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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3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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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二)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统筹规划,完善政策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各地区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会同农业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指导企业正确实施清洁生产。质检总局、认监委、标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在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四)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要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积极稳妥地开展排污交易试点。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三、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
(一)抓好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结构调整。针对我国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大,重污染行业在工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现状,继续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解决“结构性污染”。对国务院划定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以及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地区等重点流域区域,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进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禁止淘汰的落后设备向其他地区转移。
(二)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投资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企业要重视清洁生产。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做到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二)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从环境管理方面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加强宣传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立奖惩制度,使清洁生产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五、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清洁生产配套规章。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研究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以及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并会同环保总局组织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配套规章。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为加强公众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应通过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在政府采购时,应将满足使用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要研究提出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的方案。
(三)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清洁生产水平。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本意见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2003年12月17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筹):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下同)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提高校长培训工作水平。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培训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校长培训工作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现中国教育梦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统筹规划,开展校长全员培训。各地要有计划地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按照倡导教育家办学的要求,组织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培养计划,为优秀校长、园长成长发展创造条件。教育部组织实施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农村校长助力工程和培训者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实施相关合作项目。

  三、精选培训内容,满足校长专业发展需求。各地要全面推行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层次、类别、岗位校长的需求,围绕校长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专业素质要求,丰富优化培训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校长培训必修内容。任职资格培训重点提升校长依法治校能力。提高培训重点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高级研修重点提升校长战略思维能力、教育创新能力和引领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改进培训方式,发挥校长学习主体作用。各地要更新培训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能力提升为目标,采取专家讲授、案例教学、学校诊断、同伴互助、影子培训、行动研究等多种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探索建设校长网络研修社区,积极开展区域内、区域间校长网上协同研修,推动校际间、城乡间校长网上结对帮扶,形成校长学习发展共同体,实现校长培训常态化。鼓励各地设立优秀校长网上工作室,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完善培训制度,实现校长培训规范化。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任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制度。规范校长培训证书制度。完善校长组织调训制度。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推动校长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把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六、创新培训机制,激发校长培训工作活力。各地要积极探索校长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信息化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校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机会。改革课程资源开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吸引优质培训机构参与课程资源建设,重视开发典型案例、微课程和网络课程。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专职培训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承担培训任务。鼓励培训机构依托优秀中小学建立培训实践基地,加强与境内外优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探索联合培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培训者专业能力。教育部制订培训者专业标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专职培训者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其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拓展培训者队伍来源渠道,重视遴选熟悉教育规律、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育管理干部、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一线校长担任兼职培训者。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专家库,推动优秀培训者资源共享。

  八、强化监管评估,保证校长培训质量。教育部制订校长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标准,建设培训信息管理和监测平台,建立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采取专家实地评估、学员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校长培训的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经费的重要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校长培训工作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九、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保证校长培训所需经费。鼓励多渠道筹措校长培训经费。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教育部

2013年8月29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198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区街工作会议,分别制定了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促进区街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文件特别是1992年后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区街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明责分权为核心,进一步将区能管好的事权放给区管
去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我市城市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实践证明,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要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必须实行“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的体制,深化对区一级政府的地位和职能的认识,按照明责分权的原则,凡有利于区街发展而区街又能管好的事权,要尽量下放,放手让区街去办。当前,要在以下几方面明责分权:
(一)下放以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权。除市属大型商业企业及市级商业批发企业由市直管外,其余商业零售企业应有计划地下放给区管理,可先在荔湾区、越秀区进行试点。各区设立商业网点办公室,根据市和区的商业发展规划决定商业网点的设置,网点配套费也相
应下放给区。为了充分发挥老城区第三产业的优势,在北京路、教育路和西湖路,上下九路和第十甫路,农林下路、东山口和署前路,江南大道北和江南大道中等路段分别建立商业中心发展区。在发展区内原则上只能发展商业项目,建设和完善一批特色商店和专业街。各商业中心发展区内
的临街公房,可按优惠价向区有偿转让,再根据区内商业发展规划进行扩建改造,以扩大商业经营面积。商业企业对原使用的公房单独投资改造、扩建的,原结构外的新增面积归商业企业所有;与房管部门共同投资扩建的商业用房,其产权可由双方按投资比例确定。各区要结合旧城改造,
建设若干个布局合理、档次较高、购物环境舒适的现代化购物中心,带动老城区的商业向高水平发展。
(二)城市规划实行市、区两级明责管理。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
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在审批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
权否决,并在15天内作明确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城市建设项目分级明责审批。凡区属建设项目,除规划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均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须经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各区辖内中央、省、市
属单位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已经市规划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拆建及加层,经市批准的区属综合小区和镇、村详细规划内的报建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须在批出之日起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也应把
审批副本知照有关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如有违反国家规划法规和设计技术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否决,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批。
(三)加强区的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职能。市在制订和审查分区规划、小区规划时,要吸收所在区、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城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开发小区及开发项目
的公建配套设施及有关规定,必须按规划要点在《项目手册》内如实登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如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有违反《项目手册》管理行为的,分别由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小区建成后,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有关主管
部门发给小区合格证。
(四)下放公园、绿化设施的产权。已经下放管理权的公园和绿化设施,在建立产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产权。由区管理的非主干道两旁树木,除列册保护的古树名木外,如因建设需要砍伐20株(含20株)以下的,在按有关规定落实补植措施后,委托区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有下放的公园、绿化设施,以国有资产形式列册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园林局与区确定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目标,由区综合管理。市园林局进行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管,如发现重大违章行为,有权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责任。


(五)下放区内道路及两旁物业的综合开发权。符合市总体规划的各区道路开发,在投资和开发商落实的前提下,可参照海珠区宝岗路模式由区组织开发。
(六)凡区投资的公司、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市外单位在各区设立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公司、区属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区属企业与区外企业联营的公司,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管理。
(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的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区审批,并委托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八)下放环保管理执罚权。除跨地区生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污染比较严重、监管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由市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和执罚外,一般环保项目由区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执罚。部分由国家规定归口市管理和执罚的项目,可由区申请、市委托
区管理及执罚。
(九)下放劳动、人事管理权。在市每年下达的编制计划内,区可按有关规定,决定区属机构的招工和人员安排。
(十)为了加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的管理,各区可成立市政园林管理所,归口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指导。市内马路与人行道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市管马路的人行道归市维修,区管道路的人行道归区维修。以后,市管的马路要有计划地下放一批给区管
理。
二、给予黄埔、白云区介乎老城区与县级市之间的一些管理权限
黄埔区和白云区地域比较广阔,管理相对自成体系,是广州未来发展的东翼大组团和北翼大组团。这两个区的充分发展,以建设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至关重要。因此,应当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迅速增强其经济实力,才能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市政建设和城市管理任务。
(一)黄埔、白云区内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总额中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以及上交市地铁建设费后,其余部分在“九五”期间按市6区4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必须保证专项用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国土局每年拨给黄埔、白云区各5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在服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每次可审批耕地3亩或非耕地10亩,审批后要报市国土局备案。
对有农村的其他区,由市国土局拨给天河区300亩,海珠、芳村区各2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审批办法与黄埔、白云区相同。
(三)黄埔、白云区的区属投资项目,由区按审批权限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后,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发给《土地使用证》,并由区规划分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批准区外单位征用黄埔、白云区内土地,须知照所在区的国土及规
划部门。
三、进一步加快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步伐
(一)各区要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寻找并强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区属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全市资金平衡盘子和市技改及科技开发资金盘子,以项目带资金形式支持区的技改和高新技术项目。“九五”计划期间,市要有计划安排一
些重点项目与区合资合股兴办,带动区工业发展。在白云区江高镇、竹料镇和良田镇内建立市经济联合发展区(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制定),加快发展老城区与城乡结合区新的经济联合体,推进区属企业上档次、上规模。
(二)加快区街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要加快区街企业产权评估、界定工作,采用多种形式,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行股份制的区街企业,其股权设置和职工参股比例,各区可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胆探索。街道行政性经济管理公司转制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时
,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条件,给予注册。
(三)做好区街行政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工作。50岁以下的管理人员要经再培训,3年内基本达到大专文化程度。通过干部交流充实区、街管理第一线,继续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区、街挂职,加强区、街管理干部队伍。
四、严抓严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能真空;统一、高效、精干。市成立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下设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市政监察大队和公共客运交通场站监察大队,由市支队直接指挥,业务上受主管部门领导
。各区设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街设立中队,实行区域包干责任管理。市、区两级财政对这支执法队伍要拨足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克服以罚代管现象。
(二)加强“盲流”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民政部门每天出动专人专车,及时收容流入闹市区内的“盲流”人员。建立收容农场,对“盲流”人员进行边审查、边学习、边劳动、边遣送。对外来人员搭建的窝棚,要发现一个拆除清理一个。
(三)主要交通干道、重点商业区和“窗口”地区临街单位的门前清洁卫生,由所在地段临街单位出资交街道统一雇请专人负责保洁。
(四)下大力气全面清理占道经营。各区、街要列出清理的重点地段特别是内街消防通道,组织大规模清理行动,首先清理工业品占道经营,接着清理农产品占道经营,切实解决好主干道和“窗口”地区的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问题。对街道的城市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
查评比,奖励先进,对后进的街道责令限期改正。
(五)市内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蔽作业,依法限制噪音,施工工地出入口部要硬地化,设置洗车槽和沉浆池,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灯饰广告的规划管理,按市、区各自管辖地段和职权,由市、区分级审批广告。
五、强化实施和监督机制
(一)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宏观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并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各项办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稽查人员,对下级职能部门的审批业务实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必
须保证和创造性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区街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部门发出的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如在执行中打折扣或具体否定和拖延的,应对照规定,按组织法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区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加强自律,用好各项审批权限,审批后及时报市对口部门备案。如有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身的业务,与市人大常务会各专业委员会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急需的城市规划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小区开发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灯饰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市委、市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督办机构,要对本《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一年内要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19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