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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12:4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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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前言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理经租的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有房屋,如自行经营管理有困难的,可委托房屋经营单位代理经租。
如同一幢房屋属几个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向同一房屋经营单位办理代理经租手续。异产同幢房屋私房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公私共有部位的管理、修理费用。但本暂行规定不适用已代理经租的私人房屋以及宗教团体房屋。
代理经租房屋的分配(包括在经租期间的自然空屋)、产权转移以及重置改造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市财政局规定提取房屋折旧和维修基金。

二、代理经租的内容
(一)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签订租赁合同;处理承租户分列,更改户名;调解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审批承租户之间交换房屋使用申请等。
(二)组织出租房屋的租金回收,租金汇交,并建立承租户的租金帐册。
(三)健全房屋基础资料,建立产业租赁业务件袋、房屋1/200平面图、租赁管理手册、租金测估单及其他有关房屋资料。
(四)确保经租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对房屋自然损坏,按规定负责修理。
(五)负责经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办理承租户改变房屋和临时占用街坊道路、绿地的手续。如在房屋上加层或拆除房屋,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六)负责向房管机关上报冻结空关超期房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报告及房屋统计资料。
(七)代为产权人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地产等税款。
(八)办理其他有关房屋的经租事宜。

三、代理经租的费用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房屋折旧费和修理基金中支付代理经租费用(具体取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代理经租费用,由上级单位或财政拨款解决。代理经租费用应定期划拨给受托的房屋经营单位,
连同房屋租金等一起使用,并建立专项帐户结算,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四、代理经租的手续
(一)委托单位应持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委托居住区开发中心统一建造的房屋,可由房屋经营单位代验收。产权单位凭居住区开发中心开具的房屋调拨单向房屋经营单位提出委托代理经租申请。经产权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协商一致,订立
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
(二)产权属几个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由各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委托的一方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
(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原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四)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如有一方不按规定执行或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经租的委托关系,违约者应向另一方偿付损失费两倍的违约金。 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单位鉴证后方为有效。

五、代理经租的终止
委托单位需终止代理经租合同,收回自管或另择代理经租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受托单位,并须办理房屋及租赁资料的移交手续。
本暂行规定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解释。本暂行规定颁布前企、事业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继续有效。



1991年4月20日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会东县检察院办公室 王凤xwangfeng@163.com

检察经费,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所必需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就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韩杼滨检察长于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可见,检察经费不足,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我院近几年检察经费,除人员经费能足额下达预算外,公用经费未按“高于同级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予以安排(在中办发[1998]30号文件下发后),业务经费更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业务经费超支严重。经费困难,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作好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工作?笔者从我院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 抓住机遇,依靠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证的若干意见》里面有如下规定:
  1、人员经费: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2、行政经费:要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安排。
  3、办案经费: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安排。
  4、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装备,要尽力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据此,我们可与政法部门(政法委、公安、法院等)紧密联系,结为一体,联合行文,向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反映实际情况,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预算。
  二、 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
  我县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了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改革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很多新的知识,而且政策性很强,这对预算编制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编制方法,并对本单位的经费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和业务需要,编制出全面、细化、合理的部门预算。
  三、 多汇报、多请示,争取领导的支持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检察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检察机关经费不仅受到当地财政状况的制约,而且受到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重视程度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财政部门汇报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对查办大要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要多请示,及时申请专项办案经费;对检察机关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如中办发[1998]30号文,韩杼滨检察长在2001年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大中城市检察院科技强检步伐,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检察技术,逐步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提高运用科学技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要让有关部门了解,争取他们的支持。
  四、 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争取群众支持
  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倡导精神,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关切人民利益,以职能活动争取群众的支持,在检察活动中建立健全检察经费保障制度。中央指示:“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身的职能活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的信任和支持,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展。”因此,群众的支持率高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与威望树立起来,也将间接地影响到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认可与重视,从而争取经费的保障与落实。
检察经费除以上述正常途径解决外,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办大案,依法追缴案款上缴,申请返拨经费,也是检察经费来源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强资金节流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如我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专门的管理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实行按制度管理后,我院在资金的使用上严格把关,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如我院近几年来的购置费,主要用于新办公大楼的建设、及其它电脑、数码照像机、监视系统、复印机等高科技产品的投入。全院平均每个科室一台电脑,为实现无纸化办公做好准备,不仅节省了资金,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 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经费不足问题将更加凸显,经费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未来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如下进行改革:
可将检察经费分为五部分:一是人员经费;二是日常公用支出;三是装备费用;四是办案费用;五是基本建设费用。其中,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装备费用、基本建设费用等四部分支出具有相当大的地方性,即同本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相关性,因此,这四部分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办案经费的开支具有一定的跨地区性和共同性,同检察业务密切相关。如深圳市检察机关建立侦查人才库,只要案件需要,市区检察院可调动人才库侦查力量,目的是实现(侦查人员)资源共享。因此,办案经费也应改为“共用”,即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基层院的办案情况及人才库资源的使用情况,拨给办案经费并监督使用。鉴于国家的财政体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笔者建议,办案经费分别由省财政和市财政负担,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下拨和监督使用。各方负担的具体比例尚待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检察经费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拨款的方式和使用的监督程序。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
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财政部 中宣部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体现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突出扶持重点,更好地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
  (一)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定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整合“万里边境文化长廊”等补助经费,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的发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要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七、狠抓落实,加强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宣传文化机构要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