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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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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1日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2010年11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二、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2、《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3、《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5、《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建设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6、《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8、《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9、《湖北省三资私营个体从业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10、《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11、《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12、《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3、《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14、《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15、《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6、《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7、《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8、《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20、《湖北省环境计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21、《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2、《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23、《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4、《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5、《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四条

  2、《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三十一条

  3、《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四十九条

  4、《湖北省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条

  5、《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八条

  6、《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十一条

  7、《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十六条

  8、《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四十七条

  9、《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六十条

  2、《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3、《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五、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删除。

  2、将《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中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商务主管部门”。

  3、在《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接收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该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职成[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我部组织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等四门德育课必修课程教学大纲和“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一并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是国家制定的指导德育课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材的编写与审查、教学督导与评估、学习评价与考核都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职业生涯规划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理想教育。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职业理想,学会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并以此规范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为顺利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使学生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知识和常用方法,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以及成才观,形成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增强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自觉性,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和就业、创业的准备。
三、教学内容及其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理想。
教学目标
引导学生增强职业意识,形成正确的职业观,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特点及其与职业理想的关系,明确职业理想对人生发展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职业生涯规划以及中职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特点,了解职业、职业生涯、职业理想的内涵。理解职业理想对人生发展的作用,理解职业生涯规划对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性。
情感态度观念:初步形成正确的职业理想,基本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形成关注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及未来职业发展的态度。
运用:区分中职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其他人群职业生涯规划的不同,培养自信、自强的心态。
教学内容
1. 面向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1)职业与职业生涯。
(2)职业生涯的特点与职业生涯规划重要性。
(3)中职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特点。
2. 职业理想的作用
(1)职业理想对人生发展的作用。
(2)职业理想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3)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理想的实现。
(二)职业生涯发展条件与机遇。
教学目标
帮助学生从职业的角度了解所学专业、了解个人特点、了解社会需要,树立正确的成才观,立足本人实际,把个人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热爱专业,增强职业生涯成功的自信心。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所学专业及其对应职业群和相关行业,了解职业资格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了解不同职业对从业者的个性要求和自己的个性特点。理解职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要求,理解“兴趣能培养、性格能调适、能力能提高”对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树立行行出状元、中职生能成才的信念,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
运用:分析所学专业应达到的职业资格标准,分析本人发展条件,了解本专业的社会需要;体验个性调适和自我控制的过程;挖掘自己与职业要求相符的长处,找到存在的差距。
教学内容
1. 发展要从所学专业起步
(1)专业和专业对应的职业群。
(2)职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要求。
(3)职业资格与职业生涯发展。
(4)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2. 发展要立足本人实际
(1)兴趣分析与培养。
(2)性格分析与调适。
(3)能力分析与提高。
(4)就业价值取向分析与调整。
(5)个人学习状况和行为习惯分析与改善。
3. 发展要善于把握机遇
(1)家庭状况变化分析。
(2)行业发展动向分析。
(3)区域经济发展动向分析。
(三)职业生涯发展目标与措施。
教学目标
指导学生掌握确定职业生涯发展目标、构建发展台阶和制定发展措施的要领,发挥职业生涯规划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敬业乐群、积极进取的作用。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职业生涯发展目标构成。理解发展目标与发展条件的关系,理解近期目标和发展措施的重要性。
情感态度观念:形成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必须实事求是的观念,确立“适合自己的发展目标是最好的目标”的发展理念,形成脚踏实地实现发展目标的态度。
运用:根据本人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立职业生涯发展目标、构建发展台阶、制定发展措施。
教学内容
1. 确定发展目标
(1)职业生涯发展目标的构成。
(2)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必须符合发展条件。
(3)职业生涯发展目标的选择。
2. 构建发展阶梯
(1)阶段目标的特点和设计思路。
(2)近期目标的重要性和制定要领。
(3)围绕近期目标补充发展条件。
3. 制定发展措施
(1)制定发展措施的重要性。
(2)措施制定三要素(任务、标准、时间)。
(3)实现近期目标的具体计划。
(四)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创业。
教学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创业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初步掌握求职基本方法,了解创业的基本方法和主要途径,做好就业、创业的准备。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就业形势和有关创业的政策,理解角色转换的重要性;理解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及其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理解就业、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
情感态度观念:初步形成创业意识,形成关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的态度,确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
运用:修改、完善发展目标和发展台阶,针对自己与“职业人”和创业者素质的差距,制订提高措施,践行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行为,尝试求职的基本方法,编制模拟创业计划书。
教学内容
1. 正确认识就业
(1)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观。
(2)就业形势与择业观。
2. 做好就业准备
(1)做好由“学校人”到“职业人”的角色转换。
(2)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
(3)掌握求职的基本方法。
3. 创业是就业的重要形式
(1)创业的重要意义。
(2)创业者应有的素质和能力。
(3)中职生创业的优势。
(4)在校期间的创业准备。
(五)职业生涯规划管理与调整。
教学目标
使学生理解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和调整对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性,明确在校学习与终身学习、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引导学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条件变化,对职业生涯规划进行科学管理与适时调整。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职业演变的影响。理解职业生涯规划管理、调整、评价的必要性,理解终身学习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
情感态度观念:形成科学管理、适时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观念,培养成功者的心态,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珍惜时间的习惯,努力追求职业理想的实现。
运用:掌握管理、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方式方法,认真践行发展措施,学会科学评价职业生涯发展。
教学内容
1. 管理规划,夯实终身发展的基础
(1)认真执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项措施。
(2)定期检查职业规划执行实效。
(3)珍惜在校生活,奠定终身学习基础。
2. 调整规划,适应发展条件变化
(1)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必要性。
(2)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时机。
(3)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方法。
3. 科学评价职业生涯发展
(1)评价职业生涯成功的不同价值取向。
(2)评价职业生涯发展的要素。
(3)评价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 教学原则。
在落实方向性、科学性原则的前提下,应遵照以下原则开展教学活动。
(1)知识传授、能力训练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学要把知识传授、能力训练同陶冶情操、提高觉悟、行为养成结合起来,做到知行统一。
(2)面向全体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教学要面对全体学生,加强个别指导。要用正确的学生观、人才观看待学生,真诚地期望每一个学生都能成功,为学生创造成功的机会并及时给予激励,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3)课堂教学与日常德育工作、各科教学相结合。教学要与多种德育渠道结合起来,发挥德育课教师在教师集体中提高德育针对性、实效性的引领作用。
(4)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教学要注重引导学生把落实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发展措施,转化为发自内心的需要,要把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和管理置于集体之中,发挥他律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德育实效。
2. 教学方法。
(1)根据学生认知水平、年龄、学科特点、社会经济发展及专业实际,从学生的思想、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2)着力于自我控制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养,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为学生加强交流、互相启发创造条件;在规划落实过程中,为学生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创造条件。
(3)教学方法评价要以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为依据,应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职业生涯规划”的兴趣,有助于增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有助于学生制订既实事求是、又富有激励功能的发展规划,有助于学生形成自信心和成功者心态,有助于学生主动按照职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3. 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本课程总学时为32—36学时,每周2学时。教学时间32学时,考核2学时,机动2学时。
序号 课程内容 学时
课程介绍 2
(一) 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理想 4
(二) 职业生涯发展条件与机遇 8
(三) 职业生涯发展目标与措施 6
(四) 职业生涯与就业、创业 6
(五) 职业生涯规划管理与调整 6
考核 2
机动 2
合计 36

4. 活动建议。
职业生涯演讲和艺术形式的表演、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调查、行业发展趋势和就业市场调查,以及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参观访问、模拟演练、小组讨论、主题辩论、角色扮演等活动是“职业生涯规划”教学的重要形式。多数实践内容应安排在班会、实训、实习或课余、假期进行。分析发展条件、确立发展目标、构建发展台阶、制定发展措施、调整发展规划等设计过程,应该以预留作业的形式完成,并结合作业开展相应主题活动。
教师要当好班主任、团委、学生科(德育处)开展学生活动的参谋,调动学生、家长、用人单位以及毕业生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德育课教师在学校和班级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引领作用。
5. 教学资源。
教师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开发事业有成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等德育资源,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重视现代教学手段的使用和开发。
五、评价和考核
1. 评价目的。
学习评价是为确认学生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认识提高、能力提升、行为转变,以及教师教学的效果,为调节和控制教学过程提供决策的依据。评价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职业生涯规划的激励功能。
2. 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必须遵循本大纲规定的教学原则。评价重结果,更重过程,要调学生参与评价的积极性。
3. 评价方式。
评价应以各规划环节产出质量,以及职业生涯规划整体质量和相应调查报告、总结等成果,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在评价过程中,要通过学生自主评价、小组或班级的集体评价、教师的导向性评价等方式,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在评价中的作用。
4. 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评价和运用能力评价。认知水平分为“了解”、“理解”两个层次。运用评价主要指职业生涯规划各环节和整体产出的质量,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对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激励作用。




附件2: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习礼仪,讲文明。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
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
(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
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
(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
教学目标
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道德的特点和作用、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理解遵守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遵守道德为荣、以违背道德为耻,崇尚职业道德榜样,追求高尚的道德人格。
运用:自觉践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做有道德的人。
教学内容
1.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1)了解道德的特点和分类,理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2)理解道德的作用,感受道德的力量,懂得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是人生的必修课,良好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2.职业道德是职业成功的必要保证
(1)了解职业道德的特点,理解职业道德的作用,增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感。
(2)懂得爱岗敬业的意义,理解乐业、勤业、精业的具体要求,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理念。
(3)了解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理解诚信和公道的意义,培养诚实、守信、公道的品质。
(4)了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基本要求,懂得服务、奉献的意义,增强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意识;理解职业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和反腐倡廉的意义,增强廉洁意识。
3.遵守行业道德规范
了解相关行业特有的道德要求,理解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和意义,自觉践行行业道德规范。(具体教学内容由各校根据相关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4.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1)了解职业道德养成的作用,理解慎独在职业道德养成中的意义,运用内省的方法,提升职业道德境界。
(2)学习职业道德榜样,从小事做起涵养职业道德,在实践中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三)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教学目标
使学生理解依法治国方略,崇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学会用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作用,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拥护依法治国方略,增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崇尚民主、公正、平等。
运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履行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公民职责,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学内容
1.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1)了解法律的特点、法律与纪律的关系,理解法律、纪律的作用以及违反法律、纪律的危害,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2)明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增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平等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1)了解增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理解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涵养爱国情感,增强权利意识、义务观念。
(2)理解维护宪法尊严的意义,履行保障宪法实施的公民职责。
3.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1)理解法律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增强程序正义观念。
(2)了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法律常识,增强守法意识,提高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有关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犯罪的危害以及对犯罪的惩罚,理解守法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法律、自觉守法,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
运用: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教学内容
1.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1)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认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懂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法律处罚,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2)懂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自我防范,杜绝不良行为。
2.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1)了解犯罪的主要特征,理解刑法打击犯罪的意义。
(2)了解导致犯罪的主观原因,自觉预防犯罪;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及贪污腐败行为犯罪作斗争。
(3)懂得职业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可能构成犯罪,树立自觉防范的意识。
(五)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常识,树立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信念,提高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内容
1.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1)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增强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意识。
(2)了解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3)了解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有关规定,懂得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4)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学会辨别合同是否有效,理解履行合同的原则,提高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
(5)了解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理解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热爱家庭的情感,承担对家庭、对家人的责任。
2.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1)学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意识,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了解设立企业的有关条件,理解企业应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追求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
(3)了解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解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遵守行业法律法规
了解规范相关行业的主要法律,树立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观念,提高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具体教学内容由各校根据相关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教学原则。
(1)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增强教育的时代感,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思想理论观点和价值取向的正确性。
(2)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关注学生的需求,引发学生的兴趣,服务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加强教育的针对性、主动性,提高教育的实效。
(3)坚持知、信、行相统一。淡化传统的学科体系,精选教学内容,教授必要的知识;帮助学生认同道德规范特别是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逐步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引导学生践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并且付诸实际行动。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信、行相统一。
(4)加强实践环节。转变单向传授的教学方式,给学生参与、体验、感悟和内化的机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引导学生合作探究、在实践中学习。
2.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年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特点、具体教学内容,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2)教学方法的运用。要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鼓励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3.活动建议。
结合教学内容,利用校内外的德育资源,用课堂教学时间或综合实践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志愿服务、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开展实践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精心设计、精心准备、精心组织、追求实效、确保安全。活动要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要对学生活动的全过程给予认真、及时的指导。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小论文、活动总结等方式,整理学生的收获,交流学生的体会,展示学生的学习成果。在顶岗实习阶段,要注重引导学生将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知识运用于实践、指导自己的行为。
4.教学资源。
(1)教学用具。教师应充分利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所提供的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并恰当使用挂图、投影、录音、录像、多媒体教学软件及校园网等辅助教学,尤其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2)教学资源的开发。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投影片)、音像资料、多媒体教学资料、案例选编等文本教学资源,包括道德楷模、法律专家和德育基地等社会德育资源。
各地职业教育研究部门、学校、教师和出版单位,要积极开发与本课程相关、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服务的多种教学资源。文本教学资源的开发要重质量,做到科学准确、生动实用;社会德育资源的开发要从实际出发,精心选择,有效利用。
5.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本课程总学时为32-36学时,每周2学时。教学时间为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序号 课程内容 学时
课程介绍 1
(一) 习礼仪,讲文明 5
(二) 知荣辱,有道德 8
(三) 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6
(四) 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4
(五)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8
复习考试 2
机动 2
合计 36
五、评价和考核
1.评价目的。
通过教学评价,了解教学目标是否达到、教学方法是否有效。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水平,反思学习方法是否科学有效,以便发扬成绩、找到差距、明确方向;让学生看到自己的进步,由此产生成就感,激励自己更好地学习、更快地进步。使教师透过教学效果反思自己的教,以便发扬成绩,改正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
2.评价原则。
教学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激励学生进步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
其中的全面评价,要求对学生从知、信、行三个维度予以评价,尤其重视评价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日常行为表现和良好习惯的养成;要求既评价学生的学又评价教师的教。
3.评价方式。
评价的主体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实践单位的相关人员。评价学生的学,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学生的自评互评、家庭和社会的评价。其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包括日常表现评价、学习成果鉴定、纸笔测验、学期评语等方式;学生的自评互评,包括学生的自我反思、收获和进步的总结、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等方式。评价教师的教,包括听取学生反映、教师自我反思、征求其他教师意见、教学督导评估等方式。
4.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分为认知评价、情感态度观念方面的评价、行为表现评价。
认知评价分为“了解”、“理解”和“运用”三个层次。“了解”指知道有关的知识和原理,能够再认或再现;“理解”指对有关知识和原理能较全面、较深入地把握;“运用”指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恰当地举例说明所学的知识和原理,运用知识对具体问题做出分析和判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情感态度观念方面的评价,以与具体情境相适应的正确情感、态度和观念为标准,评价学生不良情感、态度和观念的变化情况,正确情感观念的体验和内化情况,以引导学生积极进步。
行为表现评价分为课内外学习表现和日常生活践行道德和法律的实际表现。以道德、学校纪律和法律为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表现和日常行为表现。发现学生的优点并激励其进步;指出存在的问题,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教师“教”的评价,包括教师对课程定位的把握、教学原则的贯彻、教学内容的理解、教学资源的开发、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教学过程的驾驭,以及学生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教学效果是否良好等。





附件3:经济政治与社会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经济政治与社会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相关基本观点教育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常识教育。其任务是使学生认同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了解所处的文化和社会环境,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投身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引导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基本观点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有关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辨析社会现象、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透视经济现象。
教学目标
使学生透过常见的经济现象,掌握有关的经济知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劳动观,增强创新、诚信、效率、公平等意识,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提高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有关商品交换、消费、生产以及收入分配的基本知识,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的分配制度。
情感态度观念:正确看待金钱,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崇尚诚信,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
运用:正确辨析常见的经济现象,理性消费,以实际行动提高自身素质,尝试设计家庭理财方案。
教学内容
1.商品的交换与消费
(1)透视商品交换的现象,了解商品的基本属性,理解货币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
(2)透视商品价格的变化,懂得影响价格的因素,认识价格变动的影响,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
(3)透视选购商品的现象,评析常见的消费心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2.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1)透视企业的不同类型,了解企业的含义和分类,理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
(2)透视企业经营的状况,理解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名牌产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诚信意识和创新意识。
(3)透视人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理解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个人的收入与理财
(1)透视家庭收入的多元化,理解我国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意义,增强劳动光荣、热爱劳动的情感,增强效率意识和公平意识。
(2)透视个人所得要依法纳税的现象,了解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3)透视财富增值的不同渠道,理解存款储蓄、债券、股票、商业保险的异同,学会选择恰当的投资理财方式。
(二)投身经济建设。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职业活动所处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背景以及相关的时代、国际背景,认同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增强规则意识、开放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要性。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尊重市场规则,崇尚市场道德,爱护环境资源,勇于竞争,拥护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运用:践行市场规则、市场道德,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教学内容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认清从事职业活动所处的制度背景。
(2)懂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理解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了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增强规则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
(2)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和手段,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3.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
(1)了解投身经济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义和经济发展的奋斗目标。
(2)了解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新型工业化道路,理解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的意义,理解我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
(3)了解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思路,理解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义,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4.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1)了解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理解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要性,增强开放意识。
(2)了解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意义,理解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原则,增强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使学生认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认清我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关内容,理解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念。
运用:能够进行正确的政治价值判断和政治行为选择,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教学内容
1.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1)懂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2)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懂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4)理解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提高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
2.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1)理解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懂得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四)参与政治生活。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知识和我国的对外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高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的相关知识,理解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意义和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增强国家观念和国际意识。
运用:关心国家和世界大事,有序参与政治生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教学内容
1.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1)懂得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了解行使选举权应取的正确态度、行使民主决策权的主要方式,掌握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
(2)懂得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了解政府的有关职能,学会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
2.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懂得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等义务,自觉承担对国家的责任。
(2)关注身边的政治现象,正确解析身边的政治问题;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执行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3.关注国际社会,维护国家利益
(1)了解当今时代的主题,理解我国在国际社会发挥的重要作用,增强民族自豪感。
(2)了解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积极意义,维护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五)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谐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懂得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社会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的有关知识,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的具体内容,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情感态度观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认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正确对待各种文化,关注民生问题,树立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观念。
运用: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活动,抵御腐朽文化的侵蚀,以实际行动化解、消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教学内容
1.关注改善民生
(1)了解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性和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举措;理解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2)了解我国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理解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3)了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理解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2.建设和谐文化
(1)辨析身边的文化现象,认识不同性质文化的不同作用,树立对待各种文化的正确态度,理解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的意义。
(2)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
3.和谐社会建设人人有责
(1)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理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意义。
(2)懂得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3)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教学原则。
(1)坚持方向性原则。教学中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把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和观念贯穿教学全过程。
(2)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加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讲究实际效果,防止空洞说教。
(3)加强实践教学,突出能力培养。通过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着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能力。
2.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应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运用学生需要掌握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知识分析社会现象,使学生在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内化知识,获得体验,培养能力,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职业教育的特点,针对教学内容,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探究式教学、情景教学、小组合作教学、仿真教学、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3.活动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应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或课余时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的知识讲座、小组讨论、演讲辩论、模拟活动、知识竞赛等,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社会服务等活动,并通过安排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小论文、活动感受、学习体会或评价学生活动表现等形式考核学习效果。在顶岗实习阶段,要注重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指导自己的行为。
4.教学资源。
教师应充分利用教学参考资料所提供的内容,积极开发校园德育资源,收集优秀学生和成才典型的先进事迹以及社会上丰富多彩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素材,特别是社会的新发展、改革开放的新成果和实践中产生的新知识、新观点、新事物、新典型等充实教学内容;利用德育基地和引进社会各界的相关专家学者、英雄模范和一线的劳动者或企业家参与学校活动,丰富教学形式;通过有效使用电脑、投影、录音、录像、影视、图片、幻灯等各种教具,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校园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设备,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5.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本课程总学时为32—36学时,每周2学时。教学时间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序 号 课 程 内 容 学 时
课程介绍 2
(一) 透视经济现象 6
(二) 投身经济建设 6
(三) 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6
(四) 参与政治生活 6
(五) 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
复习考试 2
机 动 2
合 计 36

五、评价与考核
1.评价目的。
通过学习评价,判断课程目标是否达到,分析教学方法是否有效,教学进度是否得当,选择的教学资料是否适宜,从而检查和提高教与学的效果和质量。
   2.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对有关知识的了解、理解程度,对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以及在学习中形成的品格和态度。
3.评价方式。
  评价的主体应包括学生自我考核、学生互评、教师考核和社会评价。评价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要坚决克服以考卷定成绩,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的学习倾向。
4.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的评价、情感态度观念的评价和运用能力的评价。
认知水平的评价分为“了解”、“理解”两个层次。“了解”指知道有关的常识;“理解”指对了解的常识有较深入的认识。
情感态度观念的评价以与具体情境相适应的正确情感、态度与观念为标准,评价学生不良情感、态度与观念的变化情况,正确情感、态度与观念的体验和内化情况,以引导学生积极进步。
运用能力的评价分为 “分析判断”、“参与践行”两个层次。其要求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社会生活有关现象,并能在实践活动中解决实际问题。





附件4:哲学与人生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哲学与人生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和方法及如何做人的教育。其任务是帮助学生学习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正确看待自然、社会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生发展中的基本问题,树立和追求崇高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与人生发展关系密切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人生发展重要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为人生的健康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脚踏实地走好人生路。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客观世界运动的规律性等基本观点,及其对人生发展道路的重要意义。指导学生从主客观条件出发,正确进行人生选择,增强自信自强的意识,脚踏实地走好人生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发挥自觉能动性、物质运动的规律性等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观点;理解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是正确发挥自觉能动性进行人生选择、走好人生路的前提和基础。
情感态度观念:正视现实,自强不息,尊重规律,脚踏实地。
运用:把握客观规律,明确人生发展方向,做一个自强不息、勇于行动、善于行动的人。
教学内容
1.客观实际与人生选择
(1)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和方法。客观实际是人生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客观实际既包括对象的实际,也包括人自身条件的实际。物质世界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为人生道路的选择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2)人生选择及其作用。分析人生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正确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人生道路。人生发展的现实性与可能性。
  2.物质运动与人生行动
(1)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在运动中存在和发展。人是物质发展的最高产物,是社会的现实的人,人通过积极行动实现人生成功。
(2)人生行动要遵循客观规律。既要敢于行动,又要善于行动,脚踏实地走好人生之路。
3.自觉能动与自强不息
(1)自觉能动性的观点及其对人生发展的指导意义。尊重客观实际与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的统一。正确发挥自觉能动性才能调动每个人都蕴涵着的巨大潜能。
(2)自信自强对人生发展的作用。个人存在与人生意义。积极发掘自我潜力,自强不息,奋斗不止。肯定自己、关爱自己,增强自信自强意识,坚定走好人生每一步。
(二)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事物的普遍联系、变化发展、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及其对树立积极人生态度的重要意义。指导学生学会用联系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自觉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正确对待人生发展中的顺境与逆境,处理好人生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事物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等基本观点;理解营造和谐人际关系、正确对待人生矛盾、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对人生发展的重要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他人,乐观进取,正视矛盾,不怕挫折,积极向上。
运用:处理好自己与家长、老师、同学、朋友等人际关系,正确对待自身成长中的困难和挫折,解决好现阶段人生发展中遇到的矛盾。
教学内容
1.普遍联系与人际和谐
(1)事物在普遍联系中存在,人在普遍联系中生存,学会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物质世界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人际关系具有复杂性、交互性。社会交往的作用。
(2)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人、理解人、平等待人,学会交友,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快乐人生。
2.发展变化与顺境逆境
(1)一切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人生是一个不断在曲折中发展的过程。
(2)顺境逆境是人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两种境遇,顺境与逆境的联系与转化。顺境为人生发展提供机遇与条件,逆境可以磨炼人的意志。以积极的心态对待逆境和挫折。
3.矛盾观点与人生动力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人生发展的动力。学会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积极面对和解决人生中的各种矛盾,促进人生发展。
(2)学会一分为二和全面地看问题,在人生发展中正确处理主观努力(内因)与外部条件(外因)的关系,立足于自身的主观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使心智不断走向成熟。
(三)坚持实践与认识的统一,提高人生发展的能力。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实践与认识相统一、透过现象看本质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和科学思维方法的作用,及其对提高人生发展能力的重要意义。指导学生勇于实践、明辨是非,增强创新意识,在知行统一的过程中提高人生发展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实践和认识、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理解明辨是非、理性思维、不断创新对提高人生发展能力的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科学思维、善于总结,留心观察、是非分明,努力学习、开拓创新。
运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及时总结人生发展过程中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学会分析判断现实生活中的是与非,透过现象看本质;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创新。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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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琼人口〔2005〕114号


颁布日期: 2005.11.15 颁布单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日期: 2005.11.15

备案登记号:QSF-2005-450005

题注:


琼人口〔2005〕114号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计生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本制度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2006年起纳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希望各市县人口计生局抓紧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把各项行政执法与监督制度的职责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与监督工作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办。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法定职责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
(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向受委托的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同时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的机关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都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重大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应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或做出征收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将罚款和征收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有行政复议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其复议活动的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关应及时查处。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纠正、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明确执法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以下执法责任: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负有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照顾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乱发《生育服务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定处理意见;
2、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其他处罚(处理)的当事人拟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处理)的意见;
3、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5、承办本机关国家赔偿案件。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
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并拟定处理意见。
(二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负有如下工作责任:
1、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的检查、监督;
2、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等;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二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批;
2、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3、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拟定处理意见;
4、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移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十五)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8、办理结果。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组织。
(四)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理的种类、理由、依据;
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听证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但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印章。
(八)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2、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3、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4、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6、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制度第十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3、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是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对案件调查入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十二)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的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十三)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3、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听证经费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重要内容。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规章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5、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7、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评估主体,以公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总体目标。坚持绩效评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挂钩、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奖优罚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包含的主要指标: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越权执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备案审查程序;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情况;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如下方式: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估;
2、随机抽查;
3、平时接到的经过查实的举报案件;
4、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5、调查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
6、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问卷;
7、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
8、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评议;
9、聘请人口、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议。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惩机制,严格奖励和责任追究与淘汰制度。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虚报、瞒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化分: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适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的,应予补偿。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案卷。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公民有权要求查询。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案卷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作出数额较大罚款或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应有听证申请书或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上签署的要求听证的意见、决定听证告知书回执;
4、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许可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
2、生育许可案件如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须有法定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3、行政许可审批表;
4、行政许可决定书;
5、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
3、调查(询问)笔录;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议 决定书送达回证。
(七)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每1-2年组织一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对案卷材料严重不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案件,视情况分别处理。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6、24小时内上报到县(市、区)、市(州)、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省、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四)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五)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六)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
2、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应诉案件;
5、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非诉执行案件;
6、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案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规范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重大恶性案件随发随报。
(三)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将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5日之前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10日之前,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省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法制工作机构。
(四)报送每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不按本制度填报统计报表的,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一)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中,建设一支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奖励和惩处相结合。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要以年度考核测评为核心,以平时考核和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评价为基础,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进行动态考察。
(三)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保守国家机密,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2、是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方便、高效的公共服务等。
3、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四)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方法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考核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建立相关业务机构、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评议制度。由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对局机关公务员的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3、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纪检监察、人事机构和机关党委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对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投诉与举报。
4、将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中,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