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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8 16:4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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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9日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以〔1990〕价检字250号文联合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防止棉花购销经营中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抬秤、压秤行为,维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标准》(以下简称《棉花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商之间、工商和商商之间棉花购销经营中发生的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购方或销方所在地的物价检查机构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或按部分职责分工单独进行。棉花经营部门和纺织工业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在监督检查时,对棉花的质量等级,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予以确认。购销双方均应依据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
第五条 对价格和标准违法单位的罚款和无法退还农民、经营单位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第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各级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是棉花价格和标准年度大检查的处理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收购农民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棉花收购站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衣分:正负差异为0.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
(3)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检结果的20%。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5‰。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二、棉花加工厂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锯齿机加工衣耗:各等级皮棉平均为2.5%~4%。
(3)锯齿机加工升级: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收购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0%,调出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6%,确属提高加工质量升入上相邻级的(不得跳级),其升品级收入应视为合法。凡升长度的,其升溢均视为违法收入。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中的合法升溢)。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三、对抬级、抬秤、抬价收购或抢购的,按《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四、对压级、压秤、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根据《棉花标准》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双方应重新结算。但对于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按《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如用户已将多付的棉花价款计入成本,按《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
二、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制长度)及以上的,除按前项规定退还或没收全部价差金额外,还应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七条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按《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进行处理,并本着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条进行处罚。
四、购销双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交易的,应将其实际等级价格和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收缴国库,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本办法区别处罚。
五、采取不执行国家调拨计划,停调、缓调、拒收棉花及拒付货款等手段,借故刁难对方,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六、采取其它手段违反棉花价格政策、技术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凡属违反《棉花标准》和其它技术法规的,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验证核实后(被查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裁定),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检验后对棉花质量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若干份,送棉花购销双方和有关单位。购销双方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应依据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如购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原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6〕174号文件颁发的《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逾期未申请复验的,自动丧失复验申请权。
二、对抬高或压低棉花等级、重量的违法行为应作罚没款处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向违法单位发出预罚通知书,被罚单位如对预罚通知书认定的等级、重量有异议,可按前项规定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三、省内交接,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为最高复验仲裁结果。省际交接,以中国纤维检验局签发的证书为最高复验仲裁结果。
四、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收到被罚单位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实施复验,签发复验证书若干份,送申请单位和发出预罚通知书的物价检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五、申请期内或复验工作结束前,货主要将全批棉花暂时保留,待复验工作全部结束后,依照复验结果通知,方准启用。
六、复验工作全部结束后,购销双方应依据最后复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作出预罚通知书的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复验证书研究定案,对价格和标准违法单位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省际间和省内市(地)间购销经营中的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属于棉花等级、重量升降应重新结算的,由执行监督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直接通知责任方退补价差金额或委托违法单位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协助处理。应作罚没款处理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物价检查机构移交违法单位所在地物价检查机构按《处罚规定》有关条款代行处理。
第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处罚单位所在地邮戳日期为准)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但对有关等级、重量的异议不再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储备棉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同样适用于本办法。对确因自然变异而品级下降的储备棉,不作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

教体艺[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4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再次显示,我国中小学生部分身体素质,特别是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及肺活量等指标持续下降,超重与肥胖学生的比例增加,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继续上升。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生每天的体育锻炼不足、体育活动时间不能得到保证是其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中小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但是长期以来,这些规定始终未能引起一些地方和学校的重视,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要求一直得不到落实。

  党的十六大把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青少年的健康素质是全民族健康素质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为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现就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各地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二、保证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形成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学生出早操制度。

  三、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和学校为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通过调整作息制度,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延长活动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形成了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从这些年的实践情况看,这种活动形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普遍好评。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广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并形成制度。学校要将大课间体育活动排入课表,按时进行。各地和学校要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

  四、落实必要的物质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中小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支持中小学校认真执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购置必要的体育器材,建设、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尚未达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作出相应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学校还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建设快乐体育园地,努力满足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

  五、加强组织管理。中小学校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中,认真落实。校长是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部门及广大教师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凡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均应计算工作量。

  六、建立督导、检查和工作评比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学校校长年终考评以及有关的工作评比内容之中,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政文〔2005〕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协调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使用效益评价、统计报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的监管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所辖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责任,享受所有者权益。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转经资产进行审批,对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资产占用费进行收缴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帐、卡、表、证(产权证)的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及非转经资产等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将本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资产的占用费及时、足额上交财政部门;
(六)负责向财政部门呈报办理本单位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撤销登记和产权证年检;
(七)负责其他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清查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进行调配、调剂、无偿划拨或者有偿转让。调出、调入单位均按调出单位的国有资产帐面原值销帐、入帐。

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连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红线图等上交财政部门,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撤并单位的资产由同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统一调配。

临时机构撤销,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理造册,移交财政部门管理并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有罚没和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帐簿,对罚没物品和债务人抵入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财政部门作出报告。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单位购建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制订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并按购买价值及时入帐。单位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在办理决算后30日内登记固定资产帐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

第十八条 非转经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划拨的土地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执行。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非转经资产的方式为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以实际占用的非转经资产总额为基数,财政部门每年向该行政事业单位征收3%的资产占用费。

非转经资产的方式为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其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非转经资产的方式为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参照本条第二、三款执行。

征收的资产占用费由有非转经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度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流动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以及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首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应填报《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建筑物、土地(仅指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入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资产项目和价值金额之外的固定资产,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抵顶债务或与其它性质的单位进行产权置换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调出国有资产,凭《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处理帐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收入凭据处理帐务。

对罚没物资和不能或不需要退还的赃物,要依照《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共同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拍卖。对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由执法机关酌情当场变价处理。

抵入物品如确需本单位自用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评估入帐。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是重新申请购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无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而申请购建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投资经营所形成的收入(以下称为经营性收入)以及进行产权处置所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是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一律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原则上用于本单位的发展,但使用时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收入一律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维修。
(三)其他零星资产的处置收入(含资产报废残值),暂不纳入专户,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四)经营性收入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将资产收入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拒不缴纳的,财政部门相应抵扣或停拨单位经费。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过去市及县、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有新的办法出台,将依据新的办法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