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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1 20:5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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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司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司



为落实《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代表”,不作为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范围。
二、第五条中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改为“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若所学专业为非经济、金融类,应再增加5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
首席代表,若所学专业为非金融、经济类,应再增加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二)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再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
、首席代表,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再增加5年以上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四、第六条第六款“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者,年龄必须在30~65岁之间”不再执行。



1997年7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陕西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广州高等金融专科学校:
为保证此次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卷领取
各考点单位须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保监会中介部换领有关介绍信,并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在考卷领取、运输、保存的过程中,如发生故意或渎职而造成的试题泄漏或试卷丢失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场纪律
(一)每一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见附件一),考生必须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见附件二)。
(三)各考点要组织足够的考试纪律检查人员进行考场纪律巡视,协助监考,维护考场秩序。
(四)考场监考人员在启封考卷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考卷包装是否已被非法启封,如发现考卷已被非法启封,监考人员必须及时向考点主考反映,并有权拒绝发卷。
(五)考场监考人员须在启封考卷后立即填写《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见附件三)所载有关考卷启封内容,并在考试铃响之后开始发卷。
(六)考场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考场纪律,对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舞弊行为,须将舞弊人员姓名、准考证号码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场监考人员要立即将考试情况和考卷回收情况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认真填写清楚,并分类将考卷装订、密封(封装工具及封条由各考点统一准备),经主考签章确认无误后,统一封存。
三、试题类型
本次考试的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和计算题四类。考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试题卷,另一部分为答题卷。单选题、多选题答案应填写在试题卷内,简答题和计算题答案应填写在答题卷内。
四、试卷的上交与成绩的公布
(一)各考点须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将本考点全部试卷(包括空白及作废试卷),交至保监会中介部。
在试卷回收、上交过程中,各考点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生场外舞弊行为,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及组织者的责任。
(二)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由保监会中介部统一安排进行。
(三)考试采用100分制。试后不查分、不查卷。
(四)考试成绩由保监会反馈给各考点之后统一公布。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入考场。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齐全,考试前5分钟宣读《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并当众启封发放考卷。
三、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考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因印刷问题造成的考卷不清晰,应统一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试人员舞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取消相关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将考卷携带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然后按照准考证号顺序,依次收取考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准许考试人员离开考场。同时应将考卷、答卷如数装订、密封,填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九、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人员不得携带除铅笔、钢笔、橡皮和简易计算器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书籍、纸张和笔记本等。
二、考试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查对。考试铃响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三、考试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
四、考试人员不得就试题的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或传阅他人试卷。对于违反纪律者,由监考人员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进行记录,按作弊论处。
六、交卷后,考试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七、考试时间终了,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于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后,安静离开考场。严禁考试人员将考卷或答卷携带出考场。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

( 年 次)
一、考卷启封、分发登记:
---------------------------------
| 日 期 | 月 日 时 |考场学校名称| |
|-----|--------|------|---------|
| 考 室 | |启封人签名 | |
| | |------|---------|
| 编 号 | |启封人签名 | |
|-----|--------|----------------|
| | |试题卷总数| | | |
|试卷总套数| |-----|---|签到参考人数| |
| | | 答卷总数| | | |
|-----|--|-----|---|------|-----|
| 实 发 | | 实 发 | |未发试题卷与| |
| 试题卷数| | 答卷数 | | 答卷数 | |
---------------------------------

二、考卷回收登记:
------------------------------
|回收试题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 回收答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三、考场作弊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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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四、填制要求:
1.本表应在考前启封、分发试卷和考后回收试卷时据实填写;
2.本表应由同一考室的两位监考人共同填写并签名。考试结
束后,应将试题卷、答卷分别装订、封存,并将本表粘贴
在封袋正面,同时将两端密封后上交;
3.实发试题卷和答卷应与实到参考人数相一致;回收试题卷
和答卷应与发出的考卷总套数相一致;
4.如有考试作弊行为请在“考场作弊行为记录”一栏予以登
记,并由监考人签字确认。



199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九三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并且高兴地注意到两国贸易总额有了长足的增长,贸易平衡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在该年中,菲律宾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了化肥、铜精砂、铜产品、马口铁、铬矿、鲜香蕉和芒果、椰油、壳腰果、化工品、建筑材料、脂肪酸和脂肪醇、食品和其他产品。另一方面,中国方面向菲律宾方面出口了原油、煤、水泥、机械、纺织品、化工品、食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柴油和其他商品。

 二、双方同意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以扩大一九九四年的双边贸易。通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四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九四年菲律宾准备从中国方面进口以下商品:(略)
  2.一九九四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方面进口以下商品:(略)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并无限制之意。为此目的,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措施协助贸易机构和企业通过互派团组、相互提供举办贸易展览会的便利、以及相互交换最新的有关贸易和经济的信息来寻找贸易机会并放松外汇分配管制和消除其他贸易障碍以积极发展中菲贸易关系。

 五、双方同意,在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中对双方公司、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如:(1)对各种工程项目的招标、竞标;(2)提供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派遣提供咨询和技术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3)根据各自国家的外资法,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创办合作项目。

 六、菲律宾方面请求中国方面对两国有关企业正在洽谈或已经谈成的发电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的对菲直接出口提供信贷和别的支付安排。

 七、双方同意,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商务处的官员将在本议定书执行年度的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八、双方同意将一九九四年的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四亿至六亿美元。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在北京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国华            巴 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