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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

时间:2024-07-23 03:5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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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本)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

第九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境保护,防治海滩、湿地污染和红树林病虫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红树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红树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在红树林地进行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和其他活动致使红树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砍伐、毁坏株数十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法批准占用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的红树林地,按非法占用红树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开设旅游项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裔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爷石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八十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亡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消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招“网昭”棵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烷亿息产业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安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间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迂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吐审批和服务质量少’,
公安部门负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新交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合有色情、暗懒、暴力、愚昧述倍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朗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起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末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正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冈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朋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倍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蹬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冈,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育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缩,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阴屑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1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
同级安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投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
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还,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庐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呐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项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推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厅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研。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刚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镀,开签汀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形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考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防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考的矮入问络通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目际网。
第十条 互联网亡网职务营业场所经营考,应当腰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荒国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助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棋.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述倍等不校康内容的电脑湿残;
(六)不得在本办江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末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用岁以下的末成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倍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学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奈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蕾者和上闷用户万得从事下列穴害网络安个和常点令令的行力: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攒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荣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用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台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顺量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根、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思想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饰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授窖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黎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汗殃定;但是,向未成年入开放的时向阳于国家法
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末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倍管理机构依据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86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历得,处以罚藏,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职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贸令关闭营业场历,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的雍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做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厦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枷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雹或者拒不敢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
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招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冈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洲自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t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肠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窖网络实会郝信息女生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漳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瞥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就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笨主管部门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闽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历,或者允许无监护人暗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入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删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
的,责令停业整顿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今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蕾部门撤销批难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火执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愉、赌博、暴力、愚昧端等不健质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度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做法所扔,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叙:再次违
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责令关句营业场所,井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开办互联网上两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扎照、超范团经营的,由工商行政密理婶门依法给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g关都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足蔷许可证的,应在被抵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及联网上闻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汉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直新申请开办互联冈上闷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迫究其法律宝任外,对有失职、毖现行为的审批瞥理部门直接负资和直接责修人.依法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



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