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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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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办教[2012]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占有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变动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注销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年度检查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2002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秀华(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会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时延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周国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育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尹玉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史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马振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查培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小康(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沙海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丁宝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荣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甄建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唐振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其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 国家计委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22日,物资部、国家计委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资。“六五”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发展较快,原煤产量由6.37亿吨增加到9.79亿吨,但仍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浪费还很严重。煤炭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工业发展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炭消费管理,合理使用煤炭资源,限制煤炭消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择优供应,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煤炭生产和供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计划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燃料供应部门和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本着择优供应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优先供应;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业,要减供甚至不供。并要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限期降耗。对工业锅炉要推广供应动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修订煤炭消耗定额,凭证定量供应。
各级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供应使用情况,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定期修订(增订)企业主要产品和锅炉及窑炉的煤耗定额,送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发布实施。由当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核发煤炭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
三、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
凡新上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扩大蒸发量的,不供应煤炭。


四、推广节能型锅炉、窑炉,限制生产和使用淘汰落后产品。
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经机〔1986〕366号文,即《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加强科技开发,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锅炉、窑炉和淘汰落后产品,对在用的淘汰设备要限期改造,不改造的,要减少或不供应煤炭。企业报废或更新淘汰下来的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不得转卖再用。违者除对设备就地没收报废外,并按规定对售购双方处以罚款。
五、发展热电联产,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计资源〔1989〕973号)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积极发展小型热电联产,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并防止以小热电为名,而实质是以凝汽发电为主的小热电。对现有小热电要加以整顿,必须要以热定电,发电煤耗大于400克/千瓦时的,要限制供煤。
对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除有煤炭运不出来和电网送不到的边远缺电、无电地区及供热机组外,应停止建设。对缺煤地区的已有小火电用煤应实行煤耗低的先供,煤耗高的少供或不供。在同一地区内大电厂处于缺煤减发时,小火电用煤应停供。
六、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生产建设的基建项目时,要首先考虑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设施。在已有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规划区内,建设分散供热锅炉房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燃料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煤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设施,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
七、非采暖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供应采暖用煤。
在非采暖地区,除某些特殊生产厂或车间、医院、涉外宾馆等,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供采暖用煤外,其它一律不得供应采暖用煤。特殊需要也应严格掌握,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供暖期不得提前或延长。
八、生活用煤必须实行定量供应。
生活用煤指城镇居民炊事和采暖用煤,集体伙食、茶炉和取暖用煤,饮食和服务业用煤。燃料供应部门要调查研究,分别制定定额,颁发煤证、煤票,凭票证定量供应。使用煤气,采暖地区室内有供暖设施的用户,原则上不供应煤炭。对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集体或个体户,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供应煤炭。
九、限制土法炼焦。
除有煤炭资源的地区,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外,其他地区应严格限制土法炼焦。对现有土焦炉,要区别情况,逐步改造成小型半机械化、大中型机械化焦炉,以减少浪费和污染。
十、积极推广型煤(蜂窝煤),限制原煤散烧。
各地区应认真贯彻六部(委)局联合发的〔87〕国环字第018号文《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制订发展型煤的规划,大力发展型煤。国家要求在“七五”期间实现型煤化的32个重点城市、旅游城市、开放城市,要迅速采取切实措施,按期完成。到1991年,上述城市中未实现型煤化的,将不再增加民用煤指标。
十一、回收利用低热值燃料。
有关部门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矿区大力开展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如发电、供热、制砖等)。严禁借利用煤矸石之名,将矸石轧碎掺入煤炭中作为商品煤发运,如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经济、刑事责任。各地燃料供应部门,要积极组织可燃炉渣回收利用。
十二、奖惩
对降低消耗、节约煤炭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个人,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7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给予奖励。对超定额消耗煤炭的企业(单位),都要处以罚款或加价供煤,具体办法仍按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81)物燃字663号关于印发《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