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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07:3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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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制止荒芜土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在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正式划拨 (或经划拨待收获作物)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即视为荒芜土地。
二、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缴纳土地荒芜费。
土地荒芜费标准:菜地、鱼塘每亩三百至五百元;耕地、园地每亩二百至三百元;其它土地每亩一百至二百元。
土地荒芜费每半年缴纳一次。从正式划拨之日起,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缴纳;荒芜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缴纳;荒芜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四倍缴纳;荒芜超过两年的,按上述标准的六倍缴纳,并由土地管理机关报经县以上政府批
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关领导人,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建设用地单位造成荒芜的土地,必须交给被征地单位或附近的集体经济组织复耕,不得变相转作本单位的农副业生产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须报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
五、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地荒芜费,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核定数额,并通知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当地财政缴纳。对拒不缴纳土地荒芜费的用地单位,土地管理机关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荒芜的土地。
六、土地荒芜费主要用于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改造和培肥。严禁挪作它用。
七、国营农、林、牧、渔场 (站)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荒芜费的收缴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7月11日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业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12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补偿评估金额由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构成。

  第四条 原房屋补偿评估金额,按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等因素评估。

  第五条 区位补偿评估金额,按本办法确定该拆迁项目所在的区位类别,以栋或幢为单位在该类别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范围内,评估出该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然后再根据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户型、采光等因素评估出实际区位补偿金额。

  第六条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区位补偿划为5个类别和1个繁华路段。具体范围见附件1(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表)。
 
  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见附件2(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价格最低限价(建筑面积)如下:


  鸡冠区:540元/平方米;
  城子河区、滴道区、恒山区:260元/平方米;
  梨树区、麻山区:15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如本办法需要调整,由房产主管部门协商规划、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或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冠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一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一类区

东自矿棱河入河口向南-孟家沟向西一一和平南大街向北-电台路向西北-园丁巷向东北-南山路向西北-红旗西珞-聋哑学校-太平街向北-幸福珞向东-健安街向北-康庄珞向东-光明街向北-富强珞向东-腾飞桥-沿铁路向西-新西街向北-兴国西珞向西-新风小区西侧向东北-北环路向东-矿棱河入河口止。   
二类区 除一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l、东自仁河沟入河口向西南-供电街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发电厂医院路北止。
2、 自东山桥沿鸡恒铁路向西南-乘胜路向西北-南星街向东北-永跃路向西北-和平南大街向南-军分区-鸡西大学-108家属楼西侧向北-局一中西侧向北-建筑处86搂区西侧向北-育英高中西北侧-电台珞向西北-十九中西侧-勤奋路向北-汽车公司西侧向北-腾飞一段向东-机务段东侧向北-电工仪表厂-西郊街向北-利民路向东-运输公司-兴国小学东侧止。 │
三类区 除一、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自北环路与仁河沟相交处向东-朝阳桥-沿铁路向西-冶金公司西侧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仁河沟以西-发电厂医院止。
2、自发电厂运煤道口起向南-沿东山岗脊向南-矿务局二机电厂西侧止。
3、自红星路与鸡恒铁路相交处向西-红星乡政府-军分区以南-鸡恒公路两侧100米-育龙小学止。
4、自爱民路向西-专家搂向北-市检查院向北-108队家属楼以西-局一中以西-孟家沟两侧-六栋楼以西-设备厂以西-华严寺-看守所向北-矿山救护队-腾飞二段向西-化工街向北-沿铁路向东-鸡城铁路叉向北-西郊乡政府-武警支队-北环外路向东-加油站止。
四类区 除一、二、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繁华路段 繁华路段赴旨鸡冠区内主要商月睹道两侧临街的房屋。
中心大街、和平北大街、南星街(南止南山路口)、团结街、新华街、鸿雁街、丰泰街、金融街、广益街、安惠街、平安街、胜利街、祥光路、红军路、永昌路、兴国中路、园林路、东风路、西山珞、红旗路、南山路(北止永康街口)。


城子河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二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1、东自原立并饭店东侧向北-政府路北侧50米向西-立新小学向北-大市场向北-生活公司向西-铁路桥洞向南-老房委西侧向南-一道濠向东-原立弄饭店东侧止。
2、城子河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
三类区 除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向北-沿铁路向西-二太堡道口向南-—道濠向东-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止。
2、正阳矿区:团结、团新、向阳,新立、道东,道西、朝东委,新建一委,新建二委。
四类区 除二、三类区夕卜,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四类区
1、东自向阳村铁路函洞沿城子河向北-康复路向西-永进珞向西-白石路向西-原五井北侧-市水泥厂路向南-永安委西侧向南-鸡滴公路向东南-鸡城铁路-一道濠向东-新城村西止。
2、正阳矿区:新兴一委、新兴二委、朝阳委、新胜委。
五类区 除二、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滴道区

区位类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东二路南口向北-北二街向西-西—街向南-北一街向西-西三珞向北-二十九中北侧向西-电厂铁珞专用线向西南-鸡滴铁路向东-东二路南口止。
2、自电厂铁珞专用线与方虎公珞交叉道口向西-小半道道口向西北-白灰窑进口止,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除三,五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大同矿区。
2、立井地区。
3、荣丰公珞、环城北路以北地区。

恒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鸡恒路与黄泥河相交处沿大桥西侧向北-永远街向北-消防队北侧沿野鸡沟向西-交通街向南-鸡恒路向东南-卫生所-农贸市场南侧向东-四中南侧向东-黄泥河北堤向东北-鸡恒珞与黄泥河相交处大桥西侧止。
2、自交通科向西至桥洞鸡图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下列路段两侧临街的第—栋房屋为四类区
1、小恒山矿区:永久路自公安派出所向东-小恒山百货商店-小恒山老市场止。
       立并街自育英街口向南-小恒山大修厂-立井公共汽车站止。
       张恒路自小恒山坑木厂向北-工区铁路道口止。
2、二道河子矿区:张恒路自回民饭店向东-鑫浪浴池-东升商店止。
        菜市场街自鑫浪浴池向北-二道河子矿医院止。
        繁华街自东口向西-职工活动中心-建行储蓄所止。
3、大恒山矿区: 医院路自总务科大门向南-副食品批发部止。
        中心珞自总务科东侧向南-青年饭店止。
        中心街自黄楼向西-川面馆止。
4、立新矿区。
5、镇内除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柳毛石墨矿、张新煤矿,碳素公司。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梨树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l、东自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向西-河堤向西南-小南河向东南-梨树桥-铁珞向东北-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止。
2、下列路段爵侧临街的第一栋房屋。
平岗矿区:鸡图路东自27公里站点-北风道口止。
穆棱矿区:老鸡图珞西自双合桥-老矿部止。
     中心路西自老鸡图路道口-林业科止。
四类区 除三类区外,下列区域为四类区
民主、进行、中北、兴国、双合、工农、车站、河南、和平、红 旗、劳动、西山、新西、并西、平岗、立新、矿办、中心委。
五类区 1、碱场矿、老达矿、磷矿。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麻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四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四类区
东自技校东侧向北-铁路向西-火车站向西南-和兴桥-苗莆西侧向南-建国路向东-中心街向东南-技校东南角止。
五类区 除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鸡西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附件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繁华路段
( 鸡冠区)
区位单价 住宅 500-400 400-300 300-200 200-100 100以下 600-500
非住宅 1800-1300 1300-900 900-600 600-400 400以下 2400-1800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亭(以下简称公交站亭)建设管理,为乘客提供周到、舒适的候车环境,根据《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亭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和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或上下站点以及与其配套建设的站杆、站牌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亭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站亭的设置及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公交站亭的位置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交通流量实际,从方便乘客安全乘坐和转乘出发制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公交站亭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公交站亭建设及经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投资方)建设经营。

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交站亭,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规费,按照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六条 投资方申请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协议或者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

投资方应当符合《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经营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期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邀请书;

  (二)根据邀请书的回复,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集体评议,并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三)将拟授予建设经营权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招募对象签订经营维护合同,并收取使用押金。

第八条 通过协议和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九条 经营维护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

  (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确定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投资方建设的,依据合同享有一定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使用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淮府秘〔2010〕101号)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确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经批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 因政府扩建、改建道路及市政施工等原因,投资方建设的公交站亭需要进行迁移、改造的,投资方应当配合,无偿迁移、改造。

投资方要求对已建公交站亭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交站亭名称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公交设施和车辆行驶路线图中的各站点名称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公交站亭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公交站亭名称的冠名应当符合《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尊重历史延续,可采用公交站亭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方位地域指示性强且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旅游景点、所在地片区、社区等名称为公交站亭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六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 公交站亭应保持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准确无误,灯箱设施应保证夜间亮化。

第十九条 公交站亭附有广告的,其设置的内容、规格、材质、时间等应当符合工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广告画面应当在该设施建成完工后一周内安装;不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当安装公益性广告。广告画面应当无破损、褪色、模糊、卷皱现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动公交站亭。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依法签订的公交站亭经营合同可以延续,投资方应当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