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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时间:2024-07-22 22:4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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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3日)
               中方去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大使馆向津巴布韦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提及外交部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CX/E/934/135号照会和大使馆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EA11/87号复照。
  大使馆确认,中、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津方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五月派出由十二名医务人员(即外科、麻醉科、针灸科医生各二人,妇产科、放射科、理疗科、内科、眼科医生、手术室护士长各一人)和三名工作人员(即翻译兼秘书、厨师、司机各一人)组成的新的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奇通圭扎综合医院工作,接替即将服务期满回国的上届中国医疗队。自新的医疗队抵津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二、医疗队三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他们往返两国之间的机票费仍由津方负担。

 三、中、津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条款,除医疗队人数、专业和三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本照会上述一、二项新的规定办理外,全部适用于本届中国医疗队。
  以上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作为中、津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正式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大使馆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津方来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通知使馆,外交部已收到了使馆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EA—27/87号关于奇通圭扎综合医院新医疗队的照会。
  外交部谨此确认,津、中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文)
  本对大使馆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EA—27/87号照会的复照,由此从现在起构成,津巴布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津巴布韦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30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20400414876523.pdf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 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 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外合 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 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 上油气生产设施终止生产后的废弃处置。
第三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应坚持安全第一,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和损害;应消除或有效降低对其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 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 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 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二)弃置费,是指海上油气田各投资方为承担油气生 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 的废弃、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 所发生的专项支出;
(三)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海上 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四)外国合同者,是指同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 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五)石油合同,是指国家石油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 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六)国家石油公司,是指依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
(七)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指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合同 者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组成并运行的,负责具体执行石油合 同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 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计提弃置费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应 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 弃置费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施废弃处置的方案和要求
第七条 海上油气田进入商业开发前,作业者应同时编 制总体开发方案和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海上油气田投产 三年后,作业者可以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 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商业开发的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补充编制设施废弃处置预备 方案。 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应当同时报送国家能源、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应当 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应当符合国家 海洋主管部门关于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设施废弃处置环 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当在停 止设施生产作业 9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设 施废弃的书面申请,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 可进行废弃。
   第十条 海上油气田实施废弃处置作业前,作业者应当 根据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编制设施废弃处置 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 规范要求编制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 案须包括设施废弃处置方式、作业步骤、安全防护措施、费 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海上油气田终止生产后,如果没有新的用途 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作业者应当自终止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开 始废弃作业。

   第三章 弃置费的计提   
   第十三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负责及时、足额提取设施 弃置费。
  第十四条 海上油气田弃置费应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 均法分月计提,计提方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本规定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商 业生产的次月开始计提。 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 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获得备案的次月起计提。
  第十五条 当海上油气田在商业生产结束时计提的弃 置费不足以承担相应的弃置义务时,不足部分应当按比例一 次性补提。 当海上油气田在商业生产结束时计提的弃置费超过实 际承担的弃置义务时,节余部分应按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国家石 油公司决定继续生产,或者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 未结束,外国合同者决定放弃生产,而国家石油公司决定不 放弃时,油气田投资者应共同确认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 估油气田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和弃置费。 投资者须根据共同确认或评估的储量结果签订协议,明 确约定各自弃置责任和承担弃置费的义务。外国合同者依照 约定结清相应弃置费。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油气田投资者所承担的废弃费应 当记入联合账簿,可以在石油合同中回收

   第四章 中外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的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当将各自 当月计提的弃置费存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累计计提 弃置费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作为弃置费的来源之一。上述境内 银行由参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的投资者共同指定。
  第十九条 弃置费存款账户应当按油气田专户管理、专 项使用,由油气田联合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能 源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已提取并存入专用账户的弃置费不因资产 负债日对弃置义务进行复核而退还投资者,超过应提部分可 抵减以后年度应提弃置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石油公司应当会同其他投资者建立 健全弃置费管理制度,明确弃置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 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在实施设施废弃处置 的前一年度,应当根据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 弃置费使用计划并提交各投资方审查。 实施设施废弃处置时,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根据弃置费 使用计划从存款账户中调拨弃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弃置费管理比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泉员工关系室(31)

工伤保险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1、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分两种情况进行应对:
第一、如果不能提供具备治疗工伤资格医院的病假条,可以直接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不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如果能够提供病假条,应参照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规定核实其具体的误工时间,如明显超过规定期限的应通知受伤员工,如需要继续请假需到指定医院在公司人员陪同下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结果确定请假的时间。如员工拒绝复查或者在医院检查时扩大自己病情状况的,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停工留薪期。

2、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自员工拒绝之日起停止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接到员工电话应首先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要求工伤职工提供相关证明。如意外事故的为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的证明;在出差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出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二、如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医院的电话,应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通知工伤职工的家属。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派人到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收集材料,为下一步工伤认定作准备。

4、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答:工伤职工如严重违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将不受员工是否为工伤的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在破产清算时依法予以支付,如破产财产无法或者不足支付的,社保机构将不代替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

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答: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应于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工伤职工赔偿。

7、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项替代职工的工伤待遇?
答:不能。由于两个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商业保险属于补充保险。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在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受益人是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医药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用本属于员工的理赔款据为己有用来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

8、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根据最高法院2010年12月司法解释将不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上述行为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认定为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由于《社会保险法》不认定工伤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行为是否还认定为工伤有待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解释。

9、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怎么处理?
答:有可能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一般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发生双重劳动关系的第二个用人单位,不会也不可能缴纳或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个别省市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工伤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0、文体活动和娱乐到底有什么区别,篮球赛和唱卡拉OK的区别在哪?部门组织的活动能否认定是单位组织的,包括由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比如部门人聚餐?
答: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娱乐被认为是自我消遣,与工作无关。篮球赛和唱卡拉OK如都是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不是则不会认定。两种对比关键是单位是否组织,活动单位是否认可!
即使是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活动,出了工伤,要与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讲明白是不可能的。但活动的范围是明确的,限于文体活动,应不包括部门人员聚餐。"

11、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现实中存在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发放。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工作业绩,其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笔者认为可参照行政人员标准进行发放,这一办法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12、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复发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如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后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1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答:(1)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否会申请劳动仲裁。
(2)补偿协议要做到无风险,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第一、协议内容要有保留条款,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后悔后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加以明确。第二、对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加以了解,同时要考虑实际获得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的差额(即差距不能过10-15%,如超过这个限度容易引起纠纷)、劳动者家庭经济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协议签订当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而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先签协议再支付医疗费)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