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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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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国务院自1999年1月1日起,两次提高机电、纺织品、化工、轻工、农产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各级税务机关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和高度出发,加快退税进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少数
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种种迹象表明,骗税活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退税率文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并提请本地区出口企业注意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特别是对业务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
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别是对那些以往容易出现骗税的敏感货物和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幅度较大的货物应进行重点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
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规定,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都必须在出口货物
增值税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齐全的情况下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退税
。对退税单证虽然齐全、电子信息也核对无误、但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明显有疑问的,也不得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而造成骗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
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按文中附件1和附件3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
或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附件3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被函调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查函后,须按照函调的有关规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及时回函。凡回函内容不实造成骗税发生的,要追究
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管理和稽查。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加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开发票偷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时,严禁采取只开票不缴税或违反征税规定在定额、定率甚至包税
的情况下开具专用税票;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开具专用税票后,凡需返还多征税款的,必须查清生产出口产品业务真实、资金往来正常、进项发票及内容没有虚假、没有偷逃税情况后,方可返还,不得违反专用税票有关按季返还多征税款的规定,采取“即征
即返”或“一月一返”的方式开具专用税票。凡发现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专用税票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专用税票或返还税款的,一律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六、严厉查处骗税案件。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并划入D类企业管理。对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任何时间均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
总局将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后,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权;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度,加强业务培训,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它因素,使不法分子骗税得逞。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大骗税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防范骗税的宣传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偷、逃、
骗税活动。



1999年12月6日

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格局,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在职责范围内严肃认真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相应责任的,应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系统、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地区、系统、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行署)及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行署)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政府(行署)及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政府(行署)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地区、系统、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委、政府(行署)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班子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分析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组织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特别是结合新疆实际,教育党员干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经常广泛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及时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追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检查,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九)督促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政府(行政)正职领导干部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及时组织会议,专题研究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
(二)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查案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管好领导班子成员,经常了解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主持和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八)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各级党和(党组)、政府(行政)其他领导干部责任: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研究和制定防范措施和办法。
(三)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大案要案,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干扰和障碍。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报告。
(五)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相结合,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
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通过组织巡视组、督查组和行风评议、调查研究等渠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反映、意见和建议,收集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考核的形式主要有中期考核、年终考核和专门考核:
(一)中期考核,每年6-7月进行,主要以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形式由本地区、本单位自查自考为主。自查自考情况要书面报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二)年终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和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同时进行。
(三)专门考核,对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门考核。
考核的方法主要采取: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和领导的述职报告。
(二)查阅党委会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制度、文件等有关资料。
(三)采取个别走访、谈话、开座谈会等方法,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
(四)采取问卷调查、群众测评或者组织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向党委(党组)报告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过考核,对被考核单位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状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出基本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双文明目标考核和党政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被考核单位按一、二、三等次排列,进行通报。
能够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成绩突出的,为党风廉政建设一等单位;能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成绩一般的,为党风廉政建设二等单位;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较大问题的,为三等单位。
凡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一等单位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凡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三等单位的,取消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及处理结果,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二)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二)通报批评,是指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由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三)组织处理,即调离、责令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四)纪律处分,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给予试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法规、制度贯彻不力,不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及时专题研究、布置安排、制定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
(二)没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廉洁行为没有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没有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对主管责任者进行
谈话或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三)没有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致使责任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发生问题较多;领导和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查处大案要案不力,没有及时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查处工作工作受到影响;没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因而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提示;情节较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对其调离或者免职。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问题上,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执行不力,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怂恿、支持、包庇、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对其调离或者免职。属于失职渎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认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党委(党组)、政府(行政)经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核实。需进行诫勉提示或组织处理的,经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同意后实施。
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正职领导的责任,要追究正职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的责任,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的错误行动,属于故意性质的,严肃追究;属于失误或过失性质的,视具体情况酌情追究。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但领导班子及成员始终敢抓敢管,敢于揭露矛盾,积极查处,可视情况免于追究责任。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追究责任的,虽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28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0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九月五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城市群,统筹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对内对外、人与自然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快健康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金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七条 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按照规定需报审批的区划调整;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灾情、事故等突发事件,重点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市政府认为需要向省政府转报的;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省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和议事协调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涉外重大活动;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
  (六)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需要向市政协通报、民主协商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市性的改革方案和重大举措;
  (三)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征询意见或民主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二)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情况;
  (三)本部门重大活动;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参加会议或到市外出差,应事前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五)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提出对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听取分管副市长月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协调,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再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提交讨论的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如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上级机关的会议、活动,或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重大的新闻稿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资金、土地、编制等政策性、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阅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捞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