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五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8日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城乡管理一体化水平,适应城乡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30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须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穴不包括地下停车场?雪,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第十七条 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工本费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县区公安部门作出预算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制作及安装单位由公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六条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盗窃、破坏门(楼)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能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包括电源线路、控制线路、警报器、支架、统控设备终端等设施)。是市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救灾指挥的基本手段。是战时防空袭或平时发生自然灾害、意外重大事故发放警报信号的工具。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空、防灾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区域内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对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管理和设备的维护;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档案的管理;
(五)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 市辖各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兼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空警报的设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按警报音响的有效距离,制定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位置,并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第七条 在城市防护区外的重点经济防护目标单位,按照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要求,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组织实施。警报器及安装费用均由重点经济防护目标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验收。
第八条 城市防护区内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必须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建设单位应将警报设施的基础、电源线路、控制终端建设纳入主体工程建设规划,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城市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安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或者根据需要对原设置的警报器迁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更不得损毁或破坏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控制终端设备和控制线路。
因建筑物拆除和其它原因需要迁移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前提出恢复计划,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要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维护管理相应制度和有关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警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定,定期进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 设置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如破产、转制、撤销、合并等,应将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交给接收单位维护管理,并及时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市防护区域内设置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维护费用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维护费用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防空警报网所需的电源、线路、频率等,通信公司、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业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应当在每年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时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公安、建设、供电等部门应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做好警报试鸣及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应免费及时发布。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安装的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保证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战时要严格按照本区域内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和市政府的命令发放警报信号。平时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由市政府决定。辽源市防空警报试鸣日为每年的9月18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 5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赔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以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拒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破坏、盗窃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责任人因失职造成警报误鸣、漏鸣、错鸣以及损坏或丢失设备的,由所在单位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经济目标,包括主要的工矿企业、科研等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储馆、发电厂、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在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辽府办发【198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