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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1:2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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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科委


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市科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和省政府《江苏省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二)国家批准的保密专利或可能成为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
(三)我国首创的需要保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对外有保密价值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技术内容。
(六)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传统工艺、特种配方及中药秘方等。
(七)我国独有的各类重要的、稀缺的、珍贵的种质资源和农、林、牧、渔、中药材等及其种养技术、考察资料。其中,农作物包括:糖、棉、油、麻、烟、蔬菜、水果、绿肥、饲料、药材、糖料等优良的品种和各类作物的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枝条、芽片、标本、食用菌菌种
、生防天敌等。畜牧包括:畜、禽、蜜蜂等改良品种,优良地方品种的种畜(禽)及其精液、种蛋、兽用生物药品菌(毒)种、诊断液、血清和其他专染病菌(毒)种等。水产包括:各种淡水鱼类的亲鱼苗、卵,各种珍珠养殖等。
(八)为国际工业配套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引进国外项目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消化吸收后的重大改革部分和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专利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及仿制的国外产品。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划分 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或我国特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项目,列为绝密级。例如,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或经国家批准的发明奖项目。
(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项目,列为机密级。例如,有独特技术、工艺和诀窍的项目;我国具有独到之处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专用设备、技术图纸、资料,农牧渔业品种资源的实物与有关资料;国家批
准的保密专利;沿袭国外方法研究出的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而在国外又系保密的项目等。
(三)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项目,列为秘密级。例如,在国内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项目;一般性的研究项目中,具有独特工艺和独特技术诀窍的部分;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各种
农牧渔业优良品种、自交系、杂产种的亲本及具有特殊性状的地方品种的实物和资料等。
下达科研、试制计划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同时拟定项目密级。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原拟定的密级不合适,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审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各专业归口部门报市科委审查,报省科委审批。
(二)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查,报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三)秘密级科技项目,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四)国务院部属、省属在宁单位的科技保密项目审批,按各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将保密项目抄报市科委。 经审批的科技保密项目,由审批单位发给批准书(格式由省科委统一规定)。
第五条 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调整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些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应及时划定密级或上升密级。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升密和续密工作。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只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资料,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第七条 科技保密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包括利用、收发、登记、回收、归档和销毁等制度),积极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保管设备和条件。凡列入保密的项目,在科研课题完成后,须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证书等,交本单位技术
档案室统一归档,并标明密级。其它列入保密的技术资料亦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翻印、复制、摘抄各种保密技术资料,如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摘抄于保密本中,并按保密要求保管和处理。
(二)借阅密级科技资料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履行批准、登记、注销手续。一般不准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场所,如特殊需要,应按批准权限办理,并由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如系绝密资料,应二人同行,严密保管,共同负责。禁止私人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往公共场所以及
自己和亲友家中。
(三)凡属要销毁的科技保密资料,应按处理保密废纸的规定办理,不准向一般收购站出售。
第八条 宣传指导新的科技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规定的第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进行公开的宣传报导和出版发行。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
必须注意不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
第九条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的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要遵循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进行经济技术援助和科学技术合作,要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样品、新材料、新产品、苗木、种子等。
(三)向国外提供论文、稿件等,必须事先由作者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如涉及科学技术的保密内容,由市科委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委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资料等送往国外。
(四)出国访问、考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保密项目情况泄露给国外;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各单位对出国人员要? 谐龉暗谋C芙逃突毓蟮谋C芗觳椤? (五)有科学技术保密任务的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宾参观访问前,要拟定对外介绍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安排外宾参观、照相或录像,也不得安排外国留学生实习。有科学
技术保密任务的非对外开放单位,一般不安排外宾参观。确需安排的,要经省、市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六)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防止对外泄密。对内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缩小扩散面,不能借口保密而互相封锁,妨碍科学技术交流。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手续,利用其所需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但需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封锁。
第十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保密委员会的科研、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科技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不得将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并要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一)有关单位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补救措施。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但尚未造成泄密或泄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泄密情节严重以及窃取或出卖科技秘密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国防科技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4月1日
为踊跃募捐而感动

杨涛


新华社1月5日报道,东南亚、南亚等国家遭受印度洋地震和海啸灾害后,连日来,中国各地的民众和组织纷纷以各种方式向受灾国人民捐款,表达自己的关爱之情。中华慈善总会在得悉灾难消息后,迅速行动展开救灾募捐活动,建立了捐赠热线电话,开通了捐赠账户。连日来,这条捐赠热线铃声不断,还不断有人顶着寒风前往捐款。
说实话,这些天来,接连看到这些我国政府和人民为灾区提供援助和踊跃募捐的消息,是一次次让我感动。从海啸发生的伊始,中国就积极为灾区援助,运送各种救灾物资和派出医疗队,以帮助那些遭受地震和海啸袭击的南亚和东南亚国家。中国人民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为亚洲受灾国捐款,至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至少募集了1500万元人民币(约合180万美元)。并且,这种援助与募捐不断地升温,中国政府在去年12月31日就宣布,在以往援助的基础上,再对印度洋地震海啸受灾国家增加5亿元人民币援助。而在民间,各行各业的群众都动员起来了,募捐活动正走向高潮。
如今的世界,越来越小,世界正在变成一个“地球村”,世界的人民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世界的经济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南亚和东南亚国家遭受灾难,便有不少中国旅游的公民也席卷在内,有一些中国公民还在这场灾难中丧生或失踪。而这些国家的经济因此蒙受打击,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更为巨大。因此,我们帮助这些国家的人民从灾难中重建家园,经济复苏,实际上也是帮助我们自己,因为,我们彼此的命运是如此的息息相关。
其次,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无私的援助,也是在展示我们这么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我们对于国际事务中负责任的态度,也表明了我们这么一个世界上的人口第一大国正在世界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生活着许多华人和华侨,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曾经与一些国家有过这样那样的摩擦和矛盾,近些年,我国开展的积极外交,逐步修复了与这些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此次这些国家遭受灾难,我们提供无私的援助,更进一步密切了彼此的关系,为21世纪我国外交上广交朋友打下坚实的基础。
也许最为关键和感动的是,这些来自中国政府和人民真诚的和无私的援助,更体现了一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道主义的关怀,和“手手相牵,心心相系”的人性光辉。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科技迅猛发展、日新月异,但面对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预测,更无法克服,有时我们人类还是显得如此渺小。但是,因为人类有爱,人类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懂得相互扶助、支援,才让我们人类生生不息,一代一代地繁衍下去,我们不能设想,人类缺少了彼此的关爱,如何面对强大的大自然和那些变幻莫测的灾难。而中国自古就有“减米散同舟,路难思共济”的传统,此次,政府积极援助、民众踊跃募捐,更是中华民族整体人性光辉的展示。
我们期望,人类能摒弃仇恨、远离战争,在巨大的天灾人祸面前,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能更多地团结起来,多一分关爱互助之情,多一分休戚与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展示出人性的光辉。中国政府和人民有责任做出并且也正在做出这样的表率,这是让我们的民族和每一个中国人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2年8月17日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本市市区、开发区(乡镇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核心景区。
第四条 城区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强制免疫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
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
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区内的户外犬只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卫生疾控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机构、诊疗机构的营业登记、监督管理和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四)幼儿园;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除外)。
禁养犬只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上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等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含35厘米)或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的犬种以及经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办理登记手续、免疫、诊疗、年检等需进入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八条 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之外。
第九条 个人领取《养犬登记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养犬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递交养犬登记申请。公安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后,报所属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治安大队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登记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申请表》、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县(市、区)农业部门进行登记,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免疫牌,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三)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申请表》,农业部门《犬只免疫证》、免疫牌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四)个人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需到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办理;犬只养殖场所、犬只交易市场办理犬只相关证件的需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
(五)外来人员携犬进入本市城区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养犬规定,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在本市居住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检验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管理档案,记载下列事项,并与畜牧兽医、住建、工商、卫生疾控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一)犬只饲养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变更、注销、补证、备案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一条 犬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准放养。
(二)犬主应为犬只进行免疫、登记和年度审验,领取《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只免疫证》的农业部门为犬只续种狂犬病疫苗,并在《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三)申办《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须向办证机关交纳防疫费、工本费和登记费,年度审验时交纳年度审验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审定,犬只防疫费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遗失免疫标识和《犬只免疫证》的要在一周内到原发证单位补领《犬只免疫证》,需要重新佩挂免疫标识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登记编码。
(五)犬只出售或转让他人时,其《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必须随犬过户,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违者,一经发现则由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收回吊销。
(六)如犬只死亡、失踪或宰杀自用后,犬主必须在一周内向原办证机关缴回免疫证、登记证。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给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进行清除,未及时清理的,由住建部门参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八点以后上午八点以前,节假日可延长到上午十时。
(九)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撞伤、撞死无人牵引的犬只,车主概不负责。
(十)不得携犬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十一)不得携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城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城区的犬类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市场内进行。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及犬类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有关手续。犬只交易必须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繁殖场所有关证照方可进入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市公安局和市农委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四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或政府报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和划定疫区,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和注射疫苗,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咬伤并致死畜禽的,犬主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选定一到两家犬只养殖场,签订暂养协议,作为无主犬、流浪犬、收容犬、暂扣犬的暂养基地,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对暂养基地的暂扣犬由犬主人补全相关手续后领回;对经过检疫无病的犬只可由具备饲养条件的市民登记办证后认养、领养;对有病的犬只依法采取扑灭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人认领且无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犬只饲养者违反本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农业、卫生、住建、工商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禁养区域内养犬的、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养犬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