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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时间:2024-07-26 14:0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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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
床废物 的临床废物 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02 医药废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物 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HW03 废 药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医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物、药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
品 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
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
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HW04 农药废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物 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
的废物 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 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
液 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 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
剂) 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
--废水处理污泥 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 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HW05 木材防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对
腐剂废 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杂
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酚油,萤蒽,苯并a芘,2,4-二甲酚,
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2,4-二硝基酚,苯并(b)萤蒽,苯并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 (a)蒽,二苯并(a)蒽的废物
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 有机溶 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
剂废物 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
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
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溶剂的
清洗杂物
HW07 热处理 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 含氰热处理钡渣,含氰污泥及冷却
含 物 液,含氰热处理炉内衬,热处理渗
氰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碳氰渣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热处理渗碳炉
HW08 废矿物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
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 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
脚 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
--矿物油类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冷却油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
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
滤介质
HW09 废乳化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 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
液 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 剂、润滑剂、拔丝剂
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
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
水混合物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
化废液
HW10 含多氯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 含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
联苯废 (PCTs)、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 (PBBs)、多氯三联苯(PCTs)
物 废物品 废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
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
容器、变压器)
--从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
中倾倒出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
传热油
--来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这些
物质污染的电力设备的拆装过程中的清洗液
--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
装物
HW11 精(蒸)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 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
馏残渣 油状残留物 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含苯并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 类废物)
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
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
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
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
HW12 染料、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 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
涂料废 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
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 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
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树脂涂
--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 料、聚氨酯树脂涂料、聚乙烯树脂
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 涂料、环氧树脂涂料、双组份涂
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 料、油墨、重金属颜料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
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
废弃包装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3 有机树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 含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二元酸
脂类废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酯类,磷酸酯类,环氧化合物类,
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 偏苯三甲酸酯类,聚酯类,氯化石
品、废副产物 蜡,二元醇和多元醇酯类,磺酸衍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 生物的废物
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
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
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4 新化学 从研究和开发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 新化学品研制中产生的废物
品废物 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对人类和
(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HW15 爆炸性 在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 含叠氮乙酰,硝酸乙酰酯,叠氮铵,氯酸
废物 产生的次品、废品及具有爆炸性质的 铵,六硝基高钴酸铵,硝酸铵,氮化铵,过
废物 碘酸铵,高锰酸铵,苦味酸铵,四过氧铬
--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容易发生剧 酸铵,叠氮羰基胍,叠氮钡,氯化重氮苯,
烈变化的废物 苯并三唑,亚硝基胍,硝化甘油,四硝基
--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戊四醇,三硝基氯苯,聚乙烯硝酸酯,硝
--经过发热、吸湿、自发的化学变 酸钾,叠氮化银,氮化银,三硝基苯间二
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废物 酚银,四氮烯银,无烟火药,叠氮化钠,苦
--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 味酸钠,四硝基甲烷,四氮化四硒,四氮
炸的废物 化四硫,四氮烯,氮化铊,二氮化三铅,二
氮化三汞,三硝基苯,氯酸钾,雷汞,雷
银,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间苯二酚的废物

HW16 感光材 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 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
料废物 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感光原料及药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
过期产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污泥
--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
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
(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
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
液、胶片及废像纸
--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
的废显(定)液及胶片
HW17 表面处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废电镀溶液,镀槽淤渣,电镀水处理污
理废物 废物 泥,表面处理酸碱渣,氧化槽渣,磷化
--电镀行业的电镀槽渣、槽液及水 渣,亚硝酸盐废渣
处理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
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
液、洗涤液和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
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HW18 焚烧处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 焚烧处置残渣及灰尘
置残渣
HW19 含金属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制造以及使用过程 金属羰基化合物(五羰基铁,八羰基二
羰基化 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份的废物 钴,羰基镍,三羰基钴,氢氧化四羰基
合物废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钴)废物
物 --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HW20 含铍废 含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含铍,硼氢化铍,溴化铍,氢氧化铍,碘化
物 --稀有金属冶炼 铍,碳酸铍,硝酸铍,氧化铍,硫酸铍,氟化
--铍化合物生产 铍,氯化铍,硫化铍的废物

HW21 含铬废 含有六价铬化合物的废物 含铬酸酐,(重)铬酸钾,(重)铬酸
物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 钠,铬酸,重铬酸,三氧化铬,铬酸
--皮革加工(鞣革)业 锌,铬酸钾,铬酸钙,铬酸银,铬酸
--金属、塑料电镀 铅,铬酸钡的废物
--酸性媒介染料染色
--颜料生产与使用
--金属铬冶炼(铁合金)
HW22 含铜废 含有铜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亚)铜,氢氧化铜,硫酸(亚)铜,碘
物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 化(亚)铜,碳酸铜,硝酸铜,硫化铜,氟化
--金属、塑料电镀 铜,硫化(亚)铜,氯化(亚)铜,醋酸铜,氧
--铜化合物生产 化铜钾,磷酸铜,二水合氯化铜铵的废物
HW23 含锌废 含有锌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锌,碘化锌,硝酸锌,硫酸锌,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氟化锌,硫化锌,过氧化锌,高锰酸
--金属、塑料电镀 锌,醋酸锌,草酸锌,铬酸锌,溴酸
--颜料、油漆、橡胶加工 锌,磷酸锌,焦磷酸锌,磷化锌的废物
--锌化合物生产
--含锌电池制造业
HW24 含砷废 含砷及砷化合物的废物 含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五氧化二砷,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五硫化二砷,硫化亚砷,砷化锌,乙酰基
--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砷铜,砷化钙,砷化铁,砷化铜,砷化铅,
--石油化工 砷化银,乙基二氯化砷,(亚)砷酸,三氟
--农药生产 化砷,砷酸锌,砷酸铵,砷酸钙,砷酸铁,
--染料和制革业 砷酸钠,砷酸汞,砷酸铅,砷酸镁,三氯化
砷,二硫化硒,砷酸钾,砷化(三)氢的废物
HW25 含硒废 含硒及硒化合物废物 含硒,二氧化硒,三氧化硒,四氟化硒,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硒,二氯化二硒,四氯化硒,亚硒酸,
--硒化合物生产 硒化氢,硒化钠,(亚)硒酸钠,二硫化硒,
--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硒化亚铁,亚硒酸钡,硒酸,二甲基硒的废物
HW26 含镉废 含镉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镉,溴化镉,碘化镉,氢氧化镉,碳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酸镉,硝酸镉,硫酸镉,硫化镉,氯化
--镉化合物生产 镉,氟化镉,醋酸镉,氧化镉,二甲基
--电池制造业 镉的废物
--电镀行业

HW27 含锑废 含锑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锑,二氧化二锑,亚锑酐,五氧化二锑,
物 --有色金属冶炼 硫化亚锑,硫化锑,氟化亚锑,氟化锑,氯
--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化(亚)锑,三氢化锑,锑酸钠,锑酸铅,乳
酸锑,亚锑酸钠的废物
HW28 含碲废 含碲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碲,四溴化碲,四碘化碲,三氧化碲,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碲,四氯化碲,亚碲酸,碲化氢,碲
--碲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酸,二乙基碲,二甲基碲的废物
HW29 含汞废 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汞,溴化(亚)汞,碘化(亚)汞,硝酸
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 (亚)汞,氧化汞,硫酸(亚)汞,氯化(亚)
--含汞电池制造业 汞,硫化汞,氯化乙基汞,氯化汞铵,氯化
--汞冶炼及汞回收工业 甲基汞,醋酸(亚)汞,二甲基汞,二乙基
--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 汞,氯化高汞的废物
--农药及制药业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
--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汞法烧碱生产产生的含汞盐泥
HW30 含铊废 含铊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铊,溴化亚铊,氢氧化(亚)铊,碘化亚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 铊,硝酸亚铊,碳酸亚铊,硫酸亚铊,氧化
--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亚铊,硫化亚铊,三氧化二铊,三硫化二
铊,氟化亚铊,氯化(亚)铊,铬酸铊,氯酸
铊,醋酸铊的废物
HW31 含铅废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铅,乙酸铅,溴化铅,氢氧化铅,碘
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中的残渣及铅 化铅,碳酸铅,硝酸铅,氧化铅,硫酸
尘 铅,铬酸铅,氯化铅,氟化铅,硫化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产生的废 铅,高氯酸铅,碱性硅酸铅,四烷基
铅渣及铅酸(污泥) 铅,四氧化铅,二氧化铅的废物
--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铸造业及制品业的废铅渣及水
处理污泥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

HW32 无机氟 含无机氟化物的废物(不包括氟化 含氟化铯,氟硼酸,氟硅酸锌,氢氟酸,氟
化物废 钙、氟化镁) 硅酸,六氟化硫,氟化钠,五氟化硫,二氟
物 磷酸,氟硫酸,氟硼酸铵,氟硅酸铵,氟化
铵,氟化钾,氟化铬,五氟化碘,氟氢化
钾,氟氢化钠,氟硅酸钠的废物
HW33 无机氰 从无机氰化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 含氢氰酸,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锂,
化物废 的含无机氰化物的废物(不包括 氰化汞,氰化铅,氰化铜,氰化锌,氰
物 HW07类热处理含氰废物) 化钡,氰化钙,氰化亚铜,氰化银,氰
--金属制品业的电解除油、表面硬 溶体,汞氰化钾,氰化镍,铜氰化钠,
化化学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铜氰化钾,镍氰化钾,溴化氰,氰化钴
--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中电镀 的废物
工艺、镀层剥除工艺中产生的含
氰废物
--金矿开采与筛选过程产生的含氰
废物
--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产生的含
氰废物
--其它生产、实验、化验分析过程中
产生的含氰废物及包装物
HW34 废酸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次)氯
废酸液、固态酸及酸渣(PH≤2的液态酸) 酸、溴酸、氢氟酸、氢溴酸、硼酸、砷
--工业化学品制造 酸、硒酸、氰酸、氯磺酸、碘酸、王水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酸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HW35 废碱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氢
碱液、固态碱及碱渣(PH≥12.5的液 氧化锂、碳酸(氢)钠、碳酸(氢)
态碱) 钾、硼砂、(次)氯酸钠、(次)氯酸
--工业化学品制造 钾、(次)氯酸钙、磷酸钠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碱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造纸废液
HW36 石棉废 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石棉尘,石棉废纤维,废石棉绒,石棉
物 --石棉矿开采及其石棉产品加工 隔热废料,石棉尾矿渣
--石棉建材生产
--含石棉设施的保养(石棉隔膜,热
绝缘体等)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生产与更换
HW37 有机磷 从农药以外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生产、配 含氯硫磷,硫磷嗪,磷酰胺,丙基磷酸
化合物 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磷废物 四乙酯,四磷酸六乙酯,硝基硫磷酯,
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 苯腈磷,磷酸酯类化合物,苯硫磷,异
--生产过程中过滤物、催化剂(包括 丙膦,三氯氧磷,磷酸三丁酯的废物
载体)及废弃的吸附剂
--废水处理污泥
--配制,使用过程中的过剩物、残渣
及其包装物
HW38 有机氰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 含乙腈,丙烯腈,己二腈,氨丙腈,氯
化物废 机氰化物的废物 丙烯腈,氰基乙酸,氰基氯戊烷,乙醇
物 --在合成、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高浓 腈,丙腈,四甲基琥珀腈,溴苯甲腈,
度废液及反应残余物 苯腈,乳酸腈,丙酮腈,丁基腈,苯基
--在催化、精馏、过滤过程中产生的 异丙酸酯,氰酸酯类的废物
废催化剂、釜残及过滤介质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废水处理污泥

HW39 含酚废 酚、酚化合物的废物(包括氯酚类和硝 含氨基苯酚,溴酚,氯甲苯酚,煤焦
物 基酚类) 油,二氯酚,二硝基苯酚,对苯二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及反 三羟基苯,五氯酚(钠),硝基苯酚,
应残余物 三氯酚,氯酚,甲酚,硝基苯甲酚,苦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物,废催 味酸,二硝基苯酚钠,苯酚胺的废物
化剂、精馏釜残液(包括石油、化工、
煤气生产中产生的含酚类化合物废物
HW40 含醚废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 含苯甲醚,乙二醇单丁醚,甲乙醚,丙烯
物 废物 醚,二氯乙醚,苯乙基醚,二苯醚,二氧基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 乙醇乙醚,乙二醇甲基醚,乙二醇醚,异
反应残余物、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丙醚,二氯二甲醚,甲基氯甲醚,丙醚,四
--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类有 氯丙醚,三硝基苯甲醚,乙二醇二乙醚,
机混合溶剂 亚乙基二醇丁基醚,二甲醚,丙烯基苯基
醚,甲基丙基醚,乙二醇异丙基醚,乙二
醇苯醚,乙二醇戊基醚,氯甲基乙醚,丁
醚,乙醚,二甘醇二乙基醚,乙二醇二甲
基醚,乙二醇单乙醚的废物
HW41 废卤化 从卤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 含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二氯乙
有机溶 中产生的废溶剂 烷,二氯乙烯,氯苯,二氯二氟甲烷,
剂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溴仿,二氯丁烷,三氯苯,二氯丙烷,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二溴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
理污泥及废载体 乙烷,三氯三氟乙烷,四氯乙烯,五氯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乙烷,溴乙烷,溴苯,三氯氟甲烷的废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物
卤化有机溶剂。包括化学分析,塑料
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
产品制造、印染涂料调配,商业干
洗、家庭装饰使用的废溶剂

HW42 废有机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 含糠醛,环己烷,石脑油,苯,甲苯,
溶剂 的其他废有机溶剂(不包括HW41类的 二甲苯,四氢呋喃,乙酸丁酯,乙酸甲
卤化有机溶剂) 酯,硝基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二乙基酮,乙酸异丁酯,丙烯醛二聚
溶剂和残余物。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 物,异丁醇,乙二醇,甲醇,苯乙酮,
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 异戊烷,环戊酮,环戊醇,丙醛,二丙
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干洗和家庭 基酮,苯甲酸乙酯,丁酸,丁酸丁酯,丁
装饰使用过的废溶剂 酸乙酯,丁酸甲酯,异丙醇,N,N-二甲
基乙酰胺,甲醛,二乙基酮,丙烯醛,
乙醛,乙酸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
甲基乙烯酮,甲基丁酮,甲基丁醇,苯
甲醇的废物
HW43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类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废物
苯并呋
喃类废

HW44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二■英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并二■英同系物废物
苯并二
■英废

HW45 含有机 从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配制、使用 含苄基氯,苯甲酰氯,三氯乙醛,1-
卤化物 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上述 氯辛烷,氯代二硝基苯,氯乙酸,氯硝
废物 HW39,HW41,HW42,HW43, 基苯,2-氯丙酸,3-氯丙烯酸,氯甲
HW44类别的废物) 苯胺,乙酰溴,乙酰氯,二溴甲烷,苄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基溴,1-溴-2-氯乙烷,二氯乙酰甲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酯,氟乙酰胺,二氯萘醌,二氯醋酸,
理污泥及废催化剂、废产品 二溴氯丙烷,溴萘酚,碘代甲烷,2,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4,5-三氯苯酚,三氯酚,1,4-二氯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 丁烷,2,4,6-三溴苯酚,二氯丁
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 胺,1-氨基-4溴蒽醌-2-磺酸的废物
染料调配,商业、家庭使用产生的
卤化有机废物

HW46 含镍废 含镍化合的废物 含溴化镍,硝酸镍,硫酸镍,氯化镍,
物 --镍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一硫化镍,一氧化镍,氧化镍,氢氧化
余物及废品 镍,氢氧化高镍的废物
--使用报废的镍催化剂
--电镀工艺中产生的镍残渣及槽液
--分析、化验、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含
镍废物
HW47 含钡废 含钡化合物的废物(不包括硫酸钡) 含溴酸钡,氢氧化钡,硝酸钡,碳酸
物 --钡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钡,氯化钡,氟化钡,硫化钡,氧化
余物及其废品 钡,氟硅酸钡,氯酸钡,醋酸钡,过氧
--热处理工艺中的盐浴渣 化钡,碘酸钡,叠氮钡,多硫化钡的废
--分析、化验、测试中产生的含钡废 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解放以来,我省各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林业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以及大量的薪柴消耗,过量采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破坏,森林覆盖率
由解放初期的百分之五十,下降到1975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木材蓄积量则由1962年的十二亿立方米,下降到1975年的九亿八千八百万立方米,现在还是继续下降的趋势。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大面积荒山的形成,引起生态失调,水土流失,水源减少,气候变坏,灾害
频繁,农牧业生产条件变坏,林木及山林特产大量减少。这种状况,必须设法迅速改变。
森林是我省长远而稳定的最大优势。不抓住土地占全省总面积百分之八十四,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就是放弃了我们的优势;不利用我们的长处,势必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提高。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山林所有权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落实山林所有权,解决好林权纠纷,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应当严肃对待,积极落实。
1、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为了解决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可就村寨附近划出一定数量的荒山和森林归集体所有,还要按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凡是没有划过林权的边疆县和内地少数地区,应坚决根据上述原则划定林权;土改和1961年以来,
历次划分和调整过山林权,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可不再变动;有的虽然较多一点,也可不再调整;个别地方确实把大量的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划为集体所有,而集体也无法管理好的,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加以调整。
2、人工造林及人工抚育自然更新的森林,坚持“谁造谁有”的政策。国营森工企业采伐了集体的森林,在迹地更新后,应当归还集体。
3、水源林、风景林、护路林、防风林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划归国家或集体抚育管理,达到过熟期的,可经过批准,合理间伐,及时更新。
4、山林权属一经划定以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山林所有权,均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林权变动要报经地、州批准,并报省政府审查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所有证。应做到标桩立界,亩积准确,四至清楚,手续完备,不留尾巴。
(二)建立和健全森林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保护和发展林木生产,必须建立和健全管理责任制,把管理责任同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1、国营林场无力管理的国有林,可与社队签订合同,分别划给附近的生产队代管,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代管费。代管单位可以在代管的国有林内搞林间副业生产,采伐枝丫、病腐、枯死树木作烧柴。
2、凡有大片荒山进行造林的社、队,应当逐步兴办社、队林场,专业抚育和营造林木。公社、大队所有的山林,可以包给生产队代管,收益分成;生产队所有和代管的山林,都可以包给专业队、专业组和专业户、专业人员管理,明确责任,明确报酬,实行奖惩,并且在口粮上给以适
当的照顾。
3、集体所有的经济林木,社、队可以办林场管理或包给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包产量、产值或包纯收入,评工记分,付给报酬,实行奖惩。
(三)严格实行封山育林制度,合理划定牧场
1、封山育林既可以保护已有的森林不遭受破坏,又能够使大量的疏林地迅速自然更新。要制定封山制度,封山期间不准人畜进山,并设置检查站,严格检查。根据森林抚育的实际情况,幼林应当封几年十几年;中林应当全年封山,定期开山,开山期间,有组织地让社员进山,进行合
理间伐和采收林副产品。
2、林区社队必要的草场、牧场,应当合理划定,加强管理。把保护森林和合理使用牧场、草场统一安排,既要封山育林、又要保证有足够的牧场使用,以利畜牧业的发展。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贵动植物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我省自然条件复杂,发展自然保护事业,对于保存自然历史遗产,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环境,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加强对外交流,促进科研生产等事业都具有极为重要
的意义。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养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砍伐森林,捕猎禽兽,对于破坏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责成林业部门积极调查规划,增划几个
自然保护区。
(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燃料问题
我省的薪柴年消耗量很大,随着农村工副业的发展,城镇人口的增加,薪柴消耗量是逐年继续增长的趋势。必须立即认真着手解决。
1、有煤的地区坚决推广烧煤,特别是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社队工副业,应当带头烧煤,并在群众中大力推广,帮助群众解决烧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积极推广沼气和太阳能,缺柴县、社更要大抓,并限期搞出成绩来。
2、实行定期开山,在开山期间,社队统一组织,领导干部带队进山砍柴,砍取灌木、病腐、枝丫等,统一分配给社员作烧柴,积极提倡改窑改灶,节约烧柴。
3、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队和社员个人,从今年起,就要积极营造自己的薪炭林基地,尽量选用速生树种,限期作出成绩。还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批评处分。
4、森工企业和地、县、社、队的采伐木材单位,都要积极把采伐剩余物供给有关单位和社、队群众作烧柴。
5、各级政府,都应该成立解决燃料的工作机构,并有一位领导同志牵头,用几年时间解决好燃料问题。
(六)严禁毁林开荒,严防森林火灾
1、必须坚决把毁林开荒停止下来。要把新的毁林开荒与现有轮歇地的轮换耕作区别开来,对现有轮歇地可以轮番耕种,但决不能再扩大新的毁林开荒面积。停止新的毁林开荒以后,口粮问题主要靠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解决。还没有定居的少数民族,要逐步设法引导和
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定居下来,建设基本农田。口粮不足,可以通过订合同的办法,用自己的林副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同国家换购粮食。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再发生毁林开荒,就要按《森林法》惩办。
2、林区要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现火警,要及时组织扑打,打早、打小、打了,尽量减少损失。凡过去有习惯烧牧场的地方,要恢复“文化革命”前国务院、省人委规定的有计划地定期地烧牧场,烧之前要挖好防火沟和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凡是违犯政府规定发
生了火灾的,除严惩肇事者以外,必须追查管理者和领导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适当的惩处。
(七)严格控制木材生产量,合理调整森工企业
1、国营森工企业,要认真贯彻“一下、一稳、三上”的方针: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要下;全省木材生产量要稳定在一定的水平;营林造林工作、木材综合利用、待开发林区要上。不论森工和社、队采育场,都必须严格按计划生产,不准层层加码。社、队采育场可以在国家下达的计划
内,按规定提留一定的比例(另文下达),自行处理,议价出售,但是不准超产。经过调整,把木材生产量减下来,使我省森林资源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时间。
2、根据党的三中全会的精神,森工企业要实行调整、改革,逐步把一部分采伐任务转移给社队经营,把森工采伐利润的一部分转让给农民。森工企业除了完成一定的采伐任务外,主要任务是收购、营林、运输、木材加工、组织修路以及对社队进行技术指导。
3、对于集中过量采伐,资源近于枯竭的林区和企业,要坚决转为以营林为主,在集中培育管理好后续林区的前提下,合理抚育间伐,生产少数木材,以解决企业资金需要。
4、木材生产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的制度,以控制乱砍滥伐。
(八)办好联营试点,逐步走向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
我省大多数林区的特点是林村交错,林农相间,发展林业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认真解决好林区社、队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问题。
1、凡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森工经营范围内的集体林,可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实行国社联营;也可以由社、队自办采育林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产品由森工收购。森工企业在修建道路、生产工具、技术指导、企业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2、林业部门与社队联合经营。森工企业出资金、物资设备和技术力量,社、队出人力、畜力,在集材、清林、造材、装车、归楞、清理陈材倒木、基建筑路等项生产建设中实行合作,双方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签订短期或长期合同。经济收益分配,可以支付工资给社队,也可以实行
木材分成,让农民多得一些养山的实惠。森工企业要组织社队利用清林剩余物和分成木材,经营木材加工业,如加工“五把、一杆、洗衣板、锅盖”等,林业部门在物资设备和技术上予以帮助。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公社统一管理,供销社收购,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代办销售合同和发运手
续,不收管理费。也可以由林业部门、供销部门和社、队从生产到运销实行联营,为进一步走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创造条件。组织林区社、队从事次生林的改造和更新造林,社队出劳力并负责保护管理,森工负责投资,采伐时实行木材分成。
3、林化生产实行加工厂和社队企业联合经营,先以紫胶和松香进行试点。紫胶从营造胶林、放养、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松香从采脂、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利润合理分成。
4、为了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调动地方和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按规定收缴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和地、县分成使用。具体分成办法,另行规定。森工采伐区内的集体林,经社队同意由森工采伐的部分,山本费应在原规定每立方米三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增加社、队的收入。
(九)大搞植树造林
坚决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我省有荒山一亿七千多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应认真规划,加快造林,限期绿化。
1、认真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以调动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凡适宜于大面积造林,集体无力经营的宜林荒山,应当划归国营造林;靠近村寨宜于集体造林的,应该划归社、队经营;坝区劳力多的社队,可以同劳力少山场广阔
的社队,签定合同,合作造林,收益分成,也可以在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荒山荒地造林,地权不变,林木归社、队所有;或者实行国、社合造,比例分成;机关、厂矿、部队、学校等也应就近就地,或在适当地区划拨一定面积的荒山,进行造林,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
2、林区内的县、社、队应当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副并举,多种经营,择优发展的方针。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经批准以林为主的县、社、队,要力争粮食自给,合理调减公余粮,实行用林副产品同国家换购粮食,一时没有什么产品用来换购的,由国家统一安排返销粮,以保证林
区社员口粮的适当水平,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加速我省绿化进度,计划把四十五个县建设成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县,由省林业厅制定造林标准和经济补助办法,给以鼓励和帮助。
3、既要营造用材林,也要积极营造经济林和薪炭林,并且大力发展林间植物、药材、木耳、香菌等,以增加社、队林副产品收入。
经济林必须在近期内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山区社队,都要从当地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二项大宗经济林商品生产,要重点发展食用和工业的油料林,逐步走上食用植物油木本化的道路。
4、国营森工企业(包括地、县采伐场),社、队采育林场,都应以营林为基础,既要完成木材生产任务,更应积极更新造林,保证完成本企业经营区内的更新造林任务。要坚持砍一亩更新一亩,原有的迹地更新欠账,限期在几年内还清。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以解决森林过伐
,青黄不接的状况,实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青山常在,永续作业。全省专搞造林育林的国营林场有六十九个,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营造林,起好骨干示范作用。
(十)加强领导,以法治林
林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提高对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产建设,发挥森林优势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林业生产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把林业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象抓粮食一样抓林业生产,并认真定期检查,一抓
到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严禁破坏森林。对偷砍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放火烧山的,必须给予法律和经济上的严肃制裁。严禁无证出售和运输木材及木制品出境,并设置木材检查站,严格查验,坚决打击木材投机倒把分子。在保护森林、木材管理上,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的作用,政法部
门应当把保护森林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
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充实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在林区逐步形成林业科研技术网;增加急需的研究项目,尽快搞出成果。积极办好林业学校和林业干部训练班,培养林业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林业现代化。
健全和充实各级林业机构,改善林业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物力、财力上支持林业发展。发动全省人民,为加速实现绿化祖国,改变山河面貌这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过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革委会)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1980年8月1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定属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应当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本单位教师管理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不具备《教师法》和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试用期为1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并逐步提高小学教师中大专学历的比例,初级中学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高等院校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比例。

第九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教师编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依照国家有关教师职务的规定,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教育系统内的调配,在不涉及迁移户籍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不包括试用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不得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职,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师进修院校应当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载入教师档案。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职晋级以及对其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编内教师工资、属于工资范围内由国家负担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应当全额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按省有关规定高定1档。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满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其职务等级,上浮1档工资,以后每连续工作满8年(不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的时间)予以固定并再上浮1档;对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国家认定的贫困县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或者在其他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的教师,其子女报考本省师范院校的,录取时,享受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公办教师,教龄满30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国家规定退休后,有条件的可以到本县(市、区)内医疗、交通方便的地方定居;其中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并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定居,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采取措施,增加教师住宅建设专款,拓宽向教师提供住宅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师住宅建设,应当在征地、规划、设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与教师住宅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医疗待遇。对符合省有关规定范围应当报销的教师医疗费必须及时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教龄的满30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教职工奖惩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解聘、辞退教师或者给教师行政处分前,应当听取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师因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受到侵扰、侮辱或者伤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人及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所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教师,除由侵害人依法赔偿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第二十七条 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5年服务期内被解聘或者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学历层次、完成服务期长短和培养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包括在校期间免缴的学费、享受的专业奖学金)追缴违约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计入教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