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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4:5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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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四日


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一)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燉m2,县(市)300元燉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燉m2,县(市)10元燉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集体所有。
  (三)城市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砍滥伐。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荆门城区每日4元燉m2,其他县(市)每日2元燉m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在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并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或在绿地内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五)在树下、绿地内乱扔废弃物;(六)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九)在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内毁坏植被、开荒、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造坟、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牧畜等;
  (十)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各类绿地、树木应设立台帐、建卡、建档。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精心养护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或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凡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城市绿化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卫生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使用。

附件: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doc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


孕产期妇女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特点是病程进展快、病情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根据2009年10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特制定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供参考。
一、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
(一)对象。
1.所有孕产期妇女均为重点预防对象。
2.孕产期妇女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在患甲型H1N1流感后更易发展为重危病例,应予以高度重视:
(1)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
(2)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折页、张贴画、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措施的宣传,提高孕产期妇女的防治意识。健康教育和宣传的要点包括:
(1)促进健康行为,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饮用足够的液体和食用有营养的食物等。
(2)尽量避免接触流感样病人。
(3)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酒精类洗手液同样有效。
(4)尽量避免外出尤其是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流感流行地区的孕产期妇女必须外出时尽可能戴口罩,且应尽可能缩短在人群聚集场所停留的时间。
(5)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
(6)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使用过的纸巾丢入垃圾箱。
(7)尽量避免触摸眼睛、鼻或口。
(8)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的良好通风状态。
(9)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告知家人与其接触时戴口罩,同时尽快就诊。
2.孕前指导。
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采取避孕措施,推迟怀孕计划。
3.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
孕产期妇女的家属及看护人员、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等应优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孕产期妇女有关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按照我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更多表现为气促,更易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病情严重者病情进展迅速,甚至危及孕产妇生命,死因多为肺炎及随后出现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可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
辅助检查应根据孕产期情况进行产科常规项目检查。
孕妇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时注意做好对胎儿的防护。
三、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
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四、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妇感染甲型H1N1流感进展较快,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密切监测病情,必要时住院诊治,由包括产科专家在内的多学科专家组会诊,对孕产妇的全身状况以及胎儿宫内安危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孕妇在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议转诊至综合医院处理。接受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转诊病例的医院必须具备救治危重新生儿的能力。
五、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治疗
(一)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
甲型H1N1流感的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即可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斯他韦(达菲)和扎那米韦(乐感清)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发热对孕妇和胎儿均有不利影响,可用对乙酰氨基酚(泰诺®)退热。
(二)产科处理。
1.重症病例和危重病例的处理。
孕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应结合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及病人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充分综合考虑终止妊娠的时机和分娩方式。
2.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处理。
(1)待产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
(2)分娩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戴口罩,防止新生儿感染甲型H1N1流感。分娩过程中加强监护,并使患者保持乐观情绪。与患者有接触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应戴防护面罩和手套,穿隔离衣。使用隔离分娩室或专用手术间,术后终末消毒。
(3)在产后立即隔离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和新生儿,可降低新生儿感染的风险。新生儿应立即转移至距离产妇2米外的辐射台上,体温稳定后立即洗澡。
(4)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产后应与新生儿暂时隔离,直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服用抗病毒药物48小时后;在不使用退烧药的情况下24小时没有发热症状;无咳嗽、咳痰。
(5)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妇,可直接进行母乳喂养。在哺乳前应先戴口罩,用清水和肥皂洗手,并采取其他防止飞沫传播的措施。在发病后7天之内,或症状好转24小时内都应采取上述措施。
(6)鼓励产后母乳喂养,母乳中的保护性抗体可帮助婴儿抵抗感染。为避免母乳喂养过程中母婴的密切接触,隔离期间可将母乳吸出,由他人代为喂养。
(7)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分娩的新生儿属于高暴露人群,按高危儿处理,注意观察有无感染征象,并与其他新生儿隔离。
(三)出院指导。
甲型H1N1流感的出院标准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曾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出院时,应告知产妇、亲属和其他看护人预防甲型H1N1流感和其他病毒感染的方法,并指导如何监测产妇及婴儿的症状和体征。出院后加强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鼓励产妇继续母乳喂养。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气象局,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乱档ノ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济南地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估。对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制定全市气象现代化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气象科学研究、科研项目、气象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气象系统职工技术培训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的影视制作;负责全市兴农网建设和气象技术装备现代化的发展。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管理济南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击多发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气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会务、督查、信息、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气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气象执法管理的综合协调,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负责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宏观调控与政策指导;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业务管理处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大型重点工程的气候论证、环境评价、气象保障与服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炮点规划布局及火炮设施的维修、更新;负责火炮、炮弹、通讯器材的供应与维修;负责人工防雹增雨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气象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各县(市)、区气象工作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气象局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