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4-07-13 09:5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交通部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交通部


按照国务院部委职责分工,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今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准备申报材料前,应仔细阅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正确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ein.gov.cn),申报时可自行制作申请表。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如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想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类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5、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十一、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司公建设字[2000]73号文件资质申报表的业绩填报要求,在“工程类别、技术指标”等栏中将完成的交通工程业绩的工程内容填写详细。

6、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7、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不得取回,不得补充。

8、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9、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质量验收报告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0、企业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应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以证明公路工程的结算收入。

11、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公路工程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12、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公路司建设处

2001.12.24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电 话| |
|--------|------------|--------|----------------------|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
|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
|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 分析总结材料 |
| |
| |
| |
| |
| |
------------------------------------------------------------
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
| 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关于发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有关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维护国家声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附件: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维护国家声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摄影及扩印业、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沐浴业、洗染业、日用品修理业、印章刻字业、家庭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冠名“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名称的饮食服务业的各种专业性技术竞赛(包括各种展示、展销活动中的技术竞赛);以中国队或中国国家队名义参加国际性的饮食服务业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举办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国内贸易部是国家饮食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审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举办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举办活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有与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健全的筹备机构和组织,并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熟悉饮食服务行业,具备组织该活动的能力,能保证整个活动严谨有序,编排合理;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作用;
(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七)具有健全的评判机构,各行业专项评判组由七人以上组成,评判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另行规定);
(八)参赛地区原则上应当达到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数的一半以上,参赛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七条 参赛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赛选手由地方选拔产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三)在工作岗位上起业务骨干作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活动组织机构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竞赛制度;
(五)具备竞赛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参赛资格。
第八条 以国家队名义参加国际性技术交流、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国家队的必要性和国家队的组建方案须由国内贸易部审定。国家队队员一般应当由公开比赛选拔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国内贸易部指定组团;
(二)国家队领导包括正副团长、领队、主教练等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
(三)团队队员的构成要与出国任务相符合,竞赛选手的技艺应能代表我国的先进水平;
(四)国家队出国前,须进行必要的集训,加强外事教育,具有强烈的为国争光,提高技艺的责任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办方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下年度举办活动的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报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须经国内贸易部审批后,再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条 因其他原因未提前预报的申办方最迟应当在实施六个月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申办方在筹办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单位并获准。必要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行业同性质的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排要认真设计,科学管理,确保赛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项成绩要真实、可靠,严防虚伪和作弊行为。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各种事故。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对以竞赛活动为名,行违法乱纪之实的人和事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办或不按预先批准方案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名称,不得打“中国队”或“国家队”的旗号。对擅自举办的活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活动有权制止,有权宣布评选、竞赛成绩无效。对该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全部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并在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以书面形式(专业技术竞赛包括成绩册)报国内贸易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