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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2 20:2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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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集中各方智慧,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和政府行政效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人员选聘原则

 智库人员的选聘要“精干、高效、实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选聘。

第三条 智库人员选聘条件

关心支持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对外友好等合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尤其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离退休有关领导,对汕尾有特殊贡献、热心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的人士。

第四条 智库人员选聘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三)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愿意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以及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等帮助,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和海外侨领;

(五)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有突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

(七)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或学者。

第五条 智库人员服务管理机构

成立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智库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市府办经济研究室、市发改、法制、经信、外经贸、外事、科技、教育、卫生、建设、农业、水务和市工商联等部门协助配合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库人员选聘程序

(一)聘请智库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领导提名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向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推荐智库人员人选;

(三)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受理后,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

(四)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市政府智库人员聘书;

(七)智库所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智库人员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依法可以公开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三)应邀对汕尾市辖区内机关、农村、社区、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第八条 智库人员的职责

(一)决策咨询。智库组织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二)围绕市政府在作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对汕尾市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引资引智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参与汕尾市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五)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六)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及法制事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七)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汕尾,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八)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九条 智库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有智库津贴。市政府每年向受聘的政府智库人员给予一定的智库津贴;

(三)在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智库人员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五)可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智库人员的活动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专题咨询会;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开展课题研究或组织专题调研;

(四)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选送研究报告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智库人员的管理

(一)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负责汕尾市智库人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智库人员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及时整理智库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四)组织协调智库人员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五)负责制定智库工作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智库人员。

第十二条 智库人员聘期与解聘

(一)市政府智库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可连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智库关系自行解除。

(二)市政府智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2、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两年内没有参与我市任何活动,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
  第十三条 智库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政府智库专户管理基金(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代管),由市财政核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智库人员津贴和日常工作开支。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审的要求,提出每年度政府智库经费需求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智库工作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办公支出以及补贴支出等项所需经费,由智库专项基金渠道列支;

(三)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城市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道路

在城市行政公物管理中,道路管理十分具有典型性。世界各国均制定道路管理法加以管理,德国、日本、台湾的学者在介绍本国公产法律制度的时候,甚至都以《道路法》为例。我想,道路作为公物,是有体公物,比较直观;从道路交通警察权入手解释相关理论也易于理解;而其利用和管理中的复杂性,又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
城市道路存在的特点:
组合性。除了道路自身由诸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不同部分组合而成,道路尚承载了大量其他公物,例如树木绿地,交通标志,路灯,地下排污,各种管线等。这些公物是视为道路的组成部分一体保护,还是另外立法更为科学?仍未有固定答案。
开放性。城市道路作为公用公物,具有绝对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合法的利用,在学理上,有称之为“绝对公物”,以与相对公物相区别,相对公物上存在拒绝无资格利用者的“家主权”。
多功能性。道路具有多功能性,这点为行政法学者所认可。城市道路承载了交通工具的客货运输功能,也允许人民休闲散步;有的道路承载了战备任务;道路还是路灯,公用电话、垃圾箱其他公物设施载体;经过特别许可,道路也可以进行停车,仓储堆放、设置商品摊点、游行示威,举办各种活动等等。
城市道路公物警察权,是指为保护和正确使用城市道路公产公物,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相关禁止、强制和处罚的行政权力。公物警察权在立法的分配上并无一定之规,与公物的(一个或多个)实际支配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民国范杨《行政法总论》认为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两者显然不同。只实际上此两种作用,又是属于同一机关行使”。但是“此时同一机关,所为各种作用中,孰为管理作用,孰为警察作用,应依性质而区别之。”切中之言也。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际立法上,现实中对于公物警察权的的规定十分混乱,往往多种公物混杂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和顺序也缺乏一定的逻辑性和周延性。然而城市道路警察权目的上是为了保护行政公物,但是在法规上仍然以人的相关行为为处罚对象。这一点与其他行政权力并无特别不同。
或者我们可以尝试从一下几个方面去描述城市警察权的外延。
一,各种损害道路物理状态的行为。
(一)直接进行损害行为,或者增加损害的危险。
自生活经验而言,当然不能排除有人出于仇恨社会等目的,以损害公物的目的为损害的行为。只是立法对与损坏道路的行为,常常只规定其行为,而其行为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十二条之三十三“损坏道路……的……导致对公民科处数额为……的行政罚款”。
立法上的问题是,损害道路的行为,究竟包括哪些?概括性的规定是否为已足,还是需要采取列举式的立法逐一点出具体的损害行为?例如,试刹车和驾驶履带车、铁轮车上路等。
一个行为可能有多个危害后果。如果法律基于多个后果以数个条文均加以惩处,构成实定法的“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下应该在适用法律上适用“择一重罚处断”和“一事不再罚”两个原则。而实践中的更多情况是,立法者仅从一方面对危害行为进行规定,遗漏或者放弃对其他危害后果进行追究,这种情况应该着重探讨警察权分配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这些行为常见的有:
道路漏撒。道路漏撒的危害,除了对于道路本身的损害,尚属于环境卫生问题,同时也可能给交通安全法成潜在的危险,所以,从公物管理方面的法规,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交通安全法上,都能看到禁止性规定的影子。
超载。超载行为除了对道路加大负担之外,安全隐患也不可忽视。往往也构成竞合。
二.在道路利用上的侵占和违规行为
道如前所说,道路具有多功能性,那么对于利用道路行为,如何在合理利用与不合理利用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限?这是一个如何科学立法的问题,只有立法才能直接划定相关公物警察权的范围:哪些行为应当一律禁止,哪些行为应当建立许可制度;哪些行为需要打击,哪些行为需要容忍。
1. 临时堆放商品或者物料。
2.停车。唯应特别指出违规停车可能同时构成对道路的违规利用和阻碍交通的危害。
3.道路传单、游行、促销等群众性活动。
4. 施工占用道路。
5. 道路临时摊贩。临时摊贩取缔也是管理权竞合的一个典型,涉及工商部门,交警部门和城市公物警察。现实中由城市管理者执行工商部门的执法权,虽然从理论上力度很大,但是无疑不是最好的选择。
6.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总的说来,对于道路的利用方面的警察权,不宜采取一律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逐步建立合理的道路特别利用的行政许可制度。德国法上,州和联邦法对道路的特别利用许可都采用了收费和许可制度。目前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各地有各种尝试,比如以私法的意思拍卖道路车位等的使用权,以行政征收的意思收取行政规费,甚至以罚代管等等,但是因无法律授权,均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至于各种尝试都成为违法行政的范例而为人所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