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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00:4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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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预(销)售、现售或者交付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下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一)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

(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调同意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验证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以及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经批准,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范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管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管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

(五)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六)财务管理,包括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情况。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

(九)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十)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取公开随机抽签决定的方式,从中抽取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投标资格合格,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企业经营的相关证书、业绩情况等;

(四)投标报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分类标准及服务承诺;

(六)服务管理模式;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于开标前24小时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专项储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评标专家



第四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名册。评标专家名册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经验;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实务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应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年度审核。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三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

民政部 等


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全军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确保军队干部的质量,军事院校实行严格的学员筛选制度,每年将有少数学员因各种原因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其中,一部分是从地方招收来的青年学生学员,在退学和被处理离校时即退出现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对军事院校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青年学生
学员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
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
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 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1983)安10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
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四、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
五、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每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下达具体分配方案,指标纳
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或翌年下达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安置办法安置,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
事院校学历证件。
六、对无理要求退学和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者,经教育无效,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由本人和家长赔偿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费用。档案材料留在院校。不发给退出现役证明和学历证件,已发给的予以收回。同时令其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人
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录用,由用人单位补偿全部培训费,军事院校移交档案材料。
七、经批准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学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时予以接收。
八、以上凡涉及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九、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士兵学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9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市县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后),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国家已统一立项的全国性电子政务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后)或建设方案,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主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监理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超过百分之十的,应报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发改委备案,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面向全省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或应用系统,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
编制要求
(带*号的内容建议书不作要求)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 编制单位
4、 编制依据
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 经济与社会效益*
8、 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 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信息量等分析与预测*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本期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