社区劳动保障室具体负责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本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卡,建立失业人员台帐,掌握失业人员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
2.负责失业人员每月的签到工作,并于每月25日后将当月未签到的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3.依照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视为就业的界定条件,对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已重新就业或视为就业人员的情况,并及时办理终(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4.对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和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定期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本人或家属;
5.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负责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工作;
7.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工作。
七、失业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签到一次,并说明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就业等情况。
八、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就业: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半年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
3.自谋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已取得营业许可证照,或虽未领取营业许可证照但在半年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
4.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可以认定为已就业的。
十、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已经就业:
1.无求职要求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或参加职业培训无故旷课连续5日以上、累计15日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到劳动保障室签到的(当月不签到的扣发下月的失业保险金);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的。
十一、失业人员被认定为重新就业或视为就业的,劳动保障室应将名单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管理站统一汇总后,报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十二、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三、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街道、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年终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考核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