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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5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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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
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五)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公司系统的有关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
市府办公厅




为了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好全市的中心工作和常务工作,并尽可能多抽出时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特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项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包括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举行的活动,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均应报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活动,包括利用外资、技术引进,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举办展览会的签字、剪彩仪式等,事先要将活动的计划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市外办统一安排。
三、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各种活动,包括接见、迎送、参观、探望、文体联欢、签字仪式、剪彩等,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要将活动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四、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一般性外事和内部活动,原则上都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必须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也要把范围减缩到最小限度,并报上述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不要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请柬。
五、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需请较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大活动,要事先将详尽计划,包括该项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规模、具体安排等事项,送市政府办公厅,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种会议,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



1984年9月3日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的出品/生产企业: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0/08/09、100809;标示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650号)经检测,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酚酞”呈阳性。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成分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的保健食品。

  二、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市场上减肥类保健功能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药物等行为的,一律下架暂停销售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