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网-法律资料免费资源平台
网站首页
法律资料网
网站资源论坛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取消兰新复线运价加价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0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取消兰新复线运价加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取消兰新复线运价加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取消兰新复线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2.5分加价,经兰新复线运输的货物执行统一运价。同时,《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特殊运价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五)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1998年7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一篇: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熊传震、郎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利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热门文章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吴纪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
工程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谷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潮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规定
下载排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0年货物交换
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