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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1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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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规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维护我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经营秩序,针对我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存在的问题,我部制定了《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地外经贸委(厅)转发有关出口企业,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使他们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规定。
我国每年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在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各级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这一管理工作,确保在双边协议框架内对设限国家有秩序地出口纺织品,并通过管理提高出口效益,用好、用足有限的配额,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纺织品出口。

附件: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
目 录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二)撤证
(三)签证章管理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配额下达数据
(二)上报数据
(三)非配额类统计
(四)年初始化
(五)数据备份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二)部计算中心下发的报表种类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四)年报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二)证书丢失
(三)替代证书
(四)网络故障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电脑、软盘管理
(二)防病毒
(三)计算机系统口令管理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管理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一)各级签发证机关应建立主管处长领导下的配额分配、证书签发岗位责任制以及证书审核签发监督制度。配额调整分配应严格按照1992年印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许可证书审核,签发应由两人以上分别办理。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部下达的配额计划签发证书,不得超配额或无配额发证。对超配额发证及只发空证不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各发证机关应对出口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口售价高的企业可在配额分配,调整上予以奖励。对配额使用不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配额,对违章使用配额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1、证书打印。打印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打制证书。证书内容须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规定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相符。许可证年度须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出运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的日期。严禁无合同打证。凡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分批打印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每批实际出运数量相符。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设限国规定鉴定货物类别。签证机关应定期对打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打证。不允许将空白证书交外商打印。
2、证书申领。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3、证书审核、签发。签证机关应认真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查工作。签证人员应严格核查许可证内容与合同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等是否相符。凡无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的或证书内容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不符的,一律不得签发证书。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审证确认、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章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凡有涂改的证书,设限国海关一律不予清关。签证机关对已签发的证书实行专人复审。
复审证书应着重审查如下几点:
(1)证书与企业实际配额类别、数量是否相符,证书及签章栏目是否有缺项、更改、不清楚。
(2)签章栏内数量、类别、数量单位、许可证号码、年份与证书内容是否相符。
(3)签章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美国、加拿大)。应与我有关设限国签定的许可证安排协议的要求相符。
(4)货物与签证类别是否相符。许可证货物品名、单位、数量、金额、进口商与合同是否相符。对美国出口合并类别,如338/9类,证书应打印合并类别或按实际出运的货物类别打印。
(5)数量TOTAL值:证书第10栏数量总计应和下方TOTAL项的值相等;微机数量栏的值应和证书TOTAL项的值一致。
(6)许可证年度是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
(7)童装标记:对童装类别,在证书相应栏里加以注明。在上报数据中加“*”号。
4、严禁在出口企业没有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为占用配额而提前发证或发空证,经与进口国海关核查确属发“空证”的,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二倍扣减该企业或该省市配额。

(二)撤证
各签证机关应严把撤证关,确需撤证的,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应在出口企业退回原证书正本后,方可做撤证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
1、因上报数据不及时被欧洲进口国视为无效证书而要求撤证重发者〔详见五、(三)节〕
2、丢证〔见六、(二)节〕等
3、输美货物已在美国海关,因证书内容有误需重新发证的,由美国海关在证书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印单。经部贸管司同意后,凭此复印件重新发证,并撤销旧证。 (三)签证机关应建立签证章管理制度、签证章应专人管理并只能用于签发证书,不得用于其它文件。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下达配额数据
1、部计算中心及各签证机关凭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预、决分及调整计划、准确输入电脑,并严格按数据发证。
2、年增率切块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审核后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主机。
3、各签证机关对年增率部分省内公司间进行调整,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确认后方可由调整口输入微机。部贸管司同时通知部计算中心主机输入相应调整数。
4、对美分组配额(含丝绸组),对原分有基数的公司(如抽纱、纺织),在省内进行调整(追加配额)的,签证机关应及时函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输入主机进行调整,否则将出现超配额现象。
5、两纱两布配额,主营公司的分配方案分批报部贸管司审核,由部贸管司按分口岸数量下达配额调整单,并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相应调整数。各发证部门凭部贸管司配额调整单及主营公司的合同签发许可证。
6、调整单、招标单处理
发证机关按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调整单及商会下达的企业中标单,由微机调整单输入口输入。招标类别凭纺织商会下发的企业中标通知单,输入并在类别标记处打Z。对子类别(或称“其中数”)增减配额时,应相应同时增减其主类别的配额。(如338-S增加100打,则同时应在338项下增加100打)。
7、类别间配额的包含关系
(1)美国分组配额数据(含丝绸组),直接分给公司的配额,包含在其所在的口岸配额数据之中;
(2)主类别的配额数,包含其子类别的配额数。有关类别间关系详见附录。
8、欧共体工业家配额
欧共体工业家配额的统计应与正常配额分别统计,两者关系不同于上述母子类别关系,而应分别统计。即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正常配额没关系。例如6类某公司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其正常6类其基数或调整数无关系。

(二)上报数据
1、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并与证书数据相符。
各签证机关须每天将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数据通过网络上报部计算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2、每年1月5日后,计算中心不接收上一年度的许可证数据。特殊情况需换证的,需报部贸管司审核,并书面通知部计算中心将数据发往国外。
(三)非配额类统计
应加强非配额品种出口统计工作。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之我纺织品出口发展较快,进口国随时都可能根据双边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某些非配额品种进行设限。各地上报的非配额出口统计是新设限品种对外谈判配额的数量,对内进行分配的主要依据,各签证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非配额品种及非配额地区的贸易出口统计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正确的商品分类归类,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在非配额品种设限后,对由于未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或未输入电脑及未上报外经贸部所造成的损失概不予补偿。
(四)年初始化
为保证每年有其独有的数据库环境,新年开始应建立一个新的数据库用户,具体步骤见操作手册。
(五)数据备份
签证机关务必每天对数据作备份,以保证计算机签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这应作为一项日常必做的工作来要求。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为了使上下数据取得一致,便于每月核对报表的准确,各签证机关应将当月(包括30日或31日)签证的数据在下月第1个工作日之前全部上报完毕,并打印报表。如:5月份数据(含31日所签证书)应在6月1日前抽报完毕,在抽报5月份数据,打印5月份月报后,再签6月份证书。
(二)部计算中心每月下发的报表种类
1、纺织品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2表)。
对美纺织品分组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5表)。
2、对美超配额情况表(今后视情况,可按周下发)。
3、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
4、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统计表(TEX10表)每年6月以后,每月寄送一次。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对上述报表,签证机关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核对。
1、对美超配额情况表,应及时与计算中心核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部贸管司及计算中心。
2、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中记录了发证机关上报数据的时间及记录条数。发证机关对统计表应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补报。部计算中心数据将作为今后分配调整及检查各公司使用配额的依据。
(四)年报
每年1月5日出上年初步年报(不再出上年12月月报),2月15日出最终年报,之后不再接收和处理上年数据。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通过网络每天将各签证机关上报的许可证数据经主机处理后,通过ELVIS核查系统发送到美国海关电脑网络,美海关以此数据对书面证书进行核查后放行,凡与该数据不符的(包括MID错)美海关将均不予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美方。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每天通过CNPAC网向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传送数据。加进出口许可局依据部计算中心传送的数据对报关许可证进行核查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加方。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
对德国目前暂为每周二、五传送数据,对欧共体(除德国外)的其它国家每周传送报表,凭此清关。德工商局自进口商申领进口许可证之日起,5天之内若不能从部计算中心发送的电子数据中查阅到该出口证书的有关数据,即视为无效证书,签证机关须撤证并重发新证,并在重发新证的第九栏注明替代原证书号。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各签证机关对部计算中心提供的超配额情况,应及时核对配额及明细,查找原因,尽快解决。
凡超配额发证的,对超出配额的许可证数据,部计算中心不发往美国海关及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货物抵港后,将不能清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签证机关承担责任。对欧共体超配额发证的,发现后,加倍扣减第二年配额。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空运货物必须提前申领证书,以便有足够时间上报及对外发送核查数据。特殊情况下可在上报数据的同时电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以便作特殊处理,及时将数据传送给核查方。
(二)证书丢失
1、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许可证丢失。
2、凡丢失证书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由发证机关书面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向进口设限国家核查,确系还未清关的,由部贸管司通知签证单位撤证并重发新证。对货物已清关,企业又申报丢失证书的,将由部贸管司通知进口设限国家海关对该许可证作伪证处理,并对这种舞弊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用副本重新盖章后清关。对多次丢失证书的企业视情节扣减配额。
(三)替代证书
凡证书内容有误,导致货物不能在美国海关清关的,原则上应撤销旧证,重发新证。特殊情况需办理替代证书时,签证机关应将原发证书报部贸管司审核后,由部贸管司授权驻美使馆办理替代证书。驻美使馆不受理出口企业,签证机关办理替代证书的函、电。
(四)网络故障
凡确因技术原因暂无法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联系。部计算中心将酌情同意其暂用软盘上报,但要求尽快恢复网络传输。在线路未通前,应每日抽报当天发证数据,并用特快专递寄送,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各出口企业、签证机关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电脑、软盘应专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防病毒
对各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应做病毒检查。
(三)各发证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操作微机发证系统及VAX3100机系统。非主管人员不得进入或操作发证系统和VAX3100机系统。计算机口令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微机主管人员。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的管理
对部计算中心下发的程序盘,各种参数盘应及时处理,并填“回执”尽快寄送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对处理完毕的程序(参数)盘应专人保管,防止失窃、损坏。对已被替换了的旧的各种程序参数盘应及时寄还部计算中心。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EID应严格按照(94)外经贸管纺函第1号的规定编制。
对不符合上述格式的EID上报文件,中心将不做处理并退回。
(二)各外经贸委应将所编的新EID数据上报部计算中心备案后方能启用。否则,有关的许可证将不能进入部主机系统。
(三)各外经贸委在接到部计算中心寄来的新增MID软盘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公司。
(四)EID、MID应由专人管理,负责发送。请将联系人姓名报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
以上各项规定将随业务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有关解释权在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关于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部分类别分限的说明

为了统一各设限国家和地区配额计算上的一致性,关于“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有些类别还包含分限类别,即主类别(CATEGORY)中还包含子类别(SUB-LIMIT),为明确这些主类别与分类别的关系,特列制“主类别与分类别关系表”(附后)请各地今后在这些分限类别数据的输送和统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输入预分、决分、切块、调剂和招标配额时,输入包含有分限类别的数量时,分限类别增减时应在主类别上作相应增减。一般地,主类别增减时其分限类别不必作改动。另外,欧共体的6类和6S类是两个单独的类别,其数量是分别计算的,6S类不是6类的分限类别,根据协议,6类配额可自动转成6S类别用,但在计算数量时应将6类减少的部分加在6S类中。例如:
转之前: 6 2,000 6S 2,000
转之后: 6 1,000 6S 3,000
在这里,6类减少1,000件转成6S类,6S类因此增加了1,000件,但是,6S类不能转成6类。
二、计算机打出的预分表、决分表、切块分配表及其它统计表,其配额数量均按上述关系计算。
附表:主类别和分限类别(子类别)关系一览表
主类别 子类别 子类别加减时
主类别的情况
EEC:
2 2A +.-2
2 2B +.-2
2 2C +.-2
3 3A +.-3
3 3B +.-3
3 3C +.-3
5 5A +.-5
37 37A +.-37
USA:
317/326 326 +.-317/326
338/9 338/9-S +.-338/9
340 340-Z +.-340
341 341-Y +.-341
360 360-P +.-360
410 410-A +.-410
410 410-B +.-410
440 440-M +.-440
651 651-B +.-651
GIII 224-V +.-GIII
GS 740 +.-GS
GS 741 +.-GS
CANADA:
1 1A +.-1
1 1B +.-1
5 5A +.-5
5 5B(5A其中数) +.-5A同时+.-5
7/8A 7/8B +.-7/8A
11 11A +.-11
36 36A +.-3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无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部网站建设,同时做好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央网)的信息提供工作,推行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现就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公布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权威信息,促进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卫生部网站由卫生部主办,网站内容由卫生部机关各司局与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以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网站为基础,构建以卫生部网站为枢纽,各省卫生行政部门、部直属单位网站为节点的卫生系统政府网站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监管等卫生政务信息以及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权威,构建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
强化服务、便民便利。以政府为主体,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卫生部网站的内容保障方式
卫生部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卫生厅局以及部直属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信息报送。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通过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到卫生部网站的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审批选用。
(二)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网站的主页与卫生部网站实现链接导航,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深度链接,整合在卫生部网站的相应栏目中,实现信息和服务的准确快速定位。
(三)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采取卫生部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卫生部网站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卫生部办公厅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业务协调和信息内容审核发布工作。
(二)卫生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卫生部制定印发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行文件,原则上均应及时发布于“法律法规” 和“政策信息”栏目中,并在“新闻中心”配发相应的新闻通稿和政策背景解读;部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司局开展的重要工作以及卫生领域的各项重要工作情况,应及时反映在“工作动态”等栏目中。
(三)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负责将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卫生工作在卫生部网站相应的地方工作动态和直属单位工作动态栏目中发布。
(四)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卫生厅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承建本单位的办事指南、网上审批服务和数据库查询等项目,供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整合链接。
四、加强网站建设,做好卫生部网站和“央网”内容保障工作
“央网”是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建设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其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通过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获取信息。各省级卫生厅局和部直属单位要不断加强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做好卫生部网站和“央网”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卫生部办公厅负责做好“央网”的内容保障工作。要不断充实卫生部网站内容,及时更新网站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便于与“央网”的有效链接和信息抓取无障碍。新闻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央网”内容保障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在每个工作日及时将卫生部网站更新的重要信息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重大的卫生工作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以信息报送的形式提供给“央网”使用。
(二)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按照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的统一要求,做好卫生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网站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开拓服务功能,提升网站整体服务水平。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良好的内容保障机制
(一)卫生部机关、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卫生部机关、各省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要提高本单位网站安全防范意识,要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三)各省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应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机制。
(四)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作为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责任人,同时指定内容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并于2005年9月16日之前将责任人、内容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的联系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五)未建网站的单位,要加紧建设本单位网站。
六、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和统计信息中心将定期(年度)组织对各地、各直属单位的网站进行检查、评估和通报;卫生部办公厅将定期(季度)对各司局的上网信息和选用各省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的信息进行考评和通报,促进卫生部网站和各省级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网站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五年九月二日



诉权、行政权、司法权
——对一宗特殊反诉案的实证分析
陈有西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范畴属于私权利。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诉权只同司法权发生联系,产生冲突,同行政权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诉权和行政权也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如行政争议中的行政终局管辖的案件和民事争议中被司法解释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有时候,诉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还互相纠缠在一起,直接影响到法院程序审查和实体权利判决,因此不但有理论探讨上的必要,同时具有实践指导上的意义。本文介绍的是一件十分罕见的涉及这三种权利的特殊的房产纠纷案,现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案例背景
  徐某解放前系旧政权县田粮处的职员。1951年土地改革时,建德县人民政府对徐家的地产和房产进行了确权登记。其中对徐家座落在梅城镇西门街南侧的房屋,颁发了4540、4541、4542号土地房屋所有证。确认这些房产为徐家的私产。由于阶级成份划分时徐被划为“历史反革命”,徐在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改造的过程中次次受冲击。1956年,徐写了《申请书》要求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将果园、山地、坟地作为生产资料入社。同时,在参加革命的大女儿的动员下,为表示“靠拢政府”,在《申请书》中同时表示要将西门街的三楼三底共263?35平方米房屋,赠送给人民政府。原文说:“另外,我为了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将座落在西门街新建楼屋一座,计三间,左首一间约六尺宽的人行道例外,赠给政府,来摆脱剥削,从劳动中来改造自己,争取做一个自食其力者。是否?特具申请赐予批复。此上西湖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请转呈人民政府。”但“西湖合作社”(相当于现在的村委会)将他的地和山作入社处理后,没有将房产转报上级政府,擅自占为社里使用,因此政府一直没有批复同意接受捐赠,也没有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徐某一直持有土改所得的“房屋土地权证”。
  按1956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令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入社,坟地和房屋宅基地不必入社。房屋等生活资料则没有要求入社。1因此,徐某的房产是不可能作为生产资料入社的。
  徐某迟迟等不来政府的接收房产的手续,村合作社则从1956年开始直接代收房租。徐不服,但碍于“四类分子”的身份,他不敢多言。1957年,他心有不甘地叫女婿向省报写信反映,信被转办到梅城镇公所。以后数年,徐被村里作为“反攻倒算”的典型。他和女婿一起连年被批斗。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社(生产队)将该房屋的六尺宽的人行道阻塞,徐一家出入都不便。1972年,徐的另外535?13平米房屋又被社会主义改造,发给了一次性“固定租金”,丧失了所有权。一直到文革结束,徐不敢喊冤,房产也便被社里一直占用。
  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83年,他写信给西湖村要求发还房产,村里不允。86年,徐长子以华侨身份从国外致信中央政府要求落实政策。徐本人直接上访和找各级政府不下百次。87年,县委统战部到梅城镇、西湖村、县公安局查档和调查,查明了全部情况,形成了处理意见文件,认为:“按华侨政策,将房子还给徐某。”但没有结果。1997年,徐的海外关系和顽强不息的上访起了作用。建德市政府根据侨办和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关于要求落实徐某房产政策的请示》,发出了“建政办(97)4号”文件《关于落实侨眷徐某房产政策协调会议纪要》。纪要决定:一、徐的房产,应按中办国办44号《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87]7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抓紧落实。二、1951年三份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仍归徐仲寅所有。三、西湖村委会已经收取的历年租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不退还给徐,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权由徐收回。四、做好双方说服工作平稳解决。1997年3月4日,建德市房产处给徐仲寅重新颁发了029494号房产证,将全部房产再次确权为徐的私产。
  西湖村的干部对此不服,一再向市里反映,市里又开始复查这一问题。1998年5月6日,建德市政府信访办、法制办、统战部等有关人士找徐某一家谈话。告诉徐原先的处理决定要撤销,房子他当年已经入社,必须归村里集体所有。5月30日,92岁的徐某并发高血压和心脏病去世。6月22日,建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出建政法131号《关于对徐某房产问题重新处理的决定》,撤销了市府办公室的[97]4号文,其“现查明”中认定的事实为:“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徐某申请加入西湖高级社时,将座落在梅城西门街8号的出租房屋作为生产资料入社,徐入社以来,该房屋一直由西湖合作社经租管理。1972年原建德县进行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徐的房屋被纳入私房改造。1983年落实政策时,经建德县人民政府第000024落实城镇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批准书批准,徐房出租房面积535?13平米,应纳入改造535?13平米,发给固定租金850?32元。同时,确定留给自住房280?75平方米。改造后,徐已领取全部固定租金。”据此,文件决定:“1997年1月对徐户的房产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上有误,应予纠正。重新处理如下:一、撤销029494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梅城镇西门街8号计建筑面积263?35平米房屋归西湖村集体所有;维持原建德县政府落字000024号批准书。”这份处理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变化了,即没有认定徐的向政府赠房行为,而是认定其将房产也“作为生产资料入社”了。而认定的证据,是一些村干部的证言,而没有任何当初将房产入社的原始资料和登记档案。
  徐某有继承权的子女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的“本机关认为”中说:徐的263平方米出租房是作为生产资料入社的。徐称该房系赠给政府,后被西湖村占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此,决定维持建德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并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复议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种诉讼
  徐的直系亲属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建德市政府1998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落实政策取回的合法房产权益。1998年10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说:“本院认为,建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徐某房产问题重新处理的决定》属行政机关作出落实私房政策,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问题。徐某等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徐某一家不服上诉,其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的理解是错误的。到1997年再次确权发到房产证,徐的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县政府的侵权行为即再次剥夺房产权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6月,完全是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时期。市政府的复议书已经指明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纠纷,是不妥的。但浙江省高级法院于12月裁定: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院放弃对本案的司法审查权,依据的是一条司法解释。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2第三条说:“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一司法解释,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将一些历史纠纷摒弃于法院大门之外,由行政机关去解决,完全放弃了对这一时段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权。
  由于徐氏家人在1997年落实政策发到房产证后已经搬入居住,重新处理后徐的子女仍住在该房中。诉讼发生后社会上了解了真相,普遍同情徐家而认为政府行为不当,徐家按法院判决仍在申诉“找政府申请解决”,因此,当地政府在行政执行中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1999年4月,梅城镇西湖村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以行政确权为依据称徐氏家人侵占房产,要求判令搬出。5月建德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徐家于公开开庭时当场提出反诉,要求法院首先确认房产权属,保护自己合法房地产权益。同时要求确认开庭前已经申请的追加其他有继承权的子女为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同时参加诉讼。合议庭当即休庭合议后,作出口头裁定,不受理反诉,也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徐的代理人当即要求复议,并提出要书面裁定,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当即休庭,数天后作出书面《民事裁定书》送达反诉人,其“本院认为”说:“该房产产权纠纷是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反诉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对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徐的代理人即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程序性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反诉是被告的法定权利,剥夺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在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同此法律规定相对立的不受理反诉的特别规定。二、本反诉同本诉之间,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房产权属争议,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如果反诉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那么本诉也是同样性质,应该同样对待;三、原告的房产侵权之诉,基础是确权。这是无法回避的。没有确权也就无所谓侵权。没有一个侵权诉讼是可以不审理权利归属的。因此在本案中,确权是基础,侵权是派生。只有确定了房产的归属,才可能查明到底是谁在侵谁的权。四、行政确权如果是终局的,不可诉的,那么本案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应要求其请行政直接强制执行,连法院执行庭都不应该管。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只进行了程序审理,即裁定不受理徐的行政起诉,意味着法院完全放弃了司法审查的权利。现在民庭又受理了村委会的起诉,意味着法院对这一房产争议又恢复了司法审判权,行政决定已经是非终局的,那么徐理所当然地恢复了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当然可以提出反诉。五、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反诉是否有理,只有在实体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判决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只要是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样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就必须受理。现在民庭光受理原告的侵权之诉,不受理被告的确权反诉,等于在已经确认房产权是村里的这一基础上进行审理。这种诉权保护的不平等,将直接导致实体判决的不公平,等于还没有审就判决被告输了。六、行政判决中都明确告知:“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这样,被告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总算还在。如果现在民庭受理以后作出侵权判决,那么司法权已经确认了行政决定的效力,被告连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解决的权利也将丧失,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推说法院都判了,你们还申请什么?结果徐家要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两个权利都将完全丧失。在诉权上就使实体权利全部输了。这是直接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的。七、从时间上看,1997年建德市政府已经落实政策完毕,将房产还给了徐家。1998年作出的决定把房产裁定给村里,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的新的行政侵权行为。徐告到法院,法院以落实政策问题为名不管。1999年村委告到法院,法院就管了。这是自相矛盾又显失公平的。因为既然1998年的房产争议要行政终局裁决,1999年的争议行为也应由行政去解决,法院都不要管;如果要管1999年的行为,那么对1998年的行为也要管,也应该受理。因为早在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就已实施了。要么都算落实政策行为,要么都不算,应该一视同仁。
  
几种观点
  相对于本案,从行政诉讼到民事诉讼,尽管法院作出的裁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却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不管行政机关作出了多少次行政决定,甚至出而反尔“翻烧饼”,法院都可以一概不干预,即在这一领域完全放弃司法干预。不管是权利义务的确定(裁定),还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执行),都由行政机关去负责。而且不受次数、时间的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确权属于落实政策问题,应由政府机关负责。房产侵权属于现在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法院管辖审理。建德法院即持这种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确权是审理房产侵权的基础,不审确权就无法审侵权。把确权交给行政权,把侵权交给司法权,这种分裂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司法权成了行政权的依附,势必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1997年的落实政策将房产再次发证给徐某一家,徐家从村委手中拿回房产并入住管理时,已经完成。1998年市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是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的行政确权行为,应该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而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该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在民事反诉中,理所当然地要受理进行审理,由司法权来最终认定房产权属。就象公安交通事故赔偿决定,当事人一旦不服诉至法院,行政决定自然无效,可以由法院直接另行判决赔偿额。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司法解释,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财产权益争议,通过司法解释推出不管,是不妥当的。这是政策治国时代遗留下来的权宜之计,在当时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在现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这条司法解释应当废止。“落实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解决历史旧帐的一种灵活的方法,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但其标准不稳定,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和人治色彩,程序上很不严密,没有双方抗辩,救济方式封闭而没有时效限制,已经不适应法制已经基本健全的当前的中国国情。今后应该按统一的法制标准来处理,对任何公民的任何合法权益,不管是历史遗留的还是现在发生的,都要实行平等的司法保护,经过公正公开的司法审判后确定。行政权在民事权益领域不应再享有终裁权。
  
  实证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诉权受到了两方的挑战。行政权的程序性缺陷和依据政策的多变性缺陷,和司法权的立法性缺陷和执法阶段衰减,都有可能严重威胁诉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进而直接损害行政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威廉.韦德说:“权利依赖救济。法律史上随着某种救济从一种判例推广适用于另一类判例,从救济制度中提取的法律规则比比皆是”。3本案实例证明,如不能保护完整的诉权,就不可能有完整的行政权的公正和完整的司法权的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诉权这种私权利,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和司法权这种公权利,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往往在发生对抗时,私权利先受损。其最终结果则是损害法制健全社会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的法治精义。
一、行政权司法权的分野对诉权的影响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是人类国家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两种权力的各司其职和互相制衡,使行政的效能得以实现,使社会公正得以保障。为了控制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法制史现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干预;为了不损害行政权的独立性和效能,法制发展现状同样十分注意防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侵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就是这一精神的体现。诉权是依附于司法权的。没有司法审判,就没有诉;没有审判权,就没有诉权。在当前我国法制现状中,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野而影响诉权的,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如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这是由其专业性特征和时效需要决定的。国际上也多采用这一方式。同时,这两个委员会的组成和审理方式,已经具备了准司法程序,即有了双方抗辩权和合议裁决制。还有就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裁决终局行为。二是行政权的政策性规定被司法权接受,如落实政策行为和实践中很难诉的计划生育工作侵权。一般由司法权自己作出司法解释和文件性规定,将这一部分民事纠纷让权给行政权去最后决定。这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在法制极不健全或法制被严重破坏的时候造成的,无法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恢复原状,于是由行政权去灵活救济。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权想推卸这部分繁杂的不好处理的工作。三是基层综合治理措施中,片面强调“一般纠纷不出村、一般案件不出乡”的限制诉权行为。从正面来评价,这是为了严密社会治安网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始发阶段,稳定社会。但如果不注意诉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就会严重影响法律所要保护的私权,让行政权作最终裁判,法制社会的由法律和司法来裁断最后是非的重要原则,就会受到损害。
二、司法解释缺陷对诉权的影响
  我国已经有了三部诉讼法。从法律制度上看,已经有了十分完备的保护诉权的制度。从法律效力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权限上看,司法解释只能在立法权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一些操作性的规定,或阐释法律本身中已有、但尚不明晰的具体内容。不能对已有法律进行变更性解释,如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原先立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精神,以致司法解释承担了它本不应该承担的艰巨任务,否则有些法律根本无法操作。三部诉讼法是立得比较完备周详的法律,但同样有数倍于原法条的司法解释相配套才能真正实施。《刑事诉讼法》有最高法院的246条,最高检察院109条,后来又有六部委的48条。《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解释有32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有98条。个别事项的解释则更多了。最高法院1992年法发3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是一个法院内部的工作指导文件,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是解决了房地产案由讼争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民庭管辖,明确了同经济庭的分工;二是房地产行政确权和行政处罚,由行政庭审理,明确了行政庭的分工;三就是涉及本文案例的“房地产落实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不受理或驳回”的规定,“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个文件的前两点,都是法院权限范围内的分工,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但第三点则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处理了一个重大的诉权问题,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当时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不严密,没有专门的解释公告,但这并不影响这个内部通知性质的文件在全国法院审判中对外适用的效力。全国法院实际上都照此执行。这一文件中的一小点规定,对大量的历史房地产纠纷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同时,也同最高法院另一个司法解释“审理房产地案件一般以土改确权为准”产生了冲突。因为有的行政机关处理这一问题并不遵循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本文案例即是),而最高法院规定司法权又不审查这类案件,因此,这一解释精神就无法得到最后的保障。司法解释实际上限制和收回了法律已经赋予公民的诉权。鉴于其有违法律原则和实践上出现的问题,这一《通知》实在有进行清理、终止执行或废止的必要。
三、法官理解力判断力对诉权的影响
  针对本案,还有一个法官理解力的问题。即如何划定“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的民事权益纠纷”的界线。由于法院现在办案严重超负荷,许多法院在收案中即想减负,能推则推,执行最高法院解释往往不是从法律本义出发,而是从工作出发,一些本该受理的案件于是出现了“告状难”。本案中,建德县政府的一次确权行为、一次变更所有权行为,都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1997年和1998年。1997年的行政行为是授权性的,经过复查确认,把村里1956年以入社名义占据的、1972年以落实私房改造的名义占据的房产确权给了徐家,徐当然不会有意见,这时“落实政策”问题已经解决。1998年的行政行为是限权性的,把徐家已经获得房产证的房产再次剥夺。这时的侵权行为完全不是“历史遗留问题”,是现时发生的直接侵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限定排除范围。因为原告诉的是1998年这次的剥夺权利行为,而不是针对1956年的合作社侵权行为。因此,不是“不符合”,而是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从诉权理论和民法侵权行为理论来说,其针对这一侵权要求法律救济,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而不可能在前。杭州市政府《复议决定书》给予向法院起诉权这一权利是对的,而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则是不妥当的。从《民事诉讼法》第2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看,法院对本案的反诉是必须受理的。如果理解为行政诉讼不行,民事反诉也不行,那么将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置于直接对抗《民事诉讼法》明确法条的地位,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我国现在还没有抽象行为违宪违法的审查机制,但在实践中必须主动防止。
  政府是代表国家的,法院也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既互相制约,又密切联系。而诉权,由于其所处的地位相对低得多,需要司法权的主动保护。通过这样一个小案例详细剖析,笔者期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
  
  (作者单位: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注释:
  1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条、第16条。
  2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第38号)第三条。
  3威廉·韦德(英)《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