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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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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1996年4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通过

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全面清理了1994年底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
行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因已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章代替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布废止的8件。本决定颁布前根据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开征黄河公路桥过桥费的报告通知
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内外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关于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邮电部


关于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3年2月1日,邮电部

党的十四大从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十四大精神,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改革教育、科研、卫生体制的过程中,积极推动邮电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邮电特点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对于调动广大邮电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现邮电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邮电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人事管理中有益的手段和方法,联系实际,通盘规划,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为促进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一)领导班子建设关系到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要集中主要精力,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勇于改革、团结协调、联系群众、廉洁务实、精干高效,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领导集体。
(二)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要全面执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干部的实际表现和实际能力,尤其是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对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公认优秀的干部,要大胆提拔重用。对于不胜任现职,无所作为,或者长期闹不团结的干部,要及时调整下来。
要特别注意配备好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征得上级相关党组织同意后,党政一把手可以由一人兼任,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任职。要及时选拔一批跨世纪的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使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争取经过一、二年的努力,局级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一般不少于1至2人,40岁以下的干部一般不少于1人;处级领导班子则应更年轻一些。
(三)领导干部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关心邮电经济建设的全局,努力提高领导经济建设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水平。企业党政领导干部都要把学习邮电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知识和经济法规作为一门必修课,经常深入第一线,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掌握邮电生产建设规律,增长领导经济工作的才干。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各级领导干部,努力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着重解决好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协调和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力等问题。要在继续坚持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勤政等制度和办法的同时,制定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并首先在部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局级领导干部的试点,逐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鉴于邮电系统不少领导班子存在年龄老化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把后备干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与现职领导干部不低于2比1的比例,及时挑选一批政治强、作风正、懂经济、会管理,年富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纳入后备干部人选,并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理论学习和实际锻炼计划,认真实施。
(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激励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对企业经营历史与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对企业今后发展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奖惩办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情况,给予企业领导干部适当的奖励或处罚,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企业领导干部奖惩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特点,摸索经验,制定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奖惩办法。
(七)坚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对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的干部要予以适当安排,部将制定有关规定,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关于企业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问题
(八)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邮电企业应逐步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
(九)企业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目的是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拓宽选用人才范围,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选拔作用所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十)实行聘任制要首先设置好岗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岗位数额,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职责。
(十一)实行聘任制要有严格的手续和任期要求。要通过签订聘约的形式,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聘期内的职权和职责。聘任单位应根据聘约,对被聘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十二)实行聘任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任人唯贤的方针,在公开、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作用,合理组合,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
(十三)企业领导的聘任或解聘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考核。局(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解聘,副局(厂)长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由局(厂)长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局(厂)长聘任或解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层业务、行政部门领导,由局(厂)长决定聘任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领导决定聘任或解聘。干部人事部门应做好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企业党群干部的作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要坚持干部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可不受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限制。未聘或解聘的,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其干部身份可暂时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工人中的优秀分子可根据需要,聘任到企业领导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受身份限制,应聘后即办理聘用干部手续,解聘后不保留其干部身份。部对企业聘用干部不再下达指标,由企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保证聘干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军队干部刚转业到企
业,经过培训后,应该予以聘任。聘任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决定是否续聘。
(十五)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受聘人员聘任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岗位待遇,解聘后待遇不予保留。对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重奖。
(十六)对企业实行聘任制后的富余人员,尤其是他们当中的年老体弱者,要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开展多种经营的方式,安排部分富余人员,以发挥他们的特长和潜力;可以组织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也可以提前退出岗位休养,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具体形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十七)企业单位应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行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关于干部交流问题
(十八)积极开展干部交流,对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促进不发达地区邮电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九)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把领导干部的交流与配备领导班子、调整领导班子结构结合起来,并有目的地安排党政领导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岗位轮换或分工轮换,使他们增长多方面的才干。要抓好后备干部的交流,从培养锻炼出发,有针对性地安排他们进行交流。对有潜力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但缺少主持全面工作经验的后备干部,要安排到下一级主持全面工作。部将继续从部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或条件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同时还将从基层单位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部机关挂职锻炼。
(二十)要积极开展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干部互派、对口交流。交流双方应尽可能满足对方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跨省的交流由部组织协调。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地、州、市、县之间的交流,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组织协调。
(二十一)干部交流的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确定。可以进行同级岗位之间的交流,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交流,本单位、本地区的交流,或跨省、市之间的交流;可以采取调动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不改变隶属关系,不转户口的挂职锻炼或定期轮换形式。对异地交流的干部,交流双方单位应妥善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十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方针,加大改革力度,下放管理权限,坚持聘任原则,引入和建立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能升能降。
(二十三)部对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结构比例调控;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其经费来源情况实行不同方式的调控。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的做法。
(二十四)凡具备条件的局级单位,均可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部人事司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以由局级单位组建,或授权下一级单位组建。凡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委员会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二十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破除论资排辈观念,实行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要逐步建立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应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聘任分开,可以高评低聘、低评高聘、或只评不聘;还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直接聘任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能力胜任工作的职工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未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只享受现在岗位同等人员待遇,原待遇不予保留。各企业单位应根据部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关于开发人才资源问题
(二十六)发展邮电事业需要大批优秀人才。因此,增强人才观念,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十七)开发人才资源,既要着眼于当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又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各单位要对现有各类人员的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事业的发展,对人才需求进行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十八)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邮电新业务、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对新上岗和拟从事新的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特别加强对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较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增新教育。各邮电管理局与部属各邮电院校应互助互补,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兴建培训基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所需人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性政策,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今后选拔使用干部,应把培训经历和成绩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二十九)要想方设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要拓宽眼界,发挥邮电行业优势,积极从外系统、外部门吸收专业人才。对企业特别需要引进或挽留的优秀人才,尤其是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工资、奖金、福利和住房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为稳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才,经济发达地区的邮电单位,一般不要从这些地区招缆人才。老、少、边、穷地区的邮电单位应该制定优惠灵活的政策,稳定现有的专业技术队伍,并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吸引外地人才为发展本地邮电经济服务。
(三十)要充分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对现有人才专业类别、数量、层次进行认真分析,注意合理使用人才,把人才放到最宜于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避免人才浪费,努力提高人才效益,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采取具体措施贯彻本意见,要抓住当前大好机遇,积极推进邮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并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措施,以期把邮电干部人事管理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为邮电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5]30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阻断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途径,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采供血机构设置、无偿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无偿献血组织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其它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全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七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年度献血计划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必须依照年度献血计划,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无偿献血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献血,也可直接到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采血车登记献血。
第八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或参加成份献血。
第九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全国有效),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互助献血者,发给《互助献血证明》;对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十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无偿献血领导组制定。
第十二条 献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十四条 未取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公民身体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八条 血站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采供血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要大批量血液时,应全力以赴,保证抢救用血。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定期向献血办申报用血计划,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适量的血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科学合理用血;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献血、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临床用血100%来自公民无偿献血。
第二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医疗用血的,按献血量二倍返还用血费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的,一次性按献量等量返还用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多次无偿献血公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时可相应提高报销比例。
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对无偿献血总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个人、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连续完成无偿献血任务以及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捐赠款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进本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设金、银、铜奖三个层次,分别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4000毫升、2000毫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一条 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铜奖的个人,本人享受终身免费用血;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金奖及银奖的个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终身免费用血。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献血办予以公告,并督促其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计划。逾期仍未完成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三条 全市实行临床用血调剂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从中牟利的,雇佣他人献血和冒名献血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买卖《无偿献血证》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七)医疗机构不执行用血登记或不按规定用血的。
第三十五条 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