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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15:0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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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铁道部

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教育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发展教育的战略思想,全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铁路教育经过拨乱反正,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两次召开的全路教育工作会议,基本符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为了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铁路教育必须从体制改革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改革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同经济建设要协调发展。铁路教育必须为铁路现代化建设服务,铁路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铁路教育。
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培养在于教育。因此,全路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把本单位的运输生产和各项工作搞上去,就必须认真抓好教育。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战略远见、不成熟的领导者,领导不了现
代化建设。各级领导一定要象抓运输生产那样抓好教育工作。
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认真办好铁路中小学
铁路中小学属于部门办学,是补地方办学之不足。按照中央“把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以及“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办学”的原则,铁路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铁路中小学的领导,在教学、师资来源和培训、教学设备供应等方面,要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
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铁道部从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指导铁路中小学工作,主要抓好部门办学的经验交流,改善边远地区办学条件,帮助培训师资。
各单位对所属铁路中小学,要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每年要为铁路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做几件实事。教职工奖金不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奖金的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对教师的优惠待遇,当地铁路单位均可参照执行;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住宅(今年拿出竣
工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五)分配给教师,对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要优先照顾。
铁路中小学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在一九九○年前,有五分之一以上达到当地先进水平。
二、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铁路职业技术教育是当前铁路教育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发展铁路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一九九○年,铁路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招生数,要超过铁路普通高中的招生数,以尽快适应铁路对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急需。
要充分挖掘中专潜力,调整专业结构,加速设施配套,尽快增加招生数。要扩大中专学校及其主管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少数面向全路服务的学校,由部下达招生计划,提供相应的教育经费、基建投资及劳动指标。其余学校,由铁道部提供事业经费,并根据需要适当补助基建投资。铁路
中专是处级单位,学校的党政关系不得下放到分局或处级机构代管。
要大力兴办技工学校,大量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近几年内要有计划地增设技工学校,争取逐步做到每个工种局和铁路分局都有一所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均归部属各单位管理。除技工学校的设置与撤销由部审批外,学校的规模、工种,均由部属各单位自行确定。招生计划按劳动人事部的
规定,报铁道部汇总平衡。
要积极扶持和发展职业高中,继续将一部分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或增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的专业、工程和人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和铁路的需要来确定,以面向社会为主。铁路需要的专业、工种,应由铁路有关部门与学校签订合同。铁路招工招干时,要优先录用职业高
中毕业生。
要尽快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的要求,继续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铁路主要技术工种的工人,都要取得合格证才能上岗。
三、扩大高校自主权,改革招生计划与分配制度
铁路高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任务,必须切实办好。
要认真实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加强高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铁路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改革铁路高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从明年起,在国家招生计划数中拿出一定比例,向边远地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岗位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以保证这些单位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在完成国家计划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不增加定员、经费的条件下,鼓励学校挖潜
接受路内外单位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铁路高校在取得地方政府的同意下,可以从教育质量较高的铁路中学和其他中学选拔优秀毕业生作为一部分新生来源。根据国家规定,凡是需要颁发本、专科学历证书者,都必须纳入正式招生计划,都必须经过统考录取入学。铁路高校和用人单位需
加强联系,逐步建立比较长期稳定的培养人才的协议。
要进一步改变铁路高校专业设置和层次比例不合理的状况。铁路高校的专业设置要针对铁路的需要,不搞小而全。各校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特色。增设新专业,应当在办好已有专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与可能,经过科学论证,有计划地进行。要增大专科比重,全日制铁路高校要逐
步达到招生数的三分之一。西南交大、北方交大要争取成立研究生院。
各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潜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为铁路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专门人才。各校要按照规定的近期规模,在一九九○年前,抓紧完成基建任务,尽快形成能力。衡量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而不是经济收益
的多少。依据这个标准,从明年开始,组织专家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学效益差、质量低的学校要严肃批评,必要时进行整顿以至停办。
四、推行职务培训制度,进一步开展铁路职工教育
铁路职工教育工作,实行部、局、分局(处)、站段(队)四级负责制。铁道部主要抓局级和部分处级干部的培训,以及相当工程师以上科技干部的继续教育。各铁路局、工业总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物资管理局、通号公司负责处、科级干部和相当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科技干
部以及中级技术工人的培训,并归口领导所属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和职工学校。
当前,各单位要摸清干部队伍和技术工人队伍的状况,制定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人才结构,修订以职务培训为主的培训规划,加快培训基地的配套建设,今后要尽快做到各级干部和主要工种的技术工人,都必须先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的领导
铁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中央对教育的重要指示,提高对教育的认识,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彻底纠正那种轻视教育、轻视人才、轻视知识的思想,要把教育真正当成一个战略问题持之以恒地抓好。部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中要有专人主管教育工作,制定加强领导的措施,
确定本单位的人才合理结构,制定教育规划。各单位要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选拔优秀干部担任学校领导。在考核企业和干部时,要把是否重视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每年要向部党组提出教育工作报告。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要保证按学生人数分摊的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要保证教育的基建投资(包括更新改造资金)逐年增长。铁道部每年在税后留利集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教育基金。全路各单位都要从本单位的留利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教育。教育部门要坚持勤
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节约投资,提高办学效益;坚决制止图虚名,讲排场,不求实效的不良倾向。
要大力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切实制定师资培训规划。现有铁路中小学教师中,约有一万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要争取在五年内轮训一次,取得教学合格证。铁路高校、中专应按就近地区分工,主动担负起培训铁路中小学师资的义务。现有铁路局办的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范学校要加快建
设,努力办好。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主要培养文科、数学、生物专业的学生。各单位要选调一批有理论、有实践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自学成才者到职业高中任教。铁路高校要承担培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任务,同时有计划地培养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作为高校师资的来源。高
校教师队伍结构要合理化,形成梯队,保证后继有人。
铁路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选择一些学校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学校党组织要集中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校长履行职权。学校在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注意改变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思想、教
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要破除陈腐的传统教育思想,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充分注意能力地培养;要积极地、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现代化;要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提倡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教育理论研究,总结办学经验,遵循教育规律办学。
铁路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新时期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铁路教育体制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校的负责同志一定要紧紧把握这个正确方向。从事铁路教育工作的同志责任重大,要努力学习和通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规律,不断更新知识,认真总结新的经验,提高
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把工作做好。



1985年9月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3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09

同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由于流域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大量增加,养殖污水大量超标排放,造成汀溪水库水质日益下降,严重影响了同安、翔安两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区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汀溪水库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的设施9月底前全部拆除,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整治问题。整治后,汀溪水库流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设施。针对生猪养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谋划,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2、限期改善汀溪水库水质。到2005年年底,汀溪水库水质要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让同安、翔安两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饮用水。

  二、成立整治工作小组

  为顺利实施汀溪水库污染整治,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同安区政府和市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汀溪水库污染整治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分工详见附表1)。

  三、污染整治步骤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

  (1)全面普查流域内生猪养殖规模。经同安区政府调查,流域内共有7个行政村,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133个,生猪存栏数10402头,猪舍25871.77平方米;分散养殖户844户(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下),生猪存栏数5091头。生猪总存栏数15493头(详见附表2)。

  (2)9月底以前,全面拆除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参照岛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只补助猪舍,不补助猪苗;补助标准参照同安区城南开发区拆除猪场补助标准。具体拆迁补助方案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

  (3)年底前流域内分散养殖的农户,要求建设沼气池或推广发酵猪舍零排放,养殖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养殖户利用泔水养猪。

  根据原有沼气池建设政策,由养殖户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施工,建成后向同安区政府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按户用型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从2006年开始,在流域内没有建立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养殖户,不得再进行生猪养殖。

  2、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农药、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肥的使用量,引导农民实施生物或物理防止病虫害等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3、清理库区水面污染。

  (1)修建水库大坝栏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水库;刷制固定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珍惜水源、保护水源的意识。

  (2)组织人员打捞水面漂浮物;积极采用生物、生态等技术,及时清除水藻生物。

  (3)在不影响防洪入库溪、渠口设置栏污网闸,拦截上游漂浮物,并定期清除。

  以上工作由汀溪水库管理处负责。

  4、将西源村引水渠由明渠改为暗涵,拦截西源村的生活和养殖污水排入水库。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巩固这次整治成果,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防止汀溪水库水质再次受到污染。主要有:

  1、定期会商制度。由市水利局牵头,同安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互相通报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今年10月1日以后,对未按照要求拆除的猪场,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不再给予拆除补助。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拆除总验收。在10月15日前,由整治工作小组对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2、2006年1月15日,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家庭少量养猪的农户要求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没有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仍在养殖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拆除。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或其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和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缴存人符合前款第(八)项情形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除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外,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
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本息额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及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月还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市低保补贴差值的12倍,即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低保补贴)×12。
  第十四条 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可以同时提取同户成员的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六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四章 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用于支付首付款外款项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发票。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七)新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城乡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需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十)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信贷主管部门盖章的贷款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一)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非借款人须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到原贷款银行网点签订月冲还贷协议或偿还部分本金申请或提前结清申请。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户口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十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由民政局签发的低保证。
  (十四)患有第四条第(九)项所列重病、大病的,需提供经三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医保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关系的证明。缴存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十五)缴存人提取其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户口或者结婚证、提取人同户成员公积金申请表。
  (十六)缴存人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十七)如缴存人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代办,但必须是缴存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十八条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继承人合法继承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受遗赠人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 缴存人及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上盖章。
(二)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的单据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留存联)及其他应由单位留存的票据返还本单位记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交易前将所提款项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购房的职工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将该套住房出售后再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不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套取的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20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庆政发〔200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