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2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0年2月6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用语规范”)已下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对新申请开业的企业和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应依据“用语规范”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行业名称的用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九八七年我局企业登记司下发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简称“核定规范”),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按“核定规范”核定经营范围和行业名称的企业,应在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时重新核定。
三、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现已不能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行业发展,也不能满足企业登记及档案管理分类的需要,有关部门将着手修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档案可按“用语规范”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要求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企业登记统计报表原则仍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为解决与企业登记档案行业分类的衔接问题,将采用对应代码互换的方法,具体报表格式另行布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按“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含义不清和指向不明的用语。
五、我局下发的《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中的各项规定,应认真执行。一九八九年已经重新审核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其主要登记事项符合“用语规范”要求的,可以不再重新核定,但核准的内容由原发照机关负责解释。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41号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玩具;

  (三)日用化学品、农药;

  (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

  (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

  第十八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

  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

  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十八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

  (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

龙城飞将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一定要给许霆定罪吗?
  从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还要应用类推、扩展性解释、比喻、讲故事,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为什么不讲法律和事实,却总想用比喻和类推给许霆定罪?
  什么三岁小孩的金项链,什么脱了衣服的女人在引诱,什么进入了别人的房间,为什么要凭这些不着边际的比喻剥夺一个年轻人的自由?
  为什么要凭前后逻辑矛盾的指控给许霆定罪?
  ATM机是金融机构,ATM又不是金融机构,有时候它是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一会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一会以财产所有人的认识标准,一会又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秘密为标准。就凭这前后概念不统一,逻辑有矛盾,要给人定罪,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
  一定把事情搞这么复杂吗?
  依据法律判决,最简单。为什么为了给他定罪,一定要搞得如此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吗?
  这是人人都不反对的原则,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却非要给他定罪,而犯大罪的人却往往是轻判?
  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
  为什么懂法律的不能给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说清楚,然后又是草草地说,你们不懂法律?
  为什么这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总是避开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却搬着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规定与之论理,还有法律人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实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无罪推定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不允许跑题走样的,为什么当我们不懂法律的讲这些原则时,这些懂法律的人却总是说,对这些原则要灵活理解,不能机械照搬?难道你们的理解大过法律的规定?
  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这至多是个法理问题。但要具体判决,就是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讲法律。法理问题,只能在今后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进行新的立法。为什么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总是把这两个问题搞混?
  银行责任,顾客责任?
  银行因错而占了顾客便宜,没有任何责任。而根据罪与刑相符,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顾客因银行的错误而多拿了钱也应当不负任何责任呀,为什么认定许霆有罪的人总是回避这一点,总要给他刑事责任加民事责任?如果判决了许霆有罪,法律适用还是平等的吗?别忘了,我们是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仅是银行的国家。
  盗窃罪是公开的,抢劫罪倒是秘密的?
  为了给许霆定罪,有学者论证许霆的行为,一会是“盗窃公开,抢劫秘密”(有网友总结其言论),一会又是侵占。在中国人的词汇里,“秘密”是什么意思?“盗”是什么意思?“窃”是什么意思?  “偷”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从刑法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呀?
  什么是“秘密窃取”,顾客许霆自己认为?还是他的行为是秘密?还是银行认为?还是全国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认为?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无论你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思,最终都是人民的意志。那么,请看一下许霆案件上的民意吧?立法机关能不能脱离民意,自己独创一种意志?
  为什么不平心气和地讲法律,总是在网上骂人?
  你想给许霆定罪,就请拿出事实与法律来,让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信服。因为你懂法律,我们不懂,你就骂人?因为你说服不了我们,你就骂人?如果你是真懂法律,就请不人拉开骂人、压人的架势,请心平气和地向我们不懂法律的讲法律,向广大没有文化的老百姓讲法律。如果全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信服了,我们就承认你是真学懂法律了。

2008-3-9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网友留言
  原来只以为这是个很普通的案件,现在我将其定性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吴义春律师 2008-03-09 08:23:06
  龙城飞将:最近读了你的一些文章,感觉你研究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你虽然号称博士,但你文章的水平实际很低劣,到处都是一知半解的认知和逻辑错误。以前也和你辩论过,但后来感觉和你辩论真的很无聊很弱智,于是停了。说了点实话,见谅。——[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43:02
  龙城飞将:1.一个成年人用一颗棒棒糖骗取了一个三岁小孩的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2.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出错多吐出钱,将其占有属于侵占,许霆第一次取款就是这种情况;明知取款机有这个故障,刻意将取款机内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许霆后面的100多次取款就是如此。矛盾的不是张教授,而是阁下混乱的思维。3.不想多说了,批判是好事情,但像阁下这样,无聊地钻牛角尖,暴露的只能是无知。——[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