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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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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

第四条 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 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其调迁出市域范围,优先推荐落户到合作园区。

第三章 调迁程序

第六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计划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按照全市调迁进度要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第七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调迁工作方案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据此统筹工业园区年度用地指标。
第八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将调迁入园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环保、投资促进、安监等部门共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统筹企业落户地。
第九条 调迁企业新厂竣工投产后,原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腾退土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督促供能单位停止供能,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要对土地腾退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由企业迁入地区(市)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迁出地区(市)县财力补偿,补偿方式为:以迁入企业投产当年纳税额为基期年,由迁入地区(市)县将该企业3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补偿给迁出地区(市)县。涉及重大税源补偿,需报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或复垦为耕地的,所在区(市)县须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工业园区规划的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经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查确认后,再由市上相应匹配5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调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调迁企业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可给予租金补贴:二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5元,三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合作园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元。
第十四条 企业调迁同步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调迁,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优先安排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市能源办负责协调将企业用气指标一并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园区外企业调迁的实施细则,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迁出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跟踪、洽谈,协助企业做好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事宜;企业迁入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签约、落户。
(三)对已列入调迁计划的企业,不再办理原址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审批手续;对已列入调迁计划暂未实施调迁的企业,要逐年削减能耗及排污总量指标。
(四)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环保、能源和税务等部门,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协助区(市)县做好企业调迁工作。
第十七条 将企业调迁工作纳入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新用地调迁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实施备案、准入审查和未经批准供地的。
(二)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工业用地未按《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工业发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规划调入其他园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
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
在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
定范围的珊瑚礁保护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采挖珊瑚礁和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及其他破坏珊瑚礁的活
动。
第六条 禁止用珊瑚礁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
禁止加工、销售珊瑚礁及其制品。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
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珊瑚礁。因国家和省
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
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未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设旅
游项目。
第十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采挖珊瑚礁或者炸鱼、毒鱼和其他活动致使
珊瑚礁受到破坏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采挖的珊瑚礁、违法工具、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用珊瑚礁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的,由
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加工、销售珊瑚礁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
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的,
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珊瑚礁造成破坏
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
瑚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的珊瑚礁,按非法占用、填毁珊瑚礁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
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的,
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珊瑚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战略目标,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是,我省各级财政也面临着较多的增支因素,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推进民生八大工程建设,实施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增加对物价上涨的财政补贴,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大了财政的支出压力,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8年省对困难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新增40.3亿元,加上历年累计补助基数81.3亿元,共121.6亿元,为历年来转移支付力度最大的一年。管好、用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解决基层财政困难、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使用好、管理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现将《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合理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足额兑现津贴补贴,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保障机构运转,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落实民生八大工程配套资金,以及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等方面。严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
  
  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规范制度,强化监督,加大财政、审计的检查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省财政厅每年要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市县违规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市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财力较好的市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所属困难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并尽快测算下达补助资金,与省财政共同帮助困难县缓解财政困难,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各市区要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履行对省管县的帮扶责任,在测算分配转移支付等各项补助和调度资金时,将省管县与其他县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折不扣地落实对省管县的各项政策。
  
  四、建立健全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机制
  
  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发展经济,要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要正确处理好输血和造血的关系,绝不能产生等、靠、要转移支付补助的依赖思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罚力度,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公平与效率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在总结以前年度转移支付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财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规范市县津补贴、支持灾后重建、实施民生八大工程等社会事业发展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制订本办法。
  
  一、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
  
  2008年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继续按照保既得利益,存量维持不变、增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测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首先建立最低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最低财力保障水平。同时,根据改革的需要,将民生八大工程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纳入支出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转移支付办法,计算各县区标准支出,将财力满足不了支出需要的县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按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对转移支付县区的补助额。
  
  某县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县最低财力保障水平补助额+该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某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标准支出-该县总财力)×省级负担比例×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
  
  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最低财力保障水平补助额)÷∑(某县标准收支缺口×该县省级负担比例)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的测算。
  
  1.总财力的计算。某县总财力=该县地方财政收入(剔除专项收入)+“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上解
  
  2.最低财力保障机制。根据我省县级2007年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年人均26万元)建立最低财力保障机制。即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年人均财力在26万元以下的县区,依据各县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照人均26万元的支出标准计算最低标准支出,对总财力低于此标准支出部分给予全额补齐。
  
  3.标准支出的计算。标准支出分个人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分别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进行测算。
  
  (1)个人经费支出标准。
  
  ——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人事部规定的工资区类别系数,选取了代表性较强的50个纯七类工资区的县,计算出这些县2007年个人经费支出实际人均工资水平,在假定各县人员结构大体一致的前提下,以七类区工资水平为基础,按照工资区类别系数计算出六类、八类和十类区的人均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
  
  七类工资区人均个人经费=∑全省七类工资区2007年个人经费实际支出÷∑全省七类工资区2007年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口
  
  六类、八类和十类工资区个人经费依此计算。
  
  另外,根据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对60个享受山区津贴的县,在此基础上,另加120元/人年。
  
  ——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根据2007年决算,按照各县区离休人数和全省县级离休人员个人经费(离休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县级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各县区离休费÷∑各县区离休人数
  
  ——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根据2007年决算,按照各县区退休人数和全省县级退休人员个人经费(退休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县级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各县区退休费÷∑各县区退休人数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分为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科技文化卫生部门和工交商农等部门,按照保障县区机构正常运转最低需要的原则,根据2007年县级财政总决算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计算确定。考虑到市辖区在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政建设等方面承担的支出责任较重,在测算县区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时,将市辖区与其他县市分别测算。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离休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公用经费、特需费、降温费和取暖费组成,按照目前实际执行标准计算。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日常公用经费、降温费和取暖费组成,按照目前实际执行标准计算。
  
  (3)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政策,将应当由财政负担的部分适当加以考虑,按照全省县级人均工资标准计算“两金”支出标准,其中:住房公积金按人均工资标准的5%计算,医疗保险金按人均工资标准的6%计算。
  
  (4)规范地方津补贴政策补助标准。纳入转移支付规范津补贴补助测算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中小学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测算标准按规范地方津补贴有关政策确定。
  
  (5)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民生八大工程支出标准。将各市区民生八大工程财政应配套资金数额按各市总人口平均,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照各县区的总人口和对应的所在市的人均支出标准计算该县区配套数额。
  
  ——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将县区的部分商品服务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作为县级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需求,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总人口的权重,测算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和总人口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6)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的计算。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由标准在职人员和标准离退休人员组成。标准在职人员的计算,采用定额法测算的在职人数和2006年增资在职人数加增长测算的人数,两者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标准离休人员的计算,采用2007年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的离休人数确定;标准退休人员按2006年增资人数加增长计算确定。
  
  标准支出根据测算出的各县在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离休标准人数、退休标准人数、津补贴发放人数、总人口及其所对应的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提高津补贴标准、民生八大工程支出标准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支出=(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该县标准在职人数+(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该县标准离休人数+(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该县标准退休人数+提高津补贴标准×实施规范津补贴人数+“民生八大工程”人均支出标准×总人口+财政供养人数×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总人口数×总人口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4.省级负担比例。根据各市区本级财力状况,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与设区市本级人均财力挂钩。具体比例为:西安市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70%;宝鸡市、咸阳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90%;铜川市、渭南市、安康市、商洛市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100%。
  
  另外,为了体现对省管县的照顾,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管县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100%。
  
  二、省对困难市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按照2007年决算数计算,全省11个市(区)本级中,将人均财力较低的市本级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基本采用县级转移支付的测算办法,即根据市本级实际总财力与计算确定的标准支出进行计算,对总财力不足以满足标准支出需求的市本级给予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