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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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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纪发[2007]12号


各局属(管)单位: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中纪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各单位纪委要紧密配合党委(总支、支部),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全体纪检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要原原本本地研读十七大报告、党章和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引导广大纪检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大家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二、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认真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明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保证十七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深入思考,为部署和安排好明年的纪检工作做好准备。


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局纪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切实完成十七大部署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心声,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示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眼光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央纪委的工作,审查、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今后五年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对学习作出专门部署。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研读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学习十七大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
学习十七大精神,要紧紧围绕主题,准确把握大会精神。要深刻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既要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又要与时俱进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深刻领会新时期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宝贵经验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改革开放在新时期实践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部署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坚持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认真解决当前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实际,认真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路和措施。要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力求取得实效。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十七大精神,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十七大报告作为中心内容。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努力使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切实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七大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求全党同志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些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重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积极支持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更加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矛盾,更加积极地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要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认真解决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影响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得力措施,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狠抓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要紧紧围绕十七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为明年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好准备。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7年10月25日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三)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九)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的;
(十)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三)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四)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十五)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