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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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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1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保证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时,应按以下要求严格进行审批:各区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各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负起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现将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2。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2. 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外经贸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品名称: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计 1550000 150000
山西省 2770
上海市 30280
浙江省 17980
宁波市 12450
安徽省 4930
福建省 21380
厦门市 2860
江西省 150040
河南省 210040
湖南省 348750 28800
湖北省 265420
其中:合资 7050
广东省 158270 121200
深圳市 48150
其中:合资 3170
海南省 2560
广西自治区 9518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7940

  说明:1、江西省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中包括江西国鸿实业有限公司27690头;

   2、广三保养猪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联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供港活大猪配额于2001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起外经贸部不再为其安排配额。



商品名称: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280000 4000
上海市 104650
浙江省 49050
宁波市 9010
福建省 2550
江西省 7100
湖北省 24570
湖南省 7850
广东省 49080 4000
深圳市 7000
海南省 770
广西自治区 850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9870

商品名称:活牛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 港 澳 门
总 计 50000 6500
北京市 2880
天津市 460
河北省 8080 1000
山西省 615
内蒙古自治区 5300
辽宁省 1530
大连市 830
吉林省 1850
黑龙江 1300
上海市 670
江苏省 1610
安徽省 410
江西省 110
山东省 6980
河南省 5580
湖北省 3000
广东省 3750 3900
广西自治区 1600
海南省 1240
贵州省 490
陕西省 1710
甘肃省 115
青海省 46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030

商品名称: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0 325
江西省 29
湖南省 13
湖北省 16
广东省 1450 289
其中:合资 32
深圳市 1074
广西自治区 154 36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64

商品名称:茶叶     单位:吨

地区或企业 绿茶 红茶 乌龙茶 其他特种茶
总计 149600 44400 25000 31350
安徽省 9700 3200 300
福建省 3800 700 9500 4000
广东省 9800 4200 3100 6000
广西自治区 200 900 700
海南省 200 600
河南省 100
湖北省 500 300
湖南省 4100 11000 100 400
江苏省 1600 1400 200
江西省 3500 900 400 800
宁波市 17000 900
上海市 15000 1300 2100
深圳市 200 1900 2400
四川省 200 100 200
厦门市 300 100 7000 400
云南省 1500 2500 2500
浙江省 64000 3000 8500
重庆市 2000 10000 100
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3000 3000 2700
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 50 50 50
华垦物资集团公司 50 50

商品名称: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数量
总计 121650
大连市 14500
福建省 1200
广东省 500
广西自治区 150
海南省 200
河北省 1000
河南省 1400
黑龙江省 14000
湖北省 150
湖南省 700
吉林省 15000
江苏省 300
江西省 400
辽宁省 11000
内蒙古 3800
宁波市 150
青岛市 2500
青海省 100
山东省 6700
陕西省 2100
上海市 1300
四川省 13000
天津市 2100
西藏自治区 500
厦门市 2500
云南省 6000
中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700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2400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500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20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4000



附件2: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表

单位:吨

地区 大米 小麦 玉米
总计 156000 12000 42000
黑龙江省 80000 15000
吉林省 30000 10000
辽宁省 10000 2000 3000
内蒙古 15000 10000 10000
新疆兵团 5000
新疆自治区 6000 2000
云南省 10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