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24-06-18 01:5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4〕1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长助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商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市场调节功能,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社区和乡村基层组织自治,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要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安全生产,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保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系统;加大公共教育事业投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逐步把公众医疗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市人民政府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外,要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公开市人民政府及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先行调研、审查论证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或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由副秘书长协调,重大问题由副秘书长提请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充分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已阅知”、“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认真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五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的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

1989年1月15日,国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充分挖掘我国的科技潜力,发挥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科研单位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现对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技术工作一方面要搞好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要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技术条件,发挥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积极为科技进步作贡献,通过各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主动把科技与生产结合起来,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要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用于事业发展和改善职工的生活待遇。创收较多的单位,应逐步走向经济自立。
二、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经费长期自理、自主使用。对这类单位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3项基金的比例和和具体的分配形式。其中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可以搞浮动升级,也可以发奖金和建立津贴、补贴等。
三、事业费部分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鼓励创收多的单位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四、对事业费部分自立和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国家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
(一)减拨科学事业费达到10%的单位,专项奖励为人均0.1个月基本工资。
(二)减拨科学事业费分别达到20%、30%、40%、50%的单位,专项奖励分别为0.2、0.4、0.6、0.8个月基本工资。
(三)减拨科学事业费分别达到60%、70%、80%、90%的单位,专项奖励分别为1.1、1.4、1.7、2.1个月基本工资。
(四)科学事业费全部减拨的单位,专项奖励为人均2.5个月基本工资。
专项奖励不计入科研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由科研单位处太使用。专项奖励的资金来源,由主管部门和科委各自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相应比例支付。
五、已经划为社会公益类型,而又具有创收能力的科研单位,应积极挖潜,创造条件,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这类单位按其事业费自立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同等的待遇。
六、难以创收的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及某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并在定编定员基础上,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同时,也鼓励这些单位积极挖潜创收。事业费包干结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不低于40%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使用。
七、各类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4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上述减拨下来的事业费,除用于发放减拨科学事业费专项奖励外,其余部分仍按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办理。
九、各类科研单位可从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中,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对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先收后支,留有余地。
十、各类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仍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科委(87)国科发条字0422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办理。
十一、各科研单位在科技、服务、经营等活动中,一定要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认真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所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凡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产品价格。用于分配给个人的收入,要按照完成国家任务情况和社会服务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科研单位的改革工作,指导他们正当地开展经营、服务等活动,及时帮助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保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也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铁路职工探亲乘车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探亲乘车暂行办法

1981年8月27日,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对铁路职工探亲乘坐火车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家属探亲乘坐火车的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属有价证券。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座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由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符合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在不享受此项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可每年填发一张由本人工作地至父母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
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乘坐火车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年不能探亲,经组织批准其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探望职工的,乘坐火车时,经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配偶或父母由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职工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三、填发探亲乘车证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发行涂改的探亲乘车证。
探亲乘车证发给栏应填写使用者所属单位、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家属称谓、姓名、年龄。
填发单位栏应加盖填发单位公章,并加盖填发人名章。
有效期间栏应按探亲假期和实际所需路程天数填写,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乘车区间栏只限填写一个到站,“经由”一般不填,应按取短经由乘车。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路程天数较少,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
四、持用探亲乘车证,须同时交验贴有本人相片的工作证和探亲证明;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交验贴有本人相片的家属证(医疗证)和探亲证明,任何代替工作证或家属证(医疗证)的证明均无效。三证俱全方为有效。
五、探亲乘车证由部办公厅统一印制、发放,由部属局、院、厂、校及其有人事任免权的其他单位填发,部机关由各局、厅、委、室填发。
六、对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要按章(部人事局〔76〕人工字48号文第27条)审查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入登记卡片。对遇有供养条件变更时,应及时改填动态。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应填写申请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交填发部门登记卡片后填发。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递给调入单位。
七、探亲乘车证使用完毕,应立即交回填发单位,如有效期到期后七天内不交回者,按丢失处理。凡丢失探亲乘证的,都要追究经济责任,具体办法由各局、院、厂、校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八、违章使用探亲乘车证,如擅自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时,均按无票处理,补收票价和罚款,并查扣其探亲乘车证,转送工作单位处理。各单位除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恶劣的,可扣发本人下一次的探亲乘车证,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探亲乘车证登记卡片和探亲证明样式附后,由各局、院、厂、校自行印制,部机关由办公厅印制。
十、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使用其他乘车证的共性事项,按部(75)铁人字1353号文和部人事局(76)人工字4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部人事局。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