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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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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资金通过对科技创新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市科技三项费)二部分。
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助方向与重点

第五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向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 目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等。重点是:
(一)公共创新平台、服务平台建设,行业专业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二)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攻关项目、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
(三)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及省以上科技专项(包括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立项补助,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引导性补助。
(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科技奖励经费,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活动)等。
第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及应用推广,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环境建设、医药卫生和软科学研究等。重点是: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科技项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的重点项目。
(二)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公共卫生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市科技基础设施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三)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五)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六)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七)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市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市辖三区、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不同的项目类别采用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补助标准:
(一)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该项目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对台州市区各类孵化器内的在孵项目,经认定,给予10—20万元的引导性补助。
(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补助。
(五)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5万元、10万元补助。
(六)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增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5万元补助。
(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对新增的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提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引导或主导,政府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且能为不同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补助标准为:对处于建设初期的平台可按共建协议书 中政府或政府部门书面承诺的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平台每新引进或开发一个科技成果并在企业实现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九)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及省以上科技专项(包括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按照上级政府规定或要求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对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条件的,按照科技部规定的地方立项补助额度对每个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给予10—20万元引导性补助。
(十)技术标准: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项目,市辖三区及开发区应根据自身条件,给予配套补助。
第九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标准:
(一)工业科技项目: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有突破性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的重点项目、产学研结合的重点项目,按该项目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的 5%—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每项10—20万元。
(二)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经费安排不低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 1/3。农业产业化中的病虫害防治、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种养殖技术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及与市级有关部门主动设计的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50—80万元;农业产业化中的病虫害防治、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等一般农业科技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农业新品种推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种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种养殖技术、现代农业工程和农业器械研发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15—30万元。
(三)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人口健康及重大疫病防治技术、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30—50 万元;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一般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10—15万元;医药卫生等一般项目为每项5—10万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支持不超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3%。
(四)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30—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合作服务平台(基地),视工作绩效给予15—30万补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台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并为本企业服务的,每个创新载体补助10—20万元。
(五)专利专项:专利专项经费为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
金总额的10%—15%,主要用于对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助
0.8万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其他用于专利执法、
专利宣传和专利培训等。
(六)科技专项:国防科技和科技拥军专项 15—25 万元;科技强警专项10—15万元;科技人才联谊活动专项10—20万元;科技活动周和科技下乡专项10—20万;科技强镇专项10万;地震台站运行专项 15万。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其投入予以补助。
第十条 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标准的 1.2—1.5倍予以补助。

第四章 补助方式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改革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补助方式采取事后补助和事前安排相结合,以事后补助为主。
(一)本办法所提的事后补助是指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预期可以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验收或认定,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
(二)事后补助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三)补助经费按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该项目产品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用于该项目后续的研究开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支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能源材料消耗和人员费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经费以及科技基建支出;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遴选、评估评审、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
第十二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科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和立项公示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第五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的项目立项条件、资料准备详见各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推荐上报。项目立项上实行主办处室初审、专家咨询评审、处室联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资金拨付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补助项目的拨款分两批下达(公共创新平台初期建设和各类创新服务载体认定合格的除外),首批按批准补助总额的 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绩效考评后再拨付30%。
第十七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项目的拨款一次性下达,项目实施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批下达。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健全市级科技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要明确企事业单位技术、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支出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各区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的市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组成评价工作组,对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州市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台州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根据《追诉标准》第14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在这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导致多个合同违约等,此时应将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计算;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这是对刑法第168条中“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标准的进一步具体化,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肯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无论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30万元,都应予追诉。
这里的“停产”不是指因原料暂时供应不上而小范围停产几个小时之类,而是指整个单位较长时间、大范围停产,这种情况下,直接经济损失可能一时显现不出来,但其影响是非常大的。而公司、企业的破产则是其法人资格的消亡,其危害后果自不待言,而且刑法中已对此情形也已直接明确予以规定。
3、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复杂多样,很难列举全面,为了不遗漏其他情形而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追诉而作的兜底性规定。当然,实践中对此也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追诉。 由于本案要求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具体衡量时也应从程度上加以把握。主要应从行为危害、影响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造成职工大量下岗、工资长期拖欠、罢工、游行、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应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追诉。
实践中具体办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正确进行认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该行使职权的时候却随意行使职权,或者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却擅自作出决定等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而行使志气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追诉标准》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利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按本罪处理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制定本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建立会员小组,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

  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专(兼)职干部,乡(镇)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和协会会员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村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报乡级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级政府备案。

  (四)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区应分类指导,按需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首先,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出本村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对象户名单。然后,有针对性地草拟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设定违法收费和罚款的条款;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最后,由对象户与村民委员会自愿签订。

  (五)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项目户等,应根据政策或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群众评议。

  具体程序是:公开、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或项目,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群众根据要求和本人(户)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资格评议,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评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将审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及时将符合项目或政策要求的对象(户)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送乡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因地制宜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及协会会员之家。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以及新农村文明风尚的宣传,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应主动了解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计划生育协会,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多方筹集经费,开展帮扶活动。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制定适当激励措施,增强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

  (八)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九)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村设立意见箱或计划生育意见箱。村民对村级计划生育事务以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投诉和质询。

  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本村群众的投诉、质询情况,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一)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附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内容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