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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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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自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已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有3986家(截止1987年9月底)。现将各地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准证书的更换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营企业的地址、合营对象、投资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正副董事长等变更事宜,均涉及到已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已发放的批准证书的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
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凡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主要内容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并收回旧的批准证书。然后持批准证书,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现已发现个别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总经理在境外企业兼任总经理等职务,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应予制止。该条规定中
的“其它经济组织”既包括国内的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外的经济组织。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如新增的投资额与原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且扩建部分在同一项目工程之内,则新签订的增资协议应连同原批准的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已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有关上述方面的事宜,应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1987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发〔2003〕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我州农村能源建设目标责任制,根据州政府《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03〕28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实施农村能源项目的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对象的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的农村能源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安排工作,布置任务,指导工作;制定措施和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组织和实施好农村能源工作。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沼气池建设
  1、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1)各县市要设立专门的农村能源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农村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农村能源股(站);
  (2)各县市农村能源股(站)落实工作人员3—5人,不得少于3人;
  (3)各县市要及时落实农村能源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能源工作正常开展。
  2、政策引导及宣传工作情况
  (1)利用业务技术培训、板报、传单手册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农村用能方式;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的宣传工作。
  3、新建沼气池档案建立情况
  (1)新建沼气池须认真填写“户用沼气池卡片”;
  (2)新建沼气池须认真填写“户用沼气池花名册”;
  (3)新建沼气池通过验收后,填写“户用沼气池验收登记表”。
  4、当年沼气池任务完成和使用情况
  (1)当年沼气池建设计划完成率;
  (2)新建池合格率;
  (3)新建池使用率;
  (4)标注建池时间。
  5、沼气池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建造沼气池,必须在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
  (2)沼气池建成后,应把“户用沼气池安全手册”分发到农户手中;
  (3)第一次使用沼气时,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导农户严格按“安全手册”的操作规程,安全进料、出料和使用沼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导农户进行沼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修。
  6、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情况
  (1)按规定时间上报;
  (2)按要求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7、科技推广情况
  (1)沼气“三结合”技术推广;
  (2)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3)科技教育培训、业务技能培训。
  8、沼气池钢模的管理使用情况
参照《关于加强沼气钢模使用管理的通知》楚林通[2003]34号文件执行。
  9、组织、安排农村能源自检自查工作情况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3)自检自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10、各级政府沼气示范村建设情况
  (1)沼气示范村建设计划完成率;
  (2)沼气示范村“三结合”率。
  (二)山区节柴改灶、推广节能炉情况
  (1)计划完成率;
  (2)使用率。
  (三)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
  (1)计划完成率;
  (2)使用率。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严格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严格按项目要求,补助资金的标准不得随意调低;
  (3)严格按项目要求,补助资金应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不得拖欠。
  四、考核标准
  详见《楚雄州农村能源项目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州林业生产的特点,次年1月份开始对上年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州级检查考核工作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自检自查考核工作组,对各项任务指标进行逐项自检自查,并写出年度自检自查专题报告(含年度报表),报送州政府农村能源指导小组办公室(州林业局农村能源科)。凡不进行自检自查或自检自查后无自检报告的县市,州级不进行核查。州级考核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对各县市各项考核内容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随机抽取各个县市的2—3个乡镇;核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以被抽检乡镇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全县市的各项考核指标实施结果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得分。
  以县市为考核单位,按100分的总分,分别作出量化考核评分。
  七、奖励
  一等奖: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奖给现金10000元。
  二等奖: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奖给现金6000元。
  三等奖:总分85分(含85分)以上,奖给现金3000元。
  八、责任追究
  得分在65分以下(含65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全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相应调减下年计划任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年度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到全州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县市,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一)州农村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按全州10县市平均数进行奖励。
  (二)本考核办法从2004年起执行,应兑现资金在州级林业切块资金中安排。

  附件:楚雄州农村能源项目考核评分表


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0号



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部制定了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开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加大行业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好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稳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路 收费站 清理 通知


抄 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








附件:

  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



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大大加快了我国公路建设的步伐。目前,我国所有的高速公路、约50%的一、二级公路和三分之二的千米以上大桥、隧道基本上是使用国内外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对于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几年来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造成部分地区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群众反应强烈;二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违规、越权审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经营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增加社会负担;三是收费资金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功能无法保障。因此,清理整顿收费公路项目和收费站(点)已势在必行。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提高公路通行效率,降低收费成本,减轻社会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

  ——责任到人、集中突破原则。各地要成立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集中精力开展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建立责任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从严要求、与时俱进原则。要严格执行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对不符合要求应撤销的收费站(点),态度要坚决,不徇私情,不走过场。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

  ——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原则。正视现实存在问题,坚持“老站老办法、新站新办法”,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原则。开展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要以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为目的,不断改进管理方法,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措施,提高收费公路的使用效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与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各地在公路上已设置的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收费站(点),均应纳入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包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为归还贷款或有偿集资而设置的收费站(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三、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规定,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按照如下工作阶段,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清理登记阶段

2003年1月1日-3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按附表及示例(附表一、二、三、四)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阶段

  2003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已登记的公路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收费经营分别提出撤消或保留的建议意见,同时提出本辖区内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交通部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对经批准保留的公路收费站(点),其收费期限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时还应征求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集中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验收阶段

2003年6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对验收合格的公路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应停止审批新的公路收费站(点)。

四、加强收费站(点)的管理

(一)严格审批

1、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前,还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3、严格收费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总量控制指标。

(二)加强收费管理

1、企业经营收费公路要成立公路经营公司,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相关的经营协议或合同文件,由公路经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费、照章纳税,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2、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部门还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严格核定的正常养护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3、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及其设置的收费站(点),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并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制度,以降低收费公路的收费及管理成本,提高还贷能力。

  (三)提高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

  1、高速公路要按照部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开展联网收费。东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力争在2005年底前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以减少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点)数量,提高路网的整体运行效率。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联网收费工作方案,根据本地路网建设进程,逐步实施联网收费。

  2、条件成熟的地区还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逐步采用不停车收费系统,以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能力,提高征收效率。

(四)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并对其实行规范化管理。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做到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五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收费站(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加强收费队伍建设

对收费队伍要不断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在公路上执行通行费征收的收费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六)加强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维修

  要加强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做好养护、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功能的发挥。凡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护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暂停收费或者罚款的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维护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事关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大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契机,抓住机遇,顾全大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真正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