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01 09:2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江西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赣劳人险(86)16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当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
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6月19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通知


凯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请示》(凯府呈〔2011〕36号)收悉。经研究,予以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加强货款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


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加强货款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1989年10月30日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89)商财(价)联字第57号印发)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国营商业企业必须着眼于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保证商品购销活动和货款结算的正常进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此,对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加强货款结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营商业企业之间的商品购销活动,在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成交单,下同),必须同时明确货款(包括代垫费用,下同)结算采用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商业汇票”或“委托收款”等,以及与货款结算有关的条款。并根据购销双方的不同情况签订具体的货款结算协议。
二、国营商业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是:遵守法纪,恪守信誉,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国营商业企业之间的商品购销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商品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纠纷,应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以及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参照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统一拟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的要求处理,不得因为某一方面的问题,无限期地拖延货款结算。
四、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商品购销活动的货款结算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购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和以下各项规定:
(一)供货方应严格按照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期限、运输方式开单发货,根据商品确已发出的有关凭证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手续。
(二)购货方在接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以后,要严格按照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供货方符合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的委托收款,必须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的次日起三日内(遇例假日顺延)予以承付货款。
(三)购货方经审核供货方的委托收款凭证,认为确需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时,应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参照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统一拟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的要求,提出足以证明同法律规定与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不符的充分依据,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在承付货款期限内,连同有关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转给供货方。不得对委托款项部分有异议而全部拒付货款,也不得无故或没有取得足够的拒付依据以及由于资金紧缺、无款支付而任意采取拒绝付款的作法。
(四)购货方对拒付货款的商品要妥善保管,未经供货方同意,不得随意处理。
(五)购货方确因一时资金紧缺,无足够资金如期承付全部货款时,对拖欠的货款,经供货方同意,要在承付期内办理不超过二个月承兑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六)供货方对购货方转来的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索赔、查询事宜,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参照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统一拟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的要求及时处理、答复。
(七)供货方对于无正当理由任意拒付、延付货款或退单等而失去信誉的购货方,有权单方面停止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用其他结算方式。
五、各级工商银行必须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划拨款项,不准延误和积压结算凭证,不准以各种形式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未经付款单位确认,不得随意退回委托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