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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4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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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
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169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丽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丽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国旗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观念,规范市行政中心国旗升降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市行政中心每个单位部门及干部职工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二条 市行政中心国旗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国旗升降任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警卫处具体承担。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在工作日应升降国旗,国旗应在上午上班前四十分钟升起,下午下班后三十分钟降下,双休日不升降国旗。
  第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五条 升降旗仪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警卫处指定三名协警(一名国旗手,两名护旗手)按规定操作标准完成。除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庆典或其他特殊要求外,日常升旗过程不播放国歌。
  第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和上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降半旗。
  第八条 当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升挂。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升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台风、10级以上大风、雷暴雨、风雪冰雹等)可以不升挂。当遇有不良天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警卫处提出意见,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领导同意,确定是否升挂国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国旗升降的正常进行。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例会形式:

(一)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二)阜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及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规划管理处。

第九条 规划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三章 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全委会临时审议的,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可由主任委员随时召集。

第十二条 全委会召开时,规划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要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参加的成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审议内容指定。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会议议题,各相关单位提前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到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形成《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呈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批程序报送至市建委规划管理处,由规划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符合总体规划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提交专家组进行审议,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规划项目,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再行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齐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当日将申请文件转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初审。

第十八条 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来的建设项目申请应立即进行初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注明原因并于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征求专家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文件的制作,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牌匾、广告、施工暂设等临时建设工程、小区配套建设工程、非主要街路(主要街路由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建筑立面装修工程及一些小型、非重点地段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规划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会签等时间)。

第十九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及审议的其它议题结果,由办公室整理形成《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于规划委员会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经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规划管理处按照《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期限为3—7天。

第二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市建委规划管理处要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