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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使用货运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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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使用货运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制定和使用货运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


为了贯彻实施《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铁运〔1991〕39号),统一票据,加强管理,特制定货运专用收据、定额收据,请做好准备工作,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与此同时,除部公布的货运票据外,各铁路局自行制定的货运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种类和格式如下:
一、定额收据
1、暂存费定额收据,面额为贰角、陆角、壹元、肆元。
2、有价表格定额收据,面额为伍分、壹角、贰角、伍角。
3、装卸作业定额收据,面额为伍分、壹角、叁角、壹元、伍元。
4、邮资费定额收据,面额为壹角、壹角伍分、贰角。票据为竖式,规格为86mm×49mm。
二、专用收据
1、路内装卸费专用收据,共四联。
2、路外装卸费专用收据,共四联。
四联用途:甲联存根、乙联报告、丙联报销、丁联清算。
票据为竖式,规格为190mm×130mm,表格框线尺寸为152mm×118mm,路内装卸费专用收据为红色印刷,路外装卸费专用收据为绿色印刷。
三、核收列入客货服务基金的杂费时,可使用红色印刷的运费杂费收据。
附:定额收据、专用收据样式(略)



1991年8月14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管理局批准,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邮电部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邮电部

一、放开价格的集邮票品范围
1、超过发行期(一年)进入集邮领域的邮资票品(包括小型张、小全张、纪特小本票及纪念邮资封、片、简等)。
2、超过发行期(半年)的首日封、纪念封、图卡、极限明信片、邮折等集邮品。
二、集邮票品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1、集邮票品是特殊商品,其销售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对发售期后集邮票品的定价,应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但是,任何邮票均不得低于面值出售(盖销票除外);邮资封、片、简等不得低于发行时规定的价格出售。
2、确定集邮票品价格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内市场的价格、国外及港澳地区市场价格、原发行量及目前存量等。
三、邮资票品定价权限
1、邮票面值及新发行的带邮资的邮品的定价权属邮电部。
2、发行期后的邮票和各种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总公司、省公司、独立核算的地市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定价权。
四、价格放开后,业务、财务工作的管理
1、总公司制定内部结算价,作为全国集邮企业内部结算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布。结算价格原则上一年制定或调整一次,并报部备案。
省公司按结算价的60%向所属业务部门结算货款,其中:13%上缴总公司(含邮票印制费),10%作为省公司的毛利,37%作为集邮利润通过邮电管理局上缴邮电部。
2、总公司、省公司在价格放开后下发的超过发行期的集邮票品,现业公司、门市部按内部结算价记帐;非现业公司(指批发部门)按进货价记帐。
3、对价格放开以前各级集邮企业原库存的票品,在价格放开后均不调帐。这部分票品采取随出库随调价的办法处理。但已出库,在门市部尚未售出的票品,应随时按“调价单”进行调整。
4、有定价权的公司,对所存票品需调价时,应由业务部门制定正式“调价单”,经公司经理审批后,作为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部门或营业员结算帐款的凭据。有权定价的公司在调价时,应遵守物价纪律,严禁事前泄漏调价事宜。
无定价权的公司、门市部需调价时,应提出调价方案报上级有定价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调价单”作为报批公司、门市部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员结算货款的凭证。
5、价格放开后,各级集邮企业的营业部门出售的票品,必须按现行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议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