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一些省市建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表,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不加盖年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辖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估中心。 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种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产种苗的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
第六条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亲本和种苗的质量。
第七条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八条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量。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销售重要的水产种苗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种苗,必须经销售地或者产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
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种苗,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疫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进出口水产种苗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龟、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种苗和亲体。
因科研、教学、资源调查、人工驯养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前款规定的种苗和亲体的,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捞。
第十二条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的部门和处罚的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证监发字[1997]2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